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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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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受饮酒的传统习惯影响,酒后驾驶、醉酒驾车现象大量存在,不断引发死伤多人的车祸,
  公民健康和生命横遭摧残,无辜家庭突遭丧亲之痛,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本文对酒后驾驶和醉酒驾车的行为进行分析,
  对给予酒后驾驶、醉酒驾车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分析,论证法律的缺失,提出醉驾入刑等建议。
  
  关键词:过失危险犯 心理分析 酒后驾驶 醉酒驾车
  
  一、当前我国“酒驾”、“醉驾”的现状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
  水平日益提高,汽车作为家庭消费品进入家庭,持有驾照
  人员也越来越多,每年流入市场的新车以千万数量剧增,
  据统计,2007 年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5977.8 万辆,
  机动车驾驶人为16388.7 万人,2009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
  量为1.86 亿辆。当前,河南省机动车保有量1072.3 万辆,
  驾驶员1252.3 万人,事实表明我国已经进入汽车时代。
  2008 年发生交通事故265204 起,死亡73484 人,与1978
  年相比,交通事故增长147.27%,死亡人数增长284.81%。
  其中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的情况居多,1998年,全国共发
  生5075 起,造成2363 人死亡。2009年1-8 月,共发生
  3206 起,造成1302 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 起,
  造成893 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 起,造成409 人死亡。
  2008 年12 月14 日17 时, 成都市某技术公司员工司机孙
  伟铭醉酒驾车先后撞向正常行使的四辆轿车,导致4死1伤,
  孙伟铭一审在被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
  死刑,二审改判无期徒刑;2009年1 月21 日 ,河南灵宝
  司机醉驾宝马连撞多人,造成6 死6 伤;1月24 日,滑县
  上官镇人魏法照酒后驾车连续肇事,导致8 死3 伤,魏法
  照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6月30 日南京司机醉酒驾车张明宝连撞9 人,致5
  死4 伤,张明宝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
  刑;7月16 日郑州司机无证醉驾连撞11 人,致3 死8 伤;
  8 月5 日黑龙江鸡西司机张喜军酒后驾驶路虎在夜市连撞
  26 人致2 人亡……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
  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面对日益突出的问
  
  题,自2009 年8 月起,公安机关在全国开展了为期数月酒
  后驾车专项整治行动。自8 月15 日起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
  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至24 日12 时,全国共查处酒后
  驾驶违法行为17078 起,醉酒驾驶2403 起。
  
  二、“酒驾”、“醉驾”人员分析及饮酒对驾车的
  影响
  
  绝大多数的酒后驾驶者都十分清楚酒后驾驶的危害,
  那为什么这些人还明知故犯呢?酒后驾车的,究竟是些什
  么人?酒驾者还有以下特点:1.酒驾者绝大多数为男性,
  女性驾驶员对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认识更强,自我安全意识
  和遵守法纪意识更高。最关键的是,女性在外很少喝酒。2.酒
  驾者中“老司机”不少,新手一开始对自己要求严格,但
  是驾驶技术熟练后,往往过于自信,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
  
  3.醉驾者中深度醉酒居多,醉酒驾驶者虽然相对数量不多,
  但以深度醉酒居多,不少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00mg/100ml(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 即为醉酒标准)。这样的
  醉酒驾驶人行为根本不受控制,一旦发生事故,司机本人
  和乘客死亡率将高出普通事故近4 倍。
  酒后驾驶的心理主要有:1. 图方便心理。开车赴饭局,
  方便又有身份。习惯开车的人感觉打的或坐公交不方便。
  
