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的商品化发展进程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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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态补偿在传统保护危机之后出现,生态补偿定价机制受到了生态系统服务市场、“污染者付费原则”和生态系统服务付款、“管家收入原则”的影响,随着新自由主义和市场环境保护主义的发展,生态补偿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最终实现商品化。
关键词:生态补偿;污染者付费;管家收入原则
一、生态系统服务方法
(一)传统保护的危机
尽管人类在保护稀有物种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就,但传统的保护方法无法扭转或稳定全球经济的代谢模式,其特点是对自然资本存量、生态补偿和生物多样性的需求不断增加。但是,保护运动未能对经济和社会政治的变革驱动因素采取行动,且大多数环境运动长期不愿意与经济学相联系而造成的,这也是许多当前环境问题的根源。
例如,在当前的领土规划方法中,可以看到将经济学和生态保护分离为两个单独的政策领域。反映了西方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的本体论立场,认为人类与环境分离,自然保护作为经济发展的让步。在这种背景下,生态补偿提供了一個从“保护与发展”的逻辑转向“保护促发展”的逻辑转变的机会。从生态系统服务方法来看,生态系统的保护是长期经济可持续性的必要先决条件。
(二)生态补偿方法的出现
生态补偿方法将生态系统描述为给人类社会提供多样化商品和服务的自然资本存量。生态补偿除了包含木材、纤维和原材料等传统商品外,也包含了大自然的非市场利益,但此时的非市场利益的价值既没有反映在市场交易中,也没有反映在公共支付中,在经济核算和决策中也往往被忽视。生态补偿的出现表明了可以克服传统经济的生态盲目性和实现永久经济增长的不可能性。
(三)国际政策议程中的生态补偿
20世纪90年代,生态补偿方法的扩展超越了理论界,1992年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部分认可生态补偿方法从理论转向实践。随后,生态补偿逐步有了识别、分类和评估的框架和方法。继2005年千年生态系统评估出版后,生态补偿被纳入国际环境政策议程。该议程包括开发生态系统和生态系统服务的标准化分类,这些举措促进了环境商品市场和生态补偿计划的支付。
二、公共政策和市场中的生态系统服务
生态补偿定价机制的扩展遵循两种主要方法:一是“庇古解决方案”,在公共干预通过税收和补贴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20世纪80年代起第二种方法是遵循“科森解决方案”,即在生态补偿可以自由出售和购买的市场中,通过私人交易对市场失灵的进行纠正。这些纠正市场失灵的方法已通过两个主要机制实施:生态补偿市场和生态补偿支付。因此,作为前者基础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得到了后者的“管家收入原则”的补充。
(一)生态系统服务市场和“污染者付费原则”
“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础是责任伦理原则,根据这种原则,造成环境损害的经济主体应承担其创造的负外部性的经济成本。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污染者付费原则已纳入法律之中。在欧洲,它被列入1986年“欧洲单一法案”(第174条)、“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130.2条)和“欧洲宪法条约”(第233.2条)。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也于1972年通过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在1992年可持续发展里约首脑会议宣言(第16条)中予以考虑。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用于实施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主要工具是所谓的生态补偿市场(MES)。例如,1990年美国清洁空气法促进了二氧化硫的上限和交易机制。新市场遵循了这些经验,例如英国的排放交易系统,2003年在美国建立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以及同年在澳大利亚建立的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计划。第一个国际排放交易计划(ETS)于1997年在欧洲建立。当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时,ETS扩展到其他国家,在2010年创造了1420亿美元的市场。
(二)生态系统服务付款和“管家收入原则”
