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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论视角下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成本收益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熊陈楚 独 娟 罗晓琴

   【摘要】 随着经济发展,洗钱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的一大公害。金融机构是资金流通的中介,金融市场及金融工具的特点又为洗钱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致使金融机构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文章从分析金融机构反洗钱中博弈双方(洗钱者与金融机构)的成本收益入手,在考虑细分成本收益的条件下,以监管机构的策略选择为重要外部条件,对洗钱者和金融机构在不同情况下的策略选择用博弈论方法进行分析。
  【关键词】 反洗钱 成本收益 监管 策略选择
  
  洗钱(money laundering)这一黑色产业,已是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业活动。根据IMF的估计,每年全球非法洗钱的数额约为6000亿至18000亿美元,相当于全球贸易总额的8%,国内总产值的2%-5%,并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速度在增长(梁剑,2003)。
  一个典型和完整的洗钱过程包括以下三个阶段:放置阶段,将犯罪收益投入金融系统;培植阶段,通过多层次复杂金融手段来掩盖和模糊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性质;融合阶段,以明显合法的交易来掩护不法财产。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性金融机构是经营存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等传统业务的特殊企业。它的业务特点为洗钱犯罪分子在放置和培植阶段提供了便利。金融机构既是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渠道,也是反洗钱的重要枢纽。国际反洗钱的实践也证明,通过金融机构洗钱是最典型、最普遍、损耗最少的方式。在我国,洗钱者的主要利用目标就是商业银行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因而,对金融机构的成本收益进行分析,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引导,有着重要意义。
  
  一、洗钱者和金融机构的成本收益分析
  
  1、洗钱者的成本收益
  洗钱者的成本包括:法律风险成本、手续费以及贿赂成本;洗钱数额扣除成本的剩余部分,都算作是洗钱收益。
  法律风险成本:中国加大了对洗钱的法律惩罚,在《刑法》191条中明确规定了独立的“洗钱罪”,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反洗钱法》的制定和实施,更是对洗钱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手续费:洗钱者把资金投入金融体系,进行电汇、转账、现金票据互换等多层次的复杂金融手段,需要向金融机构支付手续费。贿赂成本:在洗钱行为发生的放置、培植和融合阶段,洗钱犯罪分子往往需要使用各种手段收买拉拢金融机构或政府机构工作人员,以保证洗钱渠道的畅通。洗钱者通过洗钱能掩盖黑钱的真实来源,一旦洗钱成功,它就可以作为合法资金,在经济体系内自由流通。去掉洗钱成本的所余部分,都可以算作是洗钱的收益。据IMF估计,我国每年洗钱数量就高达2000-3000亿元人民币,大概占GDP的2%。
  2、金融机构成本收益
  金融机构的成本分为正常成本和反洗钱成本。正常成本为金融机构运行,提供金融服务所必需耗费的成本。而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成本具体有:培训成本,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专业培训所需成本;制度成本,设置专门的反洗钱系统,增加专业反洗钱人员,增加监督管理人员所需的成本;信息搜集成本:对客户信息进行搜集、甄别的成本;档案管理成本:按反洗钱法规,金融机构保存必要记录所需要的成本;处罚成本:监管机构可能对金融机构反洗钱不力而进行的行政、经济处罚。机会成本:包括因为反洗钱手续烦琐而失去客户、反洗钱投入的资源如投资其它项目可能产生收益等,形成了反洗钱的机会成本。
  同样,金融机构的收益也分为正常收益和反洗钱收益。正常收益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可以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用。在犯罪分子洗钱数额巨大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能获得的手续费用也同样不菲。反洗钱收益分为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直接收益为来自中央银行对反洗钱工作的补贴,再贷款、贴现待政策上的倾斜。中央银行可以降低再贷款和再贴现的利率或者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的额度,作为对反洗钱得力的金融机构的实行的优惠政策。间接收益为反洗钱公共产品性质所带来的社会收益,如:提高金融机构品牌形象;金融环境优化,降低经营风险;避免监管机构处罚等。
  
  二、洗钱者与金融机构的博弈
  
  1、监管机构不监管金融机构反洗钱(博弈矩阵Ⅰ参见表1)
  如果金融机构选择消极反洗钱,其运营过程中,只需要付出正常成本,不再负担反洗钱工作中产生的额外成本。此时,金融机构的成本由正常成本组成(Cn)。另外,金融机构可能继续从中央银行得到的各种政策优惠,并且金融机构可以在为洗钱者提供金融服务的时候,收取手续费用。金融机构的收益由两部分组成:手续费用(M)和可能获得的政策优惠(F)。如果金融机构选择积极反洗钱,则如上文所分析,其成本包括了正常成本(Cn)和反洗钱成本(C)。但由于其积极反洗钱,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用会显著减少,甚至趋于消失,其收益固定不变的部分仅为可能获得的政策优惠(F)。
  对于洗钱者而言,其洗钱行为的成本收益是随着金融机构的策略选择而变化。如果洗钱者选择不洗钱,黑钱无法进入经济体系正常流通,其获得的收益为0。洗钱者也将不用承担法律风险、不必支付资金进入金融体系所支付的手续费用、不必支付贿赂成本,其总成本也将为0。如果洗钱者选择洗钱,他的收益都将是洗钱成功后的将非法资金变成的合法资金(B)。但是,洗钱者洗钱的成本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金融机构的影响。金融机构消极反洗钱时,洗钱者洗钱行为可以明目张胆进行,不用担心法律风险成本,仅仅需要支付资金进入金融体系的手续费用(M)和少量的贿赂成本(G),洗钱成本明显小于收益;金融机构积极反洗钱时,洗钱者不仅要支付手续费用(M),还需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成本(L)。
   表1 洗钱者和金融机构的博弈矩阵Ⅰ
  
