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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实证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杨丽媛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缓解了我国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民的融资难题,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不足、身份界定不明确、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导致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考验。我国应尽快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定位、资金来源、优惠政策落实和监管体系的完善等问题,切实推动小额贷款公司长远发展。
  关键词:农村金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一、小额贷款公司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第一,资金来源不足是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主要瓶颈。首先,“只贷不存”的制度约束。来源于政策方面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运营中“只贷不存”,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能吸收存款。其次,股东的增资扩股意愿不强。目前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全部实现了当年开业,当年盈利,但盈利状况较差。遏制了股东增资的愿望,通过股东融资扩大资金来源的积极性不高。
  第二,身份地位不明确,无法享受国家政策优惠。按照现行财税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从事金融服务业务,但在性质上属于一般工商企业,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收待遇。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是金融业务,但定位又是企业,又非银监部门批准成立,所以享受不到应有的财政补贴。
  第三,征信信息缺位,信贷风险难控。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管理技术标准较低,管理经验缺乏等多方面的原因使目前接入征信系统的条件尚不具备,不能及时方便地通过征信系统查询贷款客户的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以及主要财务指标等诚信记录,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的了解主要是通过信贷员的实地调查、借款人情况介绍和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其控制贷款风险的难度较大。
  第四,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风险防范能力较低。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国内没有现成的信贷管理软件和客户评分系统,贷款收放、财务核算大部分都是手工操作,信贷管理及机构能力建设亟需提升。在办理具体的业务上,实际操作经验不足,特别是对客户信用度判断能力较差,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急需加强。
  第五,监管主体缺失,外部监管不力。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机构的许可证,未被监管部门列入监管范围。同时,由于其“只贷不存”的性质使之区别于银行类金融机构。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持观望态度,人民银行对其进行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财政和工商部门缺乏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的手段和依据,这种多头监管的形式造成“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
  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第一,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支持和鼓励农发行、国家开发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批发资金等,以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不足的困境,将小额贷款公司所拥有的贷款需求信息与大型金融机构所支配的资金对接,实现共赢。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吸收有实力的股东投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发行集合债券等债务工具融资。引导金融机构或财团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股权融资。在严控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少数优秀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试点,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单一的问题。
  第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是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政策优惠,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对涉农行业和中小企业加大融资力度;二是参照农信社、村镇银行的标准,适当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为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三是各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农牧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微小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方向。
  第三,从法律上赋予小额贷款公司合理化的身份。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业务,应该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不是企业法人,国家应针对小额贷款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担保、监管、风险管理有法可依。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微利状态,如果没有低成本的资金来源,行业将难以持续经营。2009年,银监会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规定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成为村镇银行,其旨在引导和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持续稳健发展,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未来发展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路径。通过改制为村镇银行,将会改变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不足和主体地位模糊的状况,纳入我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有利于未来发展。
  第四,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和资本金补充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按照金融企业内部控制要求,严格约束、规范行为,以防范金融风险。在补充资本金方面,一是拓宽资本金来源渠道,吸引民间资本、商业资本等资金进入小额贷款公司,以使资本金得到及时补充;二是及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定期从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坏账准备金,用于冲抵代偿和弥补贷款呆账损失。
  第五,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解决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信息缺失问题。加快完善小额贷款公司与人民银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的对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尽快加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以便小额贷款公司及时了解掌握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为其发放贷款提供必要的参考,使其提高贷前调查效率,降低贷款信用风险。
  第六,探索合理有效的监管模式。在现有体制下,提高监管效率需要金融办、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密切合作,探索建立既符合政策规定,又适合地域经济特征的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风险控制缺失。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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