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衡器检定工作中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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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论述了根据国家检定规程开展衡器检定工作中衡器强检界定,衡器检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衡器检定中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衡器检定砝码周期合格
On Standardization of Calibration of Weighing Machines
Kangfeng
Ningxiang Bureau of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Abstract: This paper dissertates the definition of compulsory testing on calibration of weighing machines accordingto the national regulation,problems and considerations during the prosess of
calibration of weighing machines.
Key words: Official calibrating organization , Weighing matchine, Calibration, Weight, Cycle, Qualified
衡器是应用广泛的一种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检定工作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在依据国家检定规程JJG17-2002《杆秤检定规程》、JJG539-1997《数字指法示秤检定规程》、JJG13-1997《模拟指示秤检定规程》、JJG14-1997《非自行指示秤检定规程》。开展检定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误区,现论述如下:
一、衡器强检的界定问题
衡器检定的对象是各种秤,但不是每一种秤都必须执行强制检定。只有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这四个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秤才进行强制检定。我们把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检定称之为非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指由使用单位对强制检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自行进行的定期检定。它与强制检定的区别主要在于:
1.强制检定由质监部门实行监督管理;而非强制检定由使用单位自行依法管理。
2.强制检定的检定机构由质监部门指定,使用单位没有选择的余地:而非强制检定主要由使用单位自己进行。
3.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由检定机构规定,使用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而非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则在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自己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在检定工作中,我们有时很难界定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例如:“中药厂”生产的“药片”。药片用好几种配料按配方的比重合成,用来称量配料的秤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中药厂将用于称量药品配方的秤转用于仓储过数,这时的秤就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了。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强制检定的秤可能变成非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秤也可能变成强制检定。例如,饭店将厨房内部用来对数的秤转用于前台来“面向消费者"称量活鱼、活虾、活蟹,这时就必须进行强制检定。正是由于这种难以界定的存在,所以要求检定人员根据秤的使用情况和环境区别对待。
二、衡器使用单位的观念问题
由于强制检定涉及收取“检定费用”的问题,造成个别使用单位和个人躲检、藏检、拒检的现象时有发生。明明有多台秤用于贸易结算,在申请检定时却只报一台,其余则暗中使用,或以损坏、不用为借口,拒不检定。还有个别企业的秤明明用于贸易结算,属于强制检定范围,而企业却以用于工艺流程、仓储自用为借口,硬说应归企业自主管理,是非强制检定秤。
以上情况给检定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我们应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积极利用舆论和媒体广泛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调动群众进行监督。同时,建立档案跟踪机制,对那些原先用于贸易结算,后来确实转用于食堂、仓储或内部检查的秤,停止强制检定,改由企业自主管理。
三、衡器检定主体的问题
衡器检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授权或委托的技术机构。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技术机构存在许多问题。
1.衡器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我们外聘了大量高学历人才。但由于他们仓促上岗,未能完全熟悉衡检业务,难免造成衡检的不规范性。
2.由于受经费和条件所限,有的检定机构的设施和环境与检定工作不相适应。
3.在衡检过程关于计量标准器的问题是:①砝码数量不足。有的检定机构的M11级砝码只有(3~4)吨,而行政区内需要检定的(30-50)吨的电子汽车衡就有几十台。按检定规程规定,当检定到等于或大于50%最大秤量时可用替代法,检定30吨汽车衡最少需要15吨M11级砝码。②砝码的种类不全。在检定衡器准确度和灵敏度时,应备有测试误差用的“允差砝码”。有的检定部门没有配备允差砝码.检定中采用估算的办法,直接影响到检定结果的准确性。③检定中标准器携带不足不全。有的检定人员碍于交通运输工具的限制,没有带足标准器。如只带一个20公斤的砝码,却用以检定(50~1000)公斤的台秤。只带一个2公斤的增砣,却用以检定(3~10)公斤的案秤,更谈不上带允差砝码了,致使检定的秤达不到实际使用秤量。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当加强对检定机构的管理,按时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严禁其开展检定业务。不定期整顿检定市场,并制定相应的监督机制,规范检定机构的业务行为。
四、执行衡器检定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们应当先确定所检的衡器是属于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对属于强制检定的,检定人员要先检查该秤的外观标志及说明,而检定人员往往忽略了这项检查。
将秤安放好后,检定人员有时不注意秤的使用状态。如台秤、案秤游砣卡刀的位置。有时卡刀位置放后(应放前,置于零点刻度线上),检定人员没有注意到。电子秤由于电压不符而造成零点上下跳变,所以检定人员应在稳定稳压后现进行检定。电子汽车衡由于工作在室外,易受天气环境的影响,风大时很容易使零点跳变不稳,应待风力平稳后再实施检定。
在衡器检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按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要求执行检定,擅自简化检定程序。在进行秤的推移检查、平衡检查时,空秤变动性检定等项目往往被一些检定人员忽略;在检定承重点准确度时,有时只检定承重点的中心位置,却忽略了四角准确度的检定;在检定秤量准确度和最大秤量灵敏度时,不按规程规定的秤量段执行检定,检定的秤量达不到用户实际使用的秤量。由于检定项目不全,评定衡器的计量性能并确定其是否合格,都是不确切的。
在衡检后,检定人员要树立起法律意识,进一步完善事后追究制度,进一步细化责、权、利的分配,是谁的问题谁承担,是谁的责任谁负责。并积极调动检定人员的工作热情,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保证他们按计量检定规程的项目认真操作。
五、衡器检定中检定记录的问题
检定记录是记录衡器检定过程的原始凭证,是具有法定意义的重要技术文件,是做出检定结论、出具检定证书的依据,也是衡器管理中计算周期受检率、周期合格率,以及调整和确定衡器检定周期的科学依据。由于国家无统一的衡器检定记录格式,因而有的检定机构对衡器检定记录不够重视。一是对衡器检定过程不予记载,无原始记录。二是即使有记录,记录得也不认真。主要表现在:①记录项目不全。如记录中不填写衡器出厂编号和配备位置,使器具无法追溯到记录中来。②记录中无误差数据。如记录中承重点准确度、称量准确度等项目应记载检定时的误差,只填写“合格”。③无检定合格证书编号,使检定合格证书无法与检定记录相对应。④有补填记录的情况。检定时不在现场填写,而是事后补填或抄写。三是检定记录管理不严。检定记录应及时归档,定期保存,不能随意丢失和损坏。否则,发生计量纠纷时,用户对衡器检定的质量提出质疑,很难解释清楚。最好在检定记录上有用户的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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