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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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海永
摘要: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是一种比较新型的管理职能,因而合同本身标榜着工程项目的法律效力和所要保护的利益团体,以及最终要实现的项目利益。本文重点谈谈公路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
关键词:公路工程 项目管理 合同管理
一、合同管理在公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地位
市场经济是法治契约经济,因而必须要有合同来作为多方谋求自己利益稳定性和安全性的约束保障。对于工程项目来说,合同规定其有关造价、质量、工期、反腐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目标信息,并规定了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因而合同管理毫无疑问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
公路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全部工作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畴。合同管理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它作为其它工作的指南,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总控制和总保证作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没有合同约束则项目整体目标难以实现;没有合同管理,则项目管理没有依据,难以形成规范、快捷、高效率的建设环境。不可能实现建设项目快(建设速度快)、优(工程优质、干部优秀)、高(质量标准高)、廉(廉洁自律)的目标。具体而言,首先,合同管理是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的起点。只要一提到项目,就必须要有合同,双方才能够确立各自的项目要求和进度计划。合同管理由此控制着整个项目的节奏和进度;其次,合同管理本身所具有的职能往往构成的项目本身的多处管理环节的规定职能。一般而言,合同管理是由合同资料、合同分析过程、合同网络、合同实施控制和索赔管理等部分组成,这些部分往往构成了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子系统,甚至在工程项目宏观管理上的重要指导环节,很多工程项目管理环节,实际到技术、经营、法律等环节,容易出现的纠纷,往往需要回到合同管理中去寻求依据;最后,合同管理的一些特殊职能,往往成为项目管理中处理各种信息关系的突破口。如计划管理、成本管理、组织和信息管理等,这些关系往往定位一种工作流程关系,也是一种工作职能关系,规定着整个项目管理的流程与信息关系。
二、当前工程管理项目中的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意识淡漠
这是比较前提性的问题,即合同双方都缺乏法律意识或合同意识,将合同片面的理解为形式化产物,在履行上自然缺乏责任意识和维权意识。从目前所实施的公路建设施工合同范本来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都是用来约束发包方的,其中大量的条款是对承包方义务的强化和集中提醒。相反,对业主的制约条款相对偏少,尤其是关于业主违约、需要赔偿等方面的规定非常模糊,并缺乏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制裁处罚办法。而且伴随着公路建设竞标市场的不正当竞争愈演愈烈,非平等的合同条件等问题频发,也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诸多困难因素,加之承包商严重匮乏自我保护意识,索赔意识淡薄,必然造成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另外,违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
(二)人才匮乏,素质不高
人才是项目管理中的最大的影响因素,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尤其是公路建设,合同管理涉及了较多的内容和较为广泛的专业面,必须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的项目管理人员来支撑。然而一定数量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却匮乏专业技术人员并管理合同的人才储备,以及合同管理人员缺少专业培训,甚至将合同管理简单化的理解为一种事务性工作。还有的合同,负责人直接拍板并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缺乏基本的重视。一旦发生合同条款方面的纠纷,一些必要的法律支援的空白的。同时,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不仅涉及到专业的土木工程技术知识,而且还涉及到法学、管理科学和经济学等专业学科,因而合同管理工作自然是这些知识系统的有机结合与综合运用。目前公路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人员多是搞土木工程技术出身,参加专业管理的年限较短,缺乏必要的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相关知识,根本谈不上心应手、游刃有余的工作。
(三)制度建设滞后,约束机制真空
当前公路工程项目整体上趋于不规范的混乱状态,纠纷四起,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归根结底是制度真空。合同分级管理、归口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签合同很容易,合同管理程序却不明确,以及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准入与评估步骤。另外,还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这就是约束机制真空的问题,即在工程合同管理中仍没有完全跳出以言代法、以政代法的圈子,缺乏强有力的法制手段。特别是近两年,公路工程项目在招投标工作中仍存在公开不公正,有的地方过分的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非法中介活动、内部监理的弄虚作假等问题,给公路建设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统统归结为约束机制的真空。
三、合同管理优化的建议对策
(一)加强对承包商的“准入”机制的管理
合同管理的优化,首先就是优化合同的双方,尤其是承包方的资质,即“严把质量关”。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宏观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数量与质量,根治当前公路建设市场上过度竞争衡与供求失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价压级。这就需要各级建设部门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其规范、健康发展。
(二)合同管理人员的选拔和上岗管理
这是优化合同管理的核心所在。强化和提高专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自然会对整个管理起到支配性提升。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全面实行合同管理人员科学选拔、集中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自然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科学化成效的重要创新举措。加强合同管理从业人员培训,使之掌握必要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知识,转变观念,特别是增强法制观念和科学理念,建立一支精于业务、高于素质的公路工程合同管理队伍。本文认为可以尝试对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人员实行执业“注册”制度,进行业务化管理。
(三)全面加大合同管理力度
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立法是力度的最大保障。应建立健全公路工程监管理组织机构,不妨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由司法机关、公证机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组成公路建设监管委员会,负责对各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在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的同时,亦应加大对业主和监理的监管力度,逐步克服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依法保护合同各方的权益,促使合同各方公正的履行合同,真正做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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