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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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 冰 王 禹
摘要:融资难是制约各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试图解决这个问题。美国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方面取得很多成功经验。文章通过对美国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研究,希望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有所启示。文章首先介绍了美国与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信用担保体系以及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然后在借鉴美国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政府内部设立专门机构、完善企业征信体系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
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的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但美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使这一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本文介绍了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希望对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有所启示。
一、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法律法规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之所以在美国得到较好的解决,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不断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小企业的融资。
1953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法案》,该法案明确了中小企业的权益,是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的基本法;1958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投资公司法》,该法规定小企业管理局审查和核发许可证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以从联邦政府获得非常优惠的信贷支持。
1964年,美国通过了《机会均等法》,该法规定小企业管理局要向中小企业或试图经营中小企业的个人提供小额贷款或融资担保,该法为确保中小企业的贷款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1975年,美国实施《公平信贷机会法》,该法规定商业借贷机构对申请贷款创办企业的个人或规模较小的借款企业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以保证中小企业能够获得公平待遇;1977年,美国实施《社区再投资法》,鼓励社区银行利用在所属社区融入的资金向该社区的居民及中小企业融资,这对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起到重要的作用。
1982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该法律规定,研究或开发预算额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机构要设立小企业革新研究项目,并按一定的比例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用于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该法律规定的比例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有力地推动了美国技术型小企业的发展。
1992年,美国通过《小企业股权投资促进法》,该法规定小企业管理局可以为从事股权投资的小型投资公司提供担保,以支持其公开发行长期债券。如由小企业管理局代为支付长期债券产生的定期利息,当小型投资公司实现了足够的资本增值后再一次性偿付债券本息,并向小企业管理局支付l0%左右的收益分成。
1993年,美国出台了《信贷担保法案》,此项规定降低了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风险;《1994年雷格尔社区开发和规章制度改进法》对原有的金融法和证券法进行修改,促进了美国中小企业融资二级市场的发展。
总之,金融法规的存在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制度环境,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可能性和可行性。美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比较完善,为其他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了良好的示范。
二、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由于自有资产信用不足、资信等级低等原因,使中小企业融资难成为世界性问题,而信用担保制度的建立健全,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抵押物不足和保证人难觅等问题,为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一定融资担保。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包括信用评估机构和担保机构等在内的信用管理体系。
在美国信息服务市场上存在众多信用评估机构,它们应客户要求对各种规模的企业进行信用调查,并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作出相对客观的评级,使金融机构能够较客观的对待前来融资的客户。如美国邓白氏集团公司,通过企业在交易行为和融资行为中的表现对企业作出征信评价和信用评级,提供给有相应信息要求的客户。而企业的信用等级直接影响到其融资的难易程度和融资成本,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如果经过信用评估机构的评级并能获得较高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其融资就会变得容易得多,融资成本相对也比较低。信用评估机构的存在对于美国融资市场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
此外,美国针对中小企业资信等级低、抵押物不足的情况还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担保体系,以保证中小企业融资行为的顺利进行。目前美国存在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即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和社区性担保体系。
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美国联邦小企业管理局组织运作。1953年,美国成立小企业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对美国的小企业予以扶持保护,协助政府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等。其中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上的支持,特别是为那些不能直接从金融机构获得一般贷款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小企业管理局与商业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小企业管理局审核中小企业提出融资申请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担保,然后由有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发放经小企业管理局担保过的贷款。当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小企业管理局将在担保率的范围内向商业银行提供赔偿,这部分贷款占小企业管理局资金援助的绝大部分。为了鼓励中小企业扩大出口,小企业管理局还积极地为进入国际市场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目前美国约有7000家商业银行成为小企业管理局的合作银行,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是美国各地方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制度安排。美国各地情况不同,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也各有特色。如加州担保体系的担保工作主要针对出口信用展开,其目的是帮助当地中小企业扩大出口。在这个区域性担保体系的帮助下,许多中小企业成为成功的出口商。