  2. 侥幸心理。酒后驾驶者,有自认为很能喝的,也有人入
  酒场身不由己的,认为自己不一定会遇到交警检查;有的
  人以为自己酒量好,解酒能力强,测酒仪不一定能测出来;
  有的人坚信自己的控制能力强,即使自己喝的再多,也能
  及时处理突发的险情。3.特权心理。还有一种人则是抱有
  特权心理,认为自己有关系,即使被查出来打几个电话,
  托几层关系就不会被拘留。4. 畏罪心理。酒后驾车肇事后,
  作者简介:赵润中,男,河南省洛阳人民警察学校高级讲师,教研室主任。长期从事治安管理及公
  安教育、民警训练工作,研究方向:法学、公安管理、治安管理等。在国家CN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
  参加教材专著编写6 部。洛阳市优秀教师,多次被评为省公安系统优秀教师,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5•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 年11 月25 日
  
  知道闯下大祸,知道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理赔,或急于
  逃离现场,心情慌乱,要么弃车逃匿,找人代过,要么连
  续肇事,造成死伤多人,形成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
  
  饮酒对驾车的影响。清华大学汽车碰撞实验室曾进行
  了“远离酒后驾驶”的实验,在实验室证明了酒后驾驶的
  危险性。在饮一听350 毫升啤酒前,他们的刹车反应时间
  分别为0.75 秒、0.56秒和0.56 秒。饮酒30 分钟后,酒精
  开始在体内发挥作用,同样的机器测试结果显示,三人的
  反应时间分别提高到1.22 秒、1.38秒和1.05 秒。世界卫生
  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 至60% 的交通事故与酒后
  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车祸致死的
  首要原因。酒精对驾驶的影响包括:1.视觉能力变差:一
  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视觉角度为180 度,酒后的视觉角度
  将会缩减,喝酒越多,视线就越模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
  在夜间更看不清穿越道路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辆;此外,看
  不清楚车道线,对光的适应也变差了。2.运动反射神经迟钝:
  驾驶人以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车速
  如果是60 公里,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16.67 公尺,若是
  时速100 公里,一秒行驶距离则为27.78 公尺,这种相差其
  后果是相当危险的。根据研究指出:呼气酒精浓度达0.25mg/
  L 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50mg/dL)以上,将产
  生复杂技巧的障碍、驾驶能力变坏,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
  二倍。而在呼气酒精浓度达0.55mg/L 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浓
  度达0.11% 即110mg/dL 以上时,其平衡感与判断力障碍度
  升高,肇事率比未饮酒时高十倍;其实身体中酒精浓度在
  这样的标准以上,大多数人会感觉很不舒服,头晕、心跳
  急促、呕吐等。
  
  三、酒后驾驶和醉酒驾车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一)饮酒对驾车的影响及酒后驾驶、醉酒驾车标准。
  国外对酒后驾驶的判断标准都远远低于我国的判断标准。
  我国酒后驾驶的标准是0.2mg / ml;法国:0.03mg/
  ml;德国:0.05mg / ml;瑞典:0.02mg/ ml。不难看
  出,我国的判断标准正正是瑞典的十倍。根据公安部道路
  交通管理局的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20--80 mg/100ml,
  为酒后驾驶,酒精含量80 mg/100ml 以上的,为醉酒驾驶,
  俗称“醉驾”。
  
  (二)酒后驾驶和醉酒驾车行政处罚:饮酒后驾驶
  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
  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Cheng Shi Jian She Li Lun Yan Jiu•政工论坛•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
  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
  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
  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日前,针对酒后驾车肇事事故频发,公安部也专门做
  
  出“四个一律”规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
  
  驶证3 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 日,暂扣
  
  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
  
  2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
  
  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
  
  罚。公安部111号令新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规定:从2010 年4 月1 日开始,发现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
  
  从扣6 分改为扣12 分。
  
  (三)关于醉驾的刑事处罚。刑法第133 条明确规定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
  
  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匿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匿致人死亡的,处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
  
  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第133 条和两高《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
  
