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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构建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赵晓昕

  【摘要】 当前,农民工问题已经日趋成为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问题之一,农民工问题的集中表现就是农民工的利益达与实现问题。分析了农民工利益表达的现状以及表达渠道缺失的原因,并从建立健全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的角度提出了解决农民工政治参与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 和谐社会;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农民工作为一个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群体,已经成为了我国人口组成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支撑力量之一。农民工作为日益庞大的一个新弱势群体,其利益表达与权益保障的缺失已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主要矛盾。满足农民工的愿望和利益要求,建立健全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对于尽量减少和避免农民工因利益表达渠道的不畅通而去寻求制度外的参与途径对社会政治稳定所造成的潜在危害、推动政治发展意义重大。
  
  一、和谐社会背景下建立健全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的价值分析
  
  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容纳并能够用制度化的方式解决冲突的社会,是一个通过冲突和解决冲突来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在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农民工利益表达问题已经渐趋成为一个非常重要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利益表达机制的功能,在于为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社会群体提供充分反映自己利益要求的常规性途径,让各种不同意见和对立性情绪尽情地发泄出来,避免它们不断累积而造成不可收拾的社会后果,农民工利益表达问题的妥善解决,不仅事关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也与整个国家的和谐社会建设息息相关,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妥善解决我国农民的利益表达问题无疑具有深刻的时代蕴涵。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题中之义
  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实现社会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结果往往容易导致社会两极分化,使农民工这样的社会弱势阶层的利益受到损害,如果没有政府行为的介入,社会公正的原则很难得到真正的贯彻和遵从;如果这种情况不能得到改善,农民工被边缘化势成必然,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也无从谈起。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在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的同时,却长期被排斥在某些制度保障之外。
  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地方频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屡禁不止,已经严重的侵害了农民工的利益,冲击了社会公平与正义。当前有效的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还没有建立,使得他们寻找不到合适的利益诉求渠道,导致农民工群体内部集聚抱怨与矛盾,致使部分农民工采取过激的表达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谐社会构建,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消除这些不合理的制度因素,确保每个公民的平等发展权。政府建立相应制度保证农民工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则可以避免农民工被边缘化,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加速转型期,转型期的一个显著表现就是矛盾与利益的冲突多发。在这种深刻的社会变革中,由于利益表达主体利益表达意识的缺失,利益表达渠道不健全,利益表达方式不合理,农民工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涉及农民工合法权益受损的事件频发,甚至有农民工选择极端的手段来获取自身的利益。我国有些城市出现的农民工集体上访,抗议和暴力对抗等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执政的重要群众基础,天然地享有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的利益表达权利。政治系统只有建立有利于农民工利益表达权利的正式渠道,使他们能进行利益表达,才有利于保持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政府有责任支持和帮助农民工建立正常规范的利益表达机制,以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真正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与和谐。必须看到农民工问题与全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之间的密切联系,努力解决好农民工利益表达问题。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
  农民工不仅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力量源泉。农民工开拓了现阶段我国农民就业和增收的主渠道,缓解了农村劳动力大量过剩的矛盾,增加了农民收入,缩小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些进城务工后返乡就业的农民工,从城市里带回了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市场信息,成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新生力量。如果农民工长期遭受社会排斥,不能使农民工及其家庭受益,农民工就难以脱贫致富,只有畅通农民工利益表达渠道,倾听他们的利益诉求,给予农民工作为社会成员,国家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得的利益,才能抓住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关键,保证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建立健全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是增强公共政策合理性的重要措施
