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保险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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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丛东杰
作者简介:丛东杰(1985-),男,河南罗山人,硕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
摘要:科技保险目前在我国还属于一项新兴事物,发展还很不完善。国家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以来,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科技保险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对企业融资方面提供了很多便利。首先介绍科技保险的基本理论,然后通过对比我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科技保险发展的现状,针对我国科技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我国科技保险进一步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保险;投融资
中图分类号:F84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5-0159-02
1 科技保险概述
1.1 科技保险的定义
科技风险是指科研开发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项目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科研开发者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科研开发项目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的及时经济指标的可能性。
科技保险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生产和产品销售过程中所面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研发中断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等风险而设计的一系列保险的总称。
1.2 科技保险的特点
首先,科技保险不是一个单一的险种,而是一些保险的总称。科技保险不仅包括人身保险,而且还包括财产保险等一些的保险形式。
其次,科技保险的服务对象大多为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保险虽然是一系列的保险,但是其服务的对象是高新技术企业,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生产和产品销售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风险而设置的保险,这种保险与普通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不同。
第三,由于保险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加大了科技风险水平确定的难度,因此,科技保险在理赔方面具有相当的难度。
第四,科技保险是一种准公共物品。所谓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而准公共物品则具有公共物品属性中的一种。由于科技风险的特点,使科技保险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同时,由于科技发展对经济的贡献度很大,使科技保险存在着正的外部性。
2 科技保险在国外的发展
2.1 国外科技保险发展概论
科技保险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国内外目前都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没有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欧美、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虽然对科技保险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但在实践中已探索并推出了一些较为完善的险种,并且发展良好。例如美国的知识产权险,已经发展到相对完善的地步,但是在我国还基本上属于空白,并称之为“另类保险”。出口信用险最早出现在英国,后来德国、法国相继借鉴使用,最后在法国发展成熟,距今已有80多年的历史。目前法国出口信用保险已在全球60多个国家建立了信息联盟和信用联盟。最近几年,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推出了互联网保险,很受欢迎,业务量都是成倍增长,在美国和英国,甚至推出了“黑客保险”业务。总体上看,科技保险已经越来越受到发达国家的重视,随着科技保险在实践方面的不断发展,相信理论研究也会得到很大的提高。
2.2 科技保险在国外发展的实践
2.2.1 知识产权/专利保险
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险主要包括两种,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和知识产权财产保险。
(1)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又叫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它是一个第三方保险,主要对以下几种情况支付经济损失: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应该专利侵权所引起的诉讼纠纷费用;②被保险人在应诉过程中指称原告方的专利无效而发生的反诉费用;③被保险人启动再审程序而发生的诉讼费用;④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的第三方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经济赔偿。
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对于那些中小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非常大的保护作用。当这些企业遭遇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由于企业不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无力承担巨额的诉讼费,常常会屈服于经济实力雄厚的第三方,甚至会招致数额庞大的专利权许可使用费。
(2)知识产权财产保险。
知识产权财产保险是相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而来的,当被保险被提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就会对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方面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而当被保险人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侵权使用时,知识产权财产保险就会对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提供补偿。虽然都是补偿诉讼费用,但是被保险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角色发生了变化,即:当被保险人作为被告出现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官司中,适用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当被保险人作为原告出现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诉讼官司中,适用知识产权财产保险。
2.2.2 过失与疏忽保险
过失与疏忽保险是一类保险,通常都是按照被保险人的需求向保险公司定制。这类保险对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很高的价值,因为它可以根据需求进行定制,能够满足传统保险所不能提供的相关保险需求。例如,当某个公司开发的软件存在漏洞,客户在使用过程发生经济损失,此时,过失与疏忽保险就发挥了传统保险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2.2.3 网络保险
网络保险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全新的保险形式。网络保险承保的主要范围是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时使用互联网而导致的损失。由于网络保险是一种新的保险形式,因此它的发展还很不完善,到目前为止,网络保险主要承保以下几种形式的风险:黑客入侵、病毒攻击、拒绝服务、著作权、商标侵权、网站内容责任、网络责任等。