  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起刑点:造成
  
  死亡1人或重伤3人;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起点应在3 万元以上的。只强调后
  
  果,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酒后驾驶的危险行为并没有规
  
  定。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9 月8 日的司法解释中也是
  
  比较明显的。并且,笔者认为关于酒后驾驶肇事的司法解
  
  释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能是权宜之计。1.在该
  
  司法解释中规定: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
  
  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
  
  规定定罪处罚。不难看出,这一解释也是强调后果,并没
  
  有涉及到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酒后驾驶的危险行为;2.交
  
  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发
  
  生的场合及主观心理态度不同。前者在难以控制、轻信能
  
  够避免的情况下发生,主观恶性不大,后者主观恶性极大,
  
  这在理论上很容易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要想证明行为
  
  人主观上是否希望或者放任则是比较困难的。这样做,难
  
  免具有“一刀切”的嫌疑?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一个兜底性的规定,俗称“口袋罪”,依据刑法科学性
  
  的要求,应尽量减少使用这些兜底性的条款。
  
   四、 应对建议
  
  即使作出了这样严厉的规定,9月份以来全国又发生
  了多起酒后驾车肇事严重事故。也就是说,单靠行政法规,
  是不能震慑那些有轻视和侥幸心理的“酒驾”者的,我们
  必须要在刑事法律中专门对酒后驾驶肇事作出规定,以期
  警戒驾驶人员在酒后驾驶前自己先在内心作出评价:酒后
  驾驶后惩处的“疼”是否远远大于酒后驾驶时的“乐”。
  目前对酒后驾驶肇事的行政处罚力度、严厉程度还远远不
  能震慑那些轻视和侥幸心理极强的驾驶人员。美国对酒后
  驾车可以判“二级谋杀”,国外一些刑事法律中有许多关
  于酒后驾驶的规定,我们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加以甄
  别后进行移植。因此,笔者建议,应在适当时机,在我国
  刑法中规定酒后危险驾驶罪。建议立法的理由:
  
  过失危险犯理论也为我们在我国刑法中对有肇事可能
  的酒后驾驶等危险行为进行规制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过失危险犯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以法律规定的足
  以发生某种特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成立的标志
  的犯罪。其必要性正如前文所述的现实情况,每年都有大
  量的酒后驾驶肇事事故发生,并且每次发生基本上都造成
  了较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受害人和加害人本人以
  及双方家庭和亲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现有的行政惩罚措
  施缺少应有的震慑力,不能有效遏制酒后驾驶行为;而且,
  依据大部分酒后驾驶者的心理来看,“酒驾、醉驾”入刑后,
  应能有效遏制酒后驾驶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第133 条增加以下条款:
  
  设置醉酒驾驶罪罪名,其犯罪主体分为两种醉酒后有照驾
  驶和无照驾驶两种,对于醉酒后无照驾驶机动车辆即构成
  该罪,醉酒后有照驾驶机动车辆的、因醉酒驾驶曾经受过
  行政处罚的和醉酒驾驶产生危害后果的构成该罪。主观方
  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都是明知酒后驾车会造成危害社会后
  果的发生,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多为间接故意,是故意
  的一种。客体是侵犯道路交通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照醉酒驾驶车辆、有驾驶执
  照醉酒驾车造成重伤一人以上或财产损失1 万元以上。
  
  为此,笔者建议,将无照醉酒驾驶车辆、有驾驶执照
  醉酒驾车造成重伤一人以上或财产损失1 万元以上设置为
  起刑点;对2 次以上(包括2 次)醉酒驾驶的行为,判处
  管制或拘役,造成危害后果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且终身取消驾驶资格;对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判
  处7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参照孙伟铭、魏
  法照案件的量刑标准,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作者简介: 赵润中,男,河南省洛阳人民警察学校高
  级讲师,教研室主任。长期从事治安管理及公安教育、民
  警训练工作,研究方向:法学、公安管理、治安管理等。
  在国家CN 期刊发表论文20 余篇,参加教材专著编写6 部。
  洛阳市优秀教师,多次被评为省公安系统优秀教师,两次
  荣立个人三等功。
  
  (责任编辑 紫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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