  利益表达的实质从利益群体自身来说,就是要把自己的利益要求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向全社会、向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反映出来;从政府来说就是要充分吸纳制订社会公共政策的尽可能齐备的信息。只有建立在充分的信息基础上,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才不会出现偏差和失衡。在农民工已经成为社会群体的重要组成阶层的情况下,要增强公共政策的合理性,最大限度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农民工在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同时,“也将众多信息传递给了政府,这些信息有助于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目标更加清晰,减少了因信息扭曲而带来的决策的不确定性;使政府能清楚地认识到哪些问题正成为农民工关注的焦点,需要加以解决,避免由于信息不充分而带来的决策失误”。
  
  二、农民工利益表达的限制性因素分析
  
  利益表达主要有个人表达和团体表达两种方式,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表达利益的途径主要有利益团体的完成,利益代表的选举,利益要求的提出,利益受侵害的申诉等等。当前农民工的利益表达则主要是通过一些间接渠道来完成,把希望寄托在“老乡会” 等类似的非正式组织,也有很少一部分人走上了上访之路,找到了有关组织,能达到自己目的的却微乎其微,“表达无用”是他们最真的感受。这种情况下,更多农民工选择了沉默和容忍的方式“不了了之”,也使得大多数农民工对求助于司法体系讨回公道失去信心,被迫更多地使用私人性质的手段如诉诸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种种方式,借助于国家认可以外的暴力黑社会或者在各种私人性质手段都无法解决问题时,被迫采用冲击公共秩序的方式如跳吊塔、堵路、自焚、集会等。造成当前上述农民工利益表达问题的因素很多,仔细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户籍为壑:农民工利益表达不畅的根本原因
  户籍是一种根据人们的先天指标确定人们地位的制度,即一个人自从出生就被赋予了户籍地位。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社会结构是二元,其主要内容是城乡有别的二元户籍制度、二元劳动就业制度和二元社会福利制度,其中二元户籍制度是该结构的核心。这种制度把整个社会分成农村人和城市人,分别具有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不能随意转换。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使人们养成城乡两种管理体制、两种资源配置、两种市场体系、两种投资模式、事事城乡有别的思维方式,由此上升为城乡二元政治、二元经济、二元文化、二元公共产品。城乡不公平是社会最大的不公平,这种城乡二元结构导致了中国城乡发展严重的不平等,这一制度虽然在1998年户籍制度改革后有所松动,仍然在社会现实生活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农民工进城之后,虽然实现了职业的转变,开始从事非农工作,由于其只能保留农村户口,无法取得城市户口,却无法进入城市居民利益表达机制,农民工利益表达在归属上就因户籍原因而陷入了较为尴尬的局面。在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农民工虽然有反映自己利益表达的机会,由于与户籍挂钩的选举制度和我国农民工务工地与户籍地往往不在一个地区的现实状况,导致出现了在农民工输出地有农民工表达利益的机会却没有利益表达的必要,在务工地有表达的需要却没有直接参与机会的尴尬。
  (二)权利失衡:农民工利益表达不畅的深层社会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激烈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中以强势群体为一方、弱势群体为另一方的社会结构逐渐显现出来。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数以亿计的农民工率先突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涌人城市,成为推动经济建设的一支生力军。由于资源拥有方面的劣势,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后种种不利因素的影响,致使其利益受损情况严重,也构成了城市社会庞大的弱势群体。作为弱势社会群体,在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实际能力方面,与强势社会群体显然是不对等。强势群体的强大,不是由于其自身能量的巨大,是因为弱势群体的力过弱,在于弱势群体缺乏利益表达的基本权利和有效的表达手段,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的失衡又是他们之间社会权利失衡的结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实际情况是非正式制度层面的权利不均衡与正式制度层面的权利低水平均衡并存。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农民工几乎完全利用种种非制度化的手段为自己谋取利益,无法有效利用正式制度化的手段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如当他们遇到不公正的待遇时,很难通过正规的有效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往往通过杀人、跳楼、爬塔吊等非法对抗和极端方式来解决。从总体趋势看,农民工利益诉求机制是在逐步完善当中,现实中由于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农民工维权成本过高,甚至付出成本后许多权利也未必能得到维护,非法无序的暴力抗争仍在一定程度上大量存在。
  (三)组织缺失:农民工利益表达不畅的具体原因
  农民利益表达的组织缺失使农民在表达利益的过程中失去了有利的地位,成为农民利益受损的重要根源。利益表达的有效性与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密切相关,组织化程度越高,利益表达就越有效、越有力度;反之,利益表达就无效、无力度,只有把农民工通过有效的方式组织起来,才能使其更有效地进行利益表达,缺乏利益表达的组织平台是农民工无法、无效表达的根源。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限制民间组织管理政策,各种非政府组织发展迟缓,导致社会利益结构组织化水平低下,组织资源在各利益群体间的分布极不平衡。