污染者付费原则解决的是负面的环境外部性,“管家收入原则”处理的则是积极的外部性。生态补偿(PES)被定义为至少一个提供者和一个受益者之间的条件和自愿交易。其基本原理是生态补偿的受益者应该补偿维护或保护使他们受益的生态系统服务的管理者。例如,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政府推动了对采取措施防止土壤侵蚀的农民的支付,并且在20世纪50年代建立了类似的机制来保护农田免受城市扩张。哥斯达黎加是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环境服务支付计划的国家,它通过一项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建立的计划,每公顷提供45美元给业主,作为支持该计划的补偿。
三、市场保护主义和生态系统服务的商品化
(一)新自由主义和市场环境保护主义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政策嵌入的更广泛的政治经济背景通常被称为“新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被定义为政治——经济实践理论,它提出通过以强大的产权、自由市场和自由贸易为特征的制度框架解放个人创业技能,可以最好地促进人类福祉。新自由主义包括政治经济实践,如私有化、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以及将市场估值扩大到以前不受商业影响的领域。
这些政治经济实践也在环境科学、政策和保护领域展开。一些学者认为,以货币形式重视生态补偿的倡导体现在市场环境保护主义的逻辑中,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扩张也是如此。市场环境保护主义可被视为一种旨在调和经济增长、分配效率和环境保护的环境治理方法。市场环境保护工具集的基本要素包括:为具有公共品质特征的生态补偿建立明确的产权,对环境外部性进行评估,以及使用基于市场的保护工具。估值、财产分配和基于市场的保护工具的逻辑很大程度上建立在科斯和哈丁的制度分析基础之上,科斯和哈丁已经适应了自20世纪80年代初在芝加哥学派影响下推行的私有化政策。
19世纪末以来生态补偿已经涉及自然商品化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后商品前沿已经扩展到全新的生态补偿类型,其中包括调节服务,如碳封存和流域调节,这些服务传统上在市场范围之外运作。 (二)生态补偿的商品化
商品化的概念是指将市场贸易扩展到以前没有上市的领域。它涉及商品和服务的概念和操作处理,因此,生态补偿的商品化是指将新的生态补偿纳入定价系统和市场关系。生态补偿的商品化通过四个主要阶段进行:经济框架、货币化、拨款和商业化。然而这些阶段有时会在时间上重叠,并不总是必然伴随的。
第一阶段,包括生态系统功能作为生态补偿的话语经济框架,从生态补偿的人类中心解释开始,并继续应用20世纪60年代的生态补偿概念。
第二阶段,发生在生态补偿中嵌入的使用价值通过货币化或定价表示为交换价值时。这一过程在经济理论中的概念根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早期,但更直接地与20世纪20年代创造的外部性概念的起源有关。虽然自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来经济学家试图将货币价值附加到生态系统上,但环境科学家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对这项工作给予了关注,将估价框架进行系统化。
第三阶段,包括生态补偿的占用,并通过特定生态补偿产权的正规化或产生此类服务的土地来运作。这一阶段通过该私有化,以前在公開可用的制度或公共财产制度中的生态系统已经变成了私有财产。这个“自然”私有化周期的直接理论根源在于科斯和哈丁的研究。前者对明确的产权的辩护得到后者的支持,即公共池塘资源的私有化(或者国家的占用)作为避免过度开发的方式。
商品化过程的最后阶段包括生态补偿的商业化,即为生态补偿的销售和交换创建体制结构。与其他市场一样,MES和PES涉及一种或多种服务的定义,这些服务随后成为受贸易影响的商品。因此,MES和PES向新的生态系统功能的延伸涉及自然商品化的过程。
与常识相悖的是,商品化过程不一定是单向的或不可逆转的,正如贝克所指出的那样,“物品从商品状态一再进出”。在特定时间点,由特定社会或一群人共享的一套规范、惯例和正式规则决定,对市场范围的限制,即由现有的体制结构决定。通过利用制度,社会不仅决定商品化的内容,还决定什么去商品化。从历史上看,可以随着特定形式的商品化失败或社会争议来了解商品化过程。因此,商品化可以被视为有争议和短暂的。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主导方向仍是商品化,而这种趋势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在加剧。
参考文献:
[1]李珂.我国环境经济学研究综述[J].生产力研究,2017(11).
[2]李碧洁.国内外生态补偿研究综述[J].世界农业,2013(02).
[3]袁伟彦.生态补偿问题国外研究进展综述[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24).
*基金项目:西藏自治区教育厅高校人文社科项目“基于碳汇的环喜马拉雅生态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项目编号SK2017-06);西藏大学2017年度科研培育基金项目“基于碳汇的环喜马拉雅生态区生态补偿机制研究”(项目编号:ZDCZJH17-04)。
(作者单位: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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