   此时,洗钱者和金融机构的各种策略组合如以上博弈矩阵所示。对博弈矩阵的分析可知,不管洗钱者的策略选择如何,消极反洗钱总是金融机构的占优策略。尽管洗钱者不存在占优策略,而(洗钱,消极)是洗钱者与金融机构博弈的纳什均衡。
   2、监管机构严格监管金融机构反洗钱(博弈矩阵Ⅱ参见表2)
  如果金融机构选择消极反洗钱,其运营过程中,需要付出正常成本(Cn)。值得注意的是,在严格监管的条件下,如果金融机构仍然选择消极反洗钱,虽然不用承担反洗钱成本,但被发现后,金融机构将担负相当巨大的处罚成本(Cp),不仅面临经济处罚,在我国,还可能受到来自上级部门的行政处罚。金融机构仍然能够从提供金融服务中收取手续费(M),但是监管严格的情况下,一旦被发现消极反洗钱,金融机构从中央银行取得的优惠政策将不复存在。如果金融机构积极反洗钱,与监管机构不监管时相似,其成本为正常成本(Cn)和反洗钱成本(C)。但由于其积极反洗钱,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用会显著减少,甚至趋于消失,其收益仅为获得的政策优惠(F)。
  如果洗钱者选择不洗钱,不管金融机构的策略如何变化,都既不会获得收益,也不会承担任何风险,其成本收益为0。如果洗钱者选择洗钱,他的收益也来自将非法资金变成的合法资金(B)。在监管机构严格监管条件下,就算金融机构消极反洗钱,洗钱者面临的法律风险极小,但为了洗钱成功,除了必须支付的手续费用(M),还不得不支付巨大的贿赂成本(G')。贿赂成本至少要在绝大部分弥补金融机构可能受到处罚时的成本(Cp),才能使金融机构敢于以身犯险。金融机构积极反洗钱时,洗钱成功时,洗钱者的收益仍为(B),但洗钱过程中,洗钱者不仅要支付手续费用(M),还需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成本(L),同样,此时的贿赂成本也至少应为(G')。

  表2 洗钱者和金融机构的博弈矩阵Ⅱ
  
  此时,洗钱者和金融机构的各种策略组合如以上博弈矩阵所示。每一个有限博弈至少存在一个的纳什均衡(纯策略或混合策略的)(Nash,1950)。在此博弈中,洗钱者和金融机构的成本收益相互关系并不清楚,无法判断是否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两博弈方的决策原则即不能让对方预先知道或猜到自己的策略,应该以随机的方式选择策略,并且随机选择两种策略的概率不能让对方有可乘之机,即让对方无法通过针对性地倾向某一策略而在博弈中占上风。不妨设金融机构积极洗钱的概率为(p),洗钱者洗钱的概率为(t)。在混合策略中,无论洗钱者洗钱与否,金融机构选择积极反洗钱或消极反洗钱,要使自己期望得益相等。即:
  (M+G'-Cp-Cn)×(1-p)+(M+F+G'-Cn-C)×p=(-Cn)×(1-p)+(-C-Cn)×p
  
  同样,无论金融机构积极或消极反洗钱,洗钱者选择洗钱或不洗钱,要使自己期望得益相等。即:
  (B-M-G')×t+(B-L-M-G')×(1-t)=0×t+0×(1-t)
  
  由上述结果可知,金融机构积极反洗钱的概率p与手续费用(M)、贿赂成本(G')反相关,与可能受到的处罚成本(Cp)、优惠政策(F)正相关;洗钱者洗钱的概率t与手续费用(M)、法律风险成本(L)、贿赂成本(G')反相关,与洗钱收益(B)正相关。
  
  三、结论
  
  从上述博弈结论可以看出,要有效地制止洗钱行为,对洗钱者和金融机构双方的成本收益进行调整相当重要。监管机构不仅要加重对洗钱犯罪分子的惩治,更应加强对反洗钱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及资金流转中介――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敦促其在反洗钱工作中尽忠职守,才能在长期内达到抑制洗钱的目的。
  虽然法律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义务和责任,但是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反洗钱必须付出成本的直接负担和收益的间接享有的矛盾,其具有消极反洗钱的动机。金融机构反洗钱行为的力度和效率仍然要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处罚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其积极反洗钱的概率。但是,如果一味增加对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规定,而不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巨大成本适当补贴,金融机构有可能迫于强制义务而进行消极反洗钱,甚至铤而走险,纵容或者参与洗钱。因此金融机构反洗钱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损失应由国家通过适当的方式加以补偿和分担,而不宜将其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 朱宝明:我国银行业反洗钱的成本收益分析[J].金融研究,2004(4).
  [3] 苏浩宇: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收益成本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04(5).
  [4] 马德功:洗钱与反洗钱金融经济学分析[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4(6).
  [5] 周速建、余胜峰:洗钱与反洗钱的成本收益分析[J].浙江金融,2006(9).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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