2.2.4 为特定行业提供定制的保险组合产品
为特定行业提供定制的保险产品,是指为某些特殊的行业,例如电子信息行业、生命科学行业等,提供一系列的保险组合,其中包括财产保险、生命保险等多种保险,这种保险不对某一种风险规定赔偿限额,而是对这一系列的风险规定免赔额和赔偿限额。这种保险形式能够更适当的实现风险转移,由于规定了免赔额,提高了企业自身的管理效率和风险成本的使用效率。
3 科技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3.1 我国科技保险发展的现状
为了有效的促进我国科技保险的发展,有效的服务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并明确提出了要发展科技保险,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2006年,国家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科技保险在政府支持下正式启动。到2010年底,我国科技保险已经覆盖了18个省市地区,2010年科技保险的收入为22亿左右,保额达到了将近1000亿左右,赔付额达到18亿。科技保险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增强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3.2 我国科技保险存在的问题
自科技保险启动以来,发展相当迅速,但科技保险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目前仍然处在萌芽起步状态,在发展过程中也凸显了许多问题:
第一,科技保险的品种过于单一,从产品的数量和层次上都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目前我国正式发布的科技保险品种比较少,还不能完全满足分摊、转移科技风险的需要。同时,科技保险的发展缺乏层次性,目前的保险品种还没有覆盖到高风险领域。
第二,缺乏相关的人才资源。由于科技保险是新生事物,在发达国家也没有得到完全发展,同时由于科技保险本身具有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对我国保险公司的核保和理赔都具有挑战性,因此短期内,现有的从业人员还不能达到要求,继续一些具有保险知识和技术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第三,缺乏相关的精算数据和技术支持。由于科技风险因素复杂多变,并且受到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和内外部因素的交互影响,历史损失数据缺乏,相关精算技术不成熟,在保险费率、损失赔偿金的确定,技术鉴定,责任认定等诸多方面难以找到科学统一的标准。
第四,道德风险的存在致使保险公司的稳健运营受到威胁。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风险和收益呈正比的特点,具有风险越高收益越高的特点。一旦企业投保以后,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盲目追求收益会致使风险增大,这样就加大了造成风险的概率,这样就是保险公司与企业之间存在道德风险。道德风险的存在,势必对保险公司的稳健运营造成威胁。
最后,对于科技保险的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科技保险在我国是新生事物,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对科技保险的了解还比较少。即使有投保意愿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对保险公司保单的具体条款存在异议,也会放弃投保。
4 科技保险在我国进一步发展的政策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科技保险的发展,今后应采取的主要措施主要有:
(1)政府应该增强对科技保险的引导力,继续加大对科技保险的扶持力度。首先,进一步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的投保范围,政府应该做到只要是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研发高科技产品的企业,都应纳入科技保险的投保范围,并给予相应的政府补贴。其次,要划分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等级,根据不同的创新等级制定相应的补贴办法。再次,继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并根据时间经验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
(2)继续开展科技保险的理论研究。科技保险理论研究首先要从科技风险着手,利用非寿险精算学等理论和方法,来评估科技风险的相关数据,并根据相关结果对科技保险的险种、定价、理赔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设定。其次,要结合保险公司、高校和其他的保险机构在理论研究方面的优势,进行深入研究。最后,建立科技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也是当务之急,通过对实践中有效数据的研究,为科技保险费率的厘定打下坚实的基础。
(3)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科技保险的认知水平。科技保险作为一项新生事物,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对科技保险的认知程度不够,因此要发挥政府、保险公司、保险监管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的宣传优势,借助各类媒体对科技保险进行宣传。
(4)建立科技保险人才培养机制。首先,保险公司应该加强与高校、保险研究机构、服务于保险的中介机构的合作。其次,保险公司可以与高校进行协商,专门设置科技保险专业以及与其相关的课程,使科技保险人才能够源源不断的从高校输向社会。第三,高校和保险公司可以联合建立针对科技保险的研究机构,加强对科技保险的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培养相关人才。最后,要加强保险机构自身员工对科技保险的培训,特别是科技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完善科技保险的险种体系。一方面,要根据实践经验,不断完善现有险种的服务条款。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该与高科技企业建立适应性和市场化的反馈机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求,不断开发新的科技保险险种,尤其是针对那些风险较高的科技产品,不断拓展科技保险的发展领域。
(6)控制道德风险。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很高的风险性,同时高新技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公司在承保后,就会出现保险公司和高科技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潜在道德风险的存在。例如,现在社会上某些企业,在获得资金后,通过各种手段,将原先本公司的先进技术转移到一个新成立的公司,然后宣布本公司经营不善,破产倒闭,最终把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这就是道德风险。控制道德风险,首先,在保险条款上要设立一定的免赔额,来约束高新技术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冒险行为。其次,保险公司和科技企业要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摊机制,使科技企业分担一定的风险。第三,要建设诚信社会,同时加大各种媒体对建设诚信社会的宣传,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要加大风险投资机构以及承保公司对企业的监督,定期对企业的研究和发展状况进行分析,防止潜在道德风险的发生。最后,要科学的厘定科技保险的费率,对风险不同的企业,即使购买同一险种,也要实行不同的费率,同时,对同一企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该企业以前的投保几率,实行浮动的费率政策。
(7)对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要吸收精华,祛除糟粕。机关科技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还很不充分,包括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但是在某些险种上,还是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对于西方国家在科技保险方面失败的教训,我们也应该虚心研究,避免同类错误在我国科技保险发展的过程中再次出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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