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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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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是人们重要的信息源泉,人们的作品都会传到网上,使其他受众可以从中获得所需的有价值的信息。网络版权随之出现。网络版权的客体即网络作品,就是将传统的印刷作品转变为数字化的电子版,其不具有“有形形式复制的意识”。与传统版权相较,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网络作品存在的形式不影响网络作品的可创造性和复制性。因此,保护作品出版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需要制度创新,为出版者权利诉讼提供法律依据。针对丰富多彩的网络侵权行为,完善相关立法,推进技术创新,增强公民的版权保护意识。
  【关键词】网络环境;版权;保护
  一、我国网络版权侵权的原因
  (一)商业利益的诱惑
  大多数网络经营者将他人作品上传网络以盈利,许多不法分子未向著作权人申请网络许可,将纸质图书作品制作成电子作品上传到网络空间。通过网络技术攻破,获取大量网络资源,大量的网络消费者由于自身需要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支付电子货币,从中获取其应得的利润,不良商家通过一定渠道获取作品,又将该作品大量复制,从而大量盗版文学作品屡禁不止。
  (二)版权保护意识不强
  我国的版权历史发展较晚,发展规模还未成型,公民的版权保护的意识较弱,对法律规定的内容了解不全面。公民在看到认为好的值得转发的相关链接时,并未意识到随意下载、分享他人的都是属于侵权行为的。更有许多消费者明知商品是盗版商品,还是会选择去购买。导致的结果就是盗版文学现象屡见不鲜,给著作权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消费者的矛盾不断加深。我国公民保护版权保护意识不强主要体现在:转载不标明出处、没有链接名称、未经许可等。
  (三)保護措施不完善
  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网络技术标准,也没有统一的规范体系,合理使用限度没有明确规定,在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中规定了12项合理使用的范围,与现在的版权发展相比较,其体系较为僵化,使用范围过于狭窄,限制了网络数字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范围。例如:从《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来看中规定的供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这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但就《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看,对服务提供商的要求较为松弛,对内容提供商的要求较严。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应当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依据,该条例还存在很多问题。
  (四)网络空间的独特性
  网络环境的便利,使每个个体都能够获转载在网络中获取的版权信息,借助于网络技术传播的广泛性和快速性,使用最新的技术成果,对著作权人上传与网络空间上的作品进行修改,体现了网络环境的个体性。其独特性主要在版权侵权方面的表现为:网络空间的开放性、虚拟性和复杂性。
  二、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中版权保护措施
  (一)关于网络环境中版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1.民事立法方面
  我国民事保护方面主要注重保护版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受害人最大程度给与精神上和经济上补偿。保证原创作品能够源源不断的提供给社会公众。
  首先:针对删除通知的送达,也应当做相关具体的规定,法官作为一般理性人,要灵活变通,不必拘泥于严格的通知格式。在合理期限内采取相关措施删除侵权作品,有助于网络提供商完善自己的管理,规范自己的投诉渠道,建立健全信息处理机制,避免因自己怠于行使权力是而失去“避风港”的保护,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了解的程度,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提供的网络服务是侵权时辩称不知道、不了解、不清楚时,应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其次:合理使用限制的规定应进一步明确网络版权合理使用的范围,使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许可使用进一步细化,从而更好的约束、规范权利相关人的行为。因此,应该遵循国际普遍做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既要遵循不影响著作人正常使用,也不得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
  2.刑事保护方面
  在刑事立法方面,降低承担法律责任最低起点,加强惩罚力度,增加相应的侵犯网络版权保护的犯罪,进一步强化财产剥夺型处罚。使侵权人不至于唯利是图,为减少自己经济损失,控制自己的侵权行为。
  3.行政保护方面
  在行政方面应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以国家版权局为主导,协同其他部门的综合管理,履清各管理部门职能,明确部门权力与责任,不越权,履行好自己的义务。避免相互推诿,办事线率低下的情况出现。还应该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进行,完善群众监督机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加强国内之间的合作
  进一步加快建设网络信息内容执法体系,我们要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执法办案联动,加强互联网基础管理,进一步发挥网络资源优势。这就要求我们:
  1.运用多种手段进行协调
  目前我国网络版权的保护手段很多,主要采取的有技术手段、市场手段、法律手段等。当前应该把这些手段整合起来,使其整体力量大于局部力量,发挥整体的效应。但技术手段是常用且简便的一种重要手段。首先,利用反技术,对网络侵权站点进行实地追踪,对其侵权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其次,借助于媒介的强大功能,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打击侵权盗版工作的重要举措和突出成绩,争强全民众的版权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版权的良好氛围。
  2.协调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切身利益。
  网络传播涉及到多方面网络连接主体,因此网络版权保护关系到各个主体的经济利益,如作者,转载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相关利益者。要把这些主体和各个环节协调起来,平衡好各方的利益。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协调得还不够全面,尤其是服务商、提供搜索引擎者,要有主体意识,明确本身的职责和义务,提升网络相关主体的版权维权意识,政府要指导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三、结语
  在信息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网络越来越成为知识普及的重要途径。为了很好的保护个人知识产权及市场的稳定,网络版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要。我们要努力加强对保护网络版权的保护,实现版权所有者、网络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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