社区性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主要是促进社区小型金融机构向本社区的中小企业融资。由于美国全国性和区域性信用担保体系较为发达,基本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对社区性担保体系的需求不大,因此社区性担保体系的主要作用是帮助社区内的贫困人员创业脱困。此外,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外地资金不易流入因而容易导致当地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社区性担保体系和《社区再投资法》一起对于缓解这类企业的资金紧张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社区经济发展。
三、美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渠道
有了健全的法律和成熟的担保体系,通畅的融资渠道就成为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保证。美国金融体系发达,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融资,本文仅分析了部分外源性融资方式。
(一)商业银行贷款
美国商业银行数量多而规模各异,是中小企业资金供应的主渠道。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类型有:短期流动贷款,这类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而不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应收应付款贷款,主要解决小企业的临时资金需求,此类贷款数量少、时间短、方便灵活;租赁融资,商业银行和专业租赁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租赁业务。
(二)投资公司贷款
美国有众多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这些投资公司经由中小企业管理局审查并许可成立,可从联邦政府获得一定财政拨款和优惠的贷款支持,再为中小企业的成长和业务扩张提供风险资本、债券和股票融资等。
此外,美国还有许多私人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专门投资预期产生高收益的创新性风险项目,通过对这些风险项目追加投资以促成中小企业的创办,也为那些难以得到贷款的现有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以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开发和创新活动的发展。
(三)政府直接贷款
除了通过一般商业渠道获得资金外,美国中小企业还可以直接从政府获得资金支持。这些资金主要由中小企业局进行管理和发放,资金类型有三种:直接发放的贷款、自然灾害贷款和创新研究资助资金。其中自然灾害贷款是中小企业局向遭受自然灾害的中小企业提供,帮助那些经营状况良好的受灾企业组织重建的资金;创新研究资助资金则是政府依据《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出资,以资助有技术专长和发明创造能力的科技人员创建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向中小企业管理局申请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资助,以促使他们的专利发明变成现实。
直接贷款是由中小企业管理局直接向那些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市场利率,但数量有限。其具体操作是中小企业管理局首先为这些中小企业进行担保,方便其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但若两家以上金融机构拒绝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或经中小企业管理局协调后仍得不到贷款,则由中小企业管理局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直接发放贷款,但贷款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这是美国政府唯一的对中小企业直接资助而且采用低利率的优惠政策。
四、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建设的启示
(一)完善国内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与中小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我国在1994年颁布《担保法》,1997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2年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200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改稿等。各地区也针对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关条例,以扶持本地中小企业的发展。这些法律法规对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起到重要作用,但与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法律条文并不多。美国完善的法律体系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相对通畅,尽快出台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法律法规,完善中小企业发展和融资的法律法规,对于改善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有重要意义。
(二)设立专门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政府资助
目前,我国国务院的政府机构设置中没有中小企业部门,仅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置了企业司,各地方政府有的设置了中小企业局,有的只是在发改委或经贸委下设了中小企业的管理部门,这导致我国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级别较低,职能效果差,不能够有效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本文认为我国应借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管理思路,组建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国家中小企业管理局,重新定位现行机构职能,使得各级中小企业管理局能在政策性融资、商业性融资和信用担保、咨询服务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真正起到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的作用。
(三)健全我国信用担保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难以评价,企业信用信息不对称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惜贷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评价机制有了很大发展,使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额度有了一定核定依据,但总体说来我国信用评价机制尚有很大欠缺,不能满足社会各方面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因此,我国还需尽快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和信息流通机制,以保障中小企业的融资和经营行为的顺利开展。
信用水平低一直是影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另一重要因素。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建立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担保体系,使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初具规模,但由于该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如担保资金的来源匮乏,再担保体系的缺位,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等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担保体系未能如期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这一体系,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参考文献:
1、王心如,马骥.美国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体系及其借鉴[J].商业研究,2009(5).
2、吕玉芹.美国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建设及其启示[J].山东经济,2006(5).
3、刘卫柏.美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对我国发展民营经济的借鉴[J].中国市场,2007(14).
4、傅汉清.美国小企业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5、陈文玲.美国信用体系的构架及其特点――关于美国信用体系的考察报告[J].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3(1).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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