  对农民工来说,既没有现有组织资源可以利用,也无法建立代表自己利益要求的自治组织,其利益诉求很难得到有效的组织支持。农民工有苦难,首先考虑的是依靠业缘,地缘和血缘关系,不是依靠现存的利益表达组织。农民工虽然用自己的辛勤劳动为城市做出了贡献,却很少有甚至没有机会参与城市政治生活,各种群众性政治组织如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其政治控制功能多于利益表达功能,所具有的微弱的利益表达功能也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了城市市民利益的代言人,难以满足农民工的利益要求。结果农民工只能通过其他阶层和间接的渠道进行利益表达,如传播媒介的道德同情心或学者的正义感,或政府中相关部门官员的关心,或其他阶层代表的呼吁等。
  (四)渠道不畅:农民工利益表达的重要障碍
  利益表达必须依靠现实的媒介,利益表达渠道是利益表达行为得以实现的中介,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利益表达行为能否顺利实现。从形式上看,我国很多地方的农民工已经开始具备多种体制内利益表达渠道,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渠道并不畅通。从农民工和政府之间政治沟通的实际情形来看,他们与政府进行政治沟通的渠道比较单一且尚不健,劳动信访成为他们表达意愿、宣泄利益受损后不良情绪的主要通道。信访部门本身仅是一个协调性机构,没有实际权力,这一渠道存在着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够,时效性不强和“事后补救”等缺点;农民工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利益表达也有其缺陷。农民工在人大代表中所占的比例很小,无法有效地发出自己的声音,很多媒体为了赚取眼球经济和轰动效应,很难让他们把农民工的利益诉求表达出来。总之,缺乏有效利益表达的渠道是农民利益难以表达的诱因。
  (五)素质偏低:农民工利益表达不畅的自身原因
  大多数农民工文化程度低,技能较低,偏低的文化水平严重地制约了他们的思维,阻碍了其视野,直接导致他们的表达素质偏低,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处于绝对不利的地位。有资料表明,在对“用人单位侵害你的合法权益又协商不成,你知道应当怎样解决”问题的回答中,20.18%的农民工不知道该怎么解决,20.41%的农民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加上12.5%对该题没有作出选择的农民工,就有53.09%的农民工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不知道应当怎样解决,或者不知道如何正确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往往也缺乏对于政治参与的主动要求,尤其是在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的现实背景下,农民工更是缺乏政治参与的自信心与能力。
  农民工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及接受能力差,法律知识贫乏,遇到诸如拖欠克扣工资、随意提高劳动强度、乱收费等损害他们合法权益的现象时,往往采取极端手段,缺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还缺乏应有的法律思维与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观念,这直接导致他们的利益经常受到损害而不能得到有力的维护。必须提高农民工的法意识及维权意识,提高其政治参与的能力。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的路径选择
  
  (一)户籍改革:建立统筹城乡的新型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最大阻碍,也是影响城乡公平实现的重要“壁垒”。在这种户籍制度之下,拥有城市户口的居民可以享有一系列福利保障待遇甚至特权,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村居民则不仅不能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保障待遇,要承担比城市居民更重的税收和各种非税负担。这种城乡不统一的户籍制度,既不符合社会主义的理想,也不符合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必须彻底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变“二元化”城乡户籍管理制度为“一元化”城乡统一户籍管理制度。
  要真正畅通农民工利益表达渠道,必须从制度上入手,走出城乡分割,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要放弃原有一切错误的认识,以公平为原则,充分相信农民的理性,相信市场的力量,断然取消差别户籍制度,建立平等的身份制度,整合和统一政策规定,破除农民工政治参与的政策屏障。应制定跨部门、跨地区的覆盖全体农民工的社会政策体系,打破城乡分割的体制。农民工成为弱势群体是各种因素的综合,户籍确实是一种根本的制度障碍,这种不平等的现象必须得到彻底改变,不改变农民工的不平等地位,农民工的利益表达问题只能是治标不治本的。要加大现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力度,还户籍制度本来应有的职能,把不该赋予其上的功能剥离出来,建立城乡统一、有一定自由迁徙权的户籍制度,使城乡人口有平等的迁徙权、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
  (二)制度建设:改革和完善农民工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工利益表达权利的顺利实现,离不开有效的制度保障。只有建立以权利为基础的制度安排,才能使得利益表达的行为正常化,在整个社会实现权利的高水平均衡,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在强弱力量不对等的关系中实现一种利益的大体均衡,改变不同群体力量过于悬殊的状况,可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1.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
  充分发挥人大和政协的利益表达功能,成为各种利益集团进行利益表达的合法住渠道。要充分利用人大、政协代表听取并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的制度,发挥人大、政协在收集并反映社情民意方面的作用。在人大代表中适当增加农民代表的数量,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定其比例,增加农民代表在各级人大中的数量,增强农民群体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同其他社会强势群体利益博弈的能力,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完善选举竞争机制从而强化人大代表和农民之间的利益代表关系。
  2.改革和完善信访制度
