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融合视角下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困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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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郁玉立
[摘 要]“互联网+金融”带来了互联网金融这一产业融合的新业态。首先,从互联网金融的产业融合动因来看,技术的创新和宽松的管制分别是互联网产业和金融业融合的内、外部主要原因。其次,互联网金融的产业融合效应包括产业渗透、产业交叉和产业重组三个方面。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面临技术、监管、信用、垄断四大困境,为解决这些问题,應当针对性地从技术创新、监管创新、信用体系支撑、反垄断规制等方面解决。
[关键词]产业融合;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金融监管
[DOI]10.13939/j.cnki.zgsc.2020.14.045
1 “互联网+金融”的产业融合
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展现了我国金融业的现状。2018年年末,中国金融业机构总资产规模为293.52万亿元,其中银行业机构总资产占金融业总资产的91.39%。可见,我国金融业以银行业为主,而银行业缺乏外部竞争者的压力,具有较强的垄断性,获取了高额利润,创新动力不足。
金融业一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领域之一,互联网金融为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增添了活力。从产业融合的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是发生在双方的产业边界上,由互联网产业的技术与金融产业的产品和服务相互融合发展而来的。但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它是新一代信息技术驱动下金融创新的结果。
技术创新是互联网金融产业融合的内在动因。互联网带来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新技术促进了金融技术创新,带来了技术融合,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最终促成互联网与金融的产业融合。管制宽松是互联网金融产业融合的外在动因。我国传统金融机构一直以来受到了严格的监管,而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较为宽松。中小微企业等面临不同程度金融抑制的主体通过互联网获得了金融服务。我国政府支持金融改革,对互联网金融创新采取包容和支持态度,为其快速发展提供了宽松的环境。
互联网金融产业融合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其一,互联网金融的渗透型产业融合是通过整合互联网产业的网络技术平台、信息服务能力以及金融业的行业资质、流通渠道等,实现两者资源的双向渗透、相互促进。例如,互联网金融以电子签名和网络交易开展金融业务;其二,互联网金融的交叉型产业融合是指互联网金融通过功能互补、产业延伸与交叉,形成了新的金融产业需求与新的金融产业链条。原先处于传统金融市场边缘的中小微企业等主体在互联网金融获得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其三,互联网金融的重组型产业融合主要是指互联网产业和金融产业为实现协同经营而发生的大规模资产重组与产业结构调整,这有利于发挥集聚效应,提高互联网金融的核心竞争力。阿里巴巴并购天弘基金后发售“余额宝”就是一个成功案例。
2 产业融合视角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困境
互联网金融诞生后,面临着产业融合带来的机遇和风险。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互联网金融借着技术的浪潮、政策的风口,实现了高速的发展。但进入2015年下半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频发,进入监管密集期,行业逐渐出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也有了明显下降。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7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报告:2014—2016年,我国移动支付用户增长率从73.2%大幅下降为22.5%,网络资管规模从151.4%下降到52.7%,互联网金融网络理财用户增长率从271.8%急剧下降至2016年的34.7%,而互联网金融网络信贷用户增长率在同时期内也呈下降趋势。
2.1 技术困境
网络信息技术问题严重威胁着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首先,我国的网络信息技术水平有限,存在着网络安全漏洞、网络治理缺陷等固有的问题,造成交易支付系统中断、客户信息泄露和客户损失等后果。其次,一些规模较小、经济实力有限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承担高昂的自主研发成本,采用被淘汰的或是存在缺陷的软硬件,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最重要的是,我国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软硬件设备,依赖国外进口,这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发展不利。
2.2 监管困境
互联网金融暴露的发展乱象对现行监管制度带来了新挑战。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仍属于新生事物,需要一定的发展空间,监管力度的松紧难以把握。另外,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着混业经营的趋势。大型科技公司(以下简称Big Tech),如阿里巴巴和腾讯直接或间接拥有多块金融业务牌照,形成了完整的金融业务链条。然而,政府过去对互联网金融实行分业监管且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并存,使其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互联网金融平台根据不同监管机构的不同监管标准,选择合适的监管环境,从而降低成本、获得竞争优势,这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
2.3 信用困境
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由于信息非对称性,容易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质量缺乏第三方权威机构评定,良莠不齐,存在着用户信息泄露、非法集资、庞氏骗局等风险,以及出现高质量的企业被挤出市场,而价格低但风险高的企业充斥市场的非理性现象;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尚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平台信用标准混乱,对消费者的信用水平、贷款用途和偿还能力缺乏可靠评估,存在债务追偿困难等风险。
2.4 垄断困境
互联网金融的目标用户主要是中小微企业及个人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Big Tech凭借其在技术创新、信息采集、市场营销、产品规模等方面的优势逐渐显示出对目标用户的垄断趋势。而用户也愿意持续选择Big Tech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便增强安全保障、获得有利条件、减少转换成本。因此,一旦与用户间形成了较为稳固的合作关系后,Big Tech强者愈强、赢者通吃的属性逐渐暴露,便能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赢得垄断地位。同时,财富会越来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两极分化和不平等现象突出。
3 产业融合视角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3.1 技术创新
网络信息技术创新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成长,而互联网金融也反过来对网络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两者形成良性循环。为了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應当通过技术创新来解决。
第一,规模较小、经济实力有限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借助技术外包服务商的专业优势降低运营成本,而技术外包服务商也能够集中资金和优势进行技术创新。
第二,通过增加互联网金融的科研经费和培养引进高端科研人才,加强关键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强化网络信息技术创新与互联网金融产业融合的深化,通过技术创新研发出以用户需求为导向的互联网金融产品。
3.2 监管创新
互联网金融从无到有、从分业到混营,其对监管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2018年,我国金融监管从“一行三会”改为“一委一行两会”的架构,主要是为解决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和分业监管体制之间的矛盾。这一改革对具有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互联网金融同样适用,可以避免互联网金融监管套利的发生。另外,作为产业融合的一种新业态,互联网金融仍然需要一定的空间创新发展。因此,应当以宏观审慎的理念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弥补监管漏洞;以柔性监管为主、刚性监管拖底,尊重产业发展规律。
3.3 信用体系支撑
信用体系能够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信息非对称性。一方面,为准确获知用户的信用情况,互联网金融平台迫切需要被纳入征信系统。201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肯定了这一发展趋势。这无疑是对互联网金融的重大利好,有助于提升企业和个人的失信惩戒意识,维护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正常运营。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平台数据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另一方面,为使用户免受互联网金融平台失信的危害,应当对平台加强信用监管。早在2016年4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就开始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实行严格准入和行为管理。未来,可以通过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的方式进一步提升平台的信用水平。
3.4 反垄断规制
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的特点,针对Big Tech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日益明显的寡头垄断趋势,应当尽早开展反垄断规制。要制定互联网金融反垄断条例,限制不正当竞争,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经济性规制而言,政府可以提高互联网金融的进入门槛来保证平台质量;适度指导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进行费率规制。从社会性规制而言,政府可以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设置行为底线和负面清单的方式减少负外部性,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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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郁玉立(1995—),女,汉族,上海人,就读于上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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