  通过整合各种社会矛盾调处机构,规范信访部门的职能权力,形成“大信访”格局;全面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以进一步改革完善信访制度,为农村稳定架设良好的政治沟通平台。要重新定位各级信访部门的职责,将其定位为单纯收集民意,并经过整理向各级人大反映民众诉求的机关,然后再由各级人大与政府协调解决所反映的问题,免除其承担不了的满足民众诉求的职能。
  3.完善和扩展决策听证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
  是相公利益主体能够获得对称性信息,并平等地参与政府决策,听证不能只是一种形式,听证会的代表应该在民众中选举,而不是由强势集团所指认。
  4.加强大众传媒的利益表达功能
  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媒体应当利用其影响的广泛性和权威性,为维护农民工权益提供话语权和知情权,让农民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媒体作用的正确发挥,能够减少信息输入的中间环节,避免了信息失真,使群众利益要求能接近决策核心,实现自主利益的有效表达。
  5.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及法律援助体系
  在利益意识和表达意识逐渐增强的今天,农民将会选择各种方式来表达。我国相关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农民利用非制度化的渠道进行利益表达的现象日益增多,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在鼓励和引导农民利益表达的同时,注意法律引导和法律保障。
  (三)组织构建:建立健全专门农民工利益表达组织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利益的分化,利益集团的形成以及通过不同利益群体实现利益诉求都是不可避免的事。由于农民工自身的局限性,他们群体庞大而力量分散,缺乏正式的组织,这就使劳动关系的力量对比不平衡,使他们在同企业主、地方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处于劣势。他们用自己的劳动为城市作出了贡献,却没有机会参与城市的社会政治生活,缺乏对城市社会的话语权,没有能力维护自身权益,且没有合法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农民工的利益诉求既没有利益代言人也没有直接的表达渠道,只能成为被动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只能通过其他阶层和间接的渠道进行表达,如传播媒介的道德同情心,学者的正义感,政府中相关部门官员的关心,其他阶层代表的呼吁。
  鉴于此,建议组建农民工工会或者类似组织作为他们的维权组织,就可以增加农民工与社会强势集团对话的能力,加大其自身维权的力量。农民工维权组织还应当担负提供信息、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等义务,帮助克服靠个体无法消除的局限性因素,增强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成立农民工协会等农民工自治组织等,把农民工中的代表纳入到政府组织体系中去,使农民工取得伸张合法主张、保护自己利益的渠道,并将他们的利益表达方式合法化、制度化。在农民工中建立农民工协会、工会组织不仅可以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合法权益,能使工会成为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的“助推器”,有了这样的组织,可以大大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利益表达的层次和效能,增强和扩大社会影响以及谈判的能力。
  (四)提高素质:增强农民工科技文化素质与法律维权意识 农民工自身的努力是增强农民工利益表达能力不可缺少的内部条件。文化素质不高,必然影响他们的参政意识和参政能力、对于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也缺乏必要的认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一般来说是农村中素质较高的人口,相对于城市人口来说,农民工素质普遍偏低,特别是缺乏现代文明的熏陶和法制观念,这是造成农民工利益表达能力严重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民工们要加强自我学习、培训和锻炼,通过多渠道,多层次的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一,通过居委会等部门的引导,以学形势、学法律、学科技、学文化为主要内容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提高外来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教育形式宜采取大家喜闻乐见并能寓教于乐的形式,如课题教育,包括民工学校、法制学校、家长学校、上岗培训、职业培训等。
  第二,落实政府“ 阳光工程”,利用公共财政支撑,建设一批农民工骨干职业培训学校和文化技术培训基地,加强师资力量建设,扩大农民工职业培训的数量,提高培训的效果,挖掘农民工的潜能,使大多数农民工都能熟练掌握各岗位的专业技能。
  第三,加强社会力量办学,鼓励和支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农民工职业培训,开展多领域、多渠道、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通过这些努力,以使农民工综合素质得到提高,逐渐增强其利益表达能力。
  第四,要对农民进行经常性广泛性的深入普法教育活动。在广大农民心目中,只有政府的权威,没有法律的尊严,只有国家的良民义务,没有法律面前的公民权利。必须对农民进行深入持久的普法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学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五)提高收入:为农民工有效的利益表达提供物质基础
  关于农民工的经济收入,更直接和长远的是收入分配,即工资。在城市中,农民工的收入分配水平处于底层的位置上,还缺乏应有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居于从属地位和弱势地位,农民工利益常常受到剥夺和侵害,在社会竞争中无疑处于劣势,农民工进行利益表达的物质基础是十分薄弱,必须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经济收入,为农民工有效的利益表达提供物质基础。这就要求不但要解决好农民工工资问题,直接提高农民工收入,也要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工伤、医疗、养老保险,保障他们的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落实这些农民工尚未普遍享受到的福利,将可能减少他们的生活支出,间接提高农民工经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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