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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中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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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P2P 网络借贷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兴起,然而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权益常常受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侵害。本文通过探讨P2P 网络借贷运营模式及法律特点,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定义,以及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被侵权的现状,提出了P2P网络借贷中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5-0147-02
  P2P网络借贷,一方面它是對传统借贷方式进行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可以大幅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本的匹配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它却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时常出现借贷平台侵害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所以急需从法律视角探讨如何保护P2P网络借贷中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 P2P 网络借贷模式分类及各自法律特点
  (一)信息中介服务型 P2P 网络借贷模式
  在该模式中借贷双方是单个自然人,网络借贷平台只是充当一个居中的信息中介机构的角色,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产品,促成借贷双方完成借贷活动,通过收取信息服务费用来实现盈利,并不实质参与到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中。
  (二)提供担保型 P2P 网络借贷模式
  在该模式中网络借贷平台不仅居中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促成借贷合同签订,而且以网络借贷平台自身或者通过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借款一方的本金安全提供担保,用以维护交易安全,借贷平台自身或者第三方担保机构和出借人构成担保关系。
  (三)债权转让型 P2P 网络借贷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网络借贷平台承担了投资理财的功能。第三方个人向网络借贷平台申请,网络借贷平台通过专业放贷人先行放贷给借款人,取得债权再将债权转移至网络借贷平台,网络借贷平台负责将债权拆分打包成各种理财产品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通过债权获得相应收益,借贷双方并不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网络借贷平台通过收取借贷双方服务管理费用盈利。
  二、 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定义
  在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并不能直接找到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直接定义。只有在2015年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提及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同时基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金融经营者有向消费者提供说明的义务的规定。意味着接受金融服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一方,即使是以投资为目的,也能够被纳入消费者的范畴。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处在市场交易中弱势地位一方进行保护,而具有专业知识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与金融机构或企业是对等的市场主体,不属于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所以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下,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或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在P2P网络借贷中指的是出借资金、进行投资的自然人。
  三、 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关系
  在信息中介服务型 P2P 网络借贷模式中,借贷平台作为居中的信息服务机构,不直接参与借贷双方的借贷合同关系,其依据《合同法》第 426 条关于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相关规定获得报酬。一旦借贷双方的借贷合同出现违约,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只要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借贷双方可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条款进行相应法律责任认定。
  在担保型 P2P 网络借贷模式中,借贷平台主要以平台自身担保和第三方担保这两种形式,来保障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本金的安全,所以在这种模式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和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平台自身提供担保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平台自身可以对互联金融领域消费者做出担保,形成担保合同,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本金承担担保责任。
  (二)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的情形
  借贷平台将保护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本金的担保责任转移至第三方担保机构,使得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与第三方担保平台构成担保关系,由第三方担保机构保障互联网消费者的本金安全。
  在债权转让型 P2P网络借贷模式中,借贷平台将债权打包成理财产品对外销售,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借贷平台依法必须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规定的经营者义务,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P2P网络借贷平台形成明显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 P2P网络借贷平台侵害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一)侵害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的一种,应当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由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债权理财产品,或者信息中介服务的真实情况。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金融经营者有向消费者提供说明的义务。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经营者必须遵循上述规定,保障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合法知情权益。
  在信息中介服务型 P2P 网络借贷模式中,借贷平台虽然不直接参与借贷双方的借贷关系,但是其提供的借贷信息服务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着借出人本金的安全,如果借贷平台提供虚假或者不全面的借款人信息,会误导借出人将本金出借给信用不良的借款人引发纠纷。   在担保型 P2P 网络借贷模式中,借贷平台常以自身担保或者第三方担保保障互联网消费者本金为噱头,夸大担保的范围和额度,诱导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在其平台上消费。其一,借贷平台将使用自身风险担保金对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本金进行的有限制、有额度的保证的行为,虚假宣传为平台自身作为担保方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本金损失负连带责任,这种做法中通过混淆保证和担保的概念,诱导消费者放松风险警惕性。其二,夸大第三方担保机构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提供本金安全担保的范围,隐瞒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的本金安全担保服务是有限制、有额度的担保。
  债权转让型 P2P 网络借贷模式中,借贷平台夸大或者虚构债权盈利率,隐瞒债权重要信息,通过高额投资回报预期,淡化对债权风险的说明,诱导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进行投资,一旦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在借贷平台投资失败,平台就将其归咎为投资风险,与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撇清关系。
  (二)侵害互联网金融领域依法求偿权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同时还明确划分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消费者应负担的责任。但是现实中,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很难维护自己应当享有的依法求偿权。
  不论是在信息中介服务型 P2P 网络借贷模式中,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虚假或者不全面的借款人信息,致使出借人蒙受损失的情况;还是在担保型 P2P 网络借贷模式中,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夸大对互联网消费者本金安全保障能力,致使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放松警惕从事高风险投资,蒙受损失的情况;或者债权转让型 P2P 网络借贷模式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夸大或者虚构债权盈利率,隐瞒债权重要信息,诱导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进行投资进而蒙受损失的情形。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很难实现求偿权的重要原因在于,互联网信息的流动性大,消费者很难固定证据,或者证明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严重过错。
  五、 P2P网络借贷模式中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
  (一)明确监管主体保护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知情权
  只有明确监管主体,才能有效打击P2P网络借贷平台中普遍存在的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侵害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早在2015年,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條提出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制度时,只是提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并没有对监管责任进行有效划分。这也导致了我国目前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存在着多头监管、权责不明的缺陷,加之部门主义倾向,致使法律监管的效果不佳。
  合理的做法是,以工商部门为监管核心,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特长,共同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实现监管,保护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知情权。具体而言,工商部门基于自身业务和职责的特性,保护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至少具有以下优势:第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设立需要去工商部门登记,工商部门掌握着平台的基础信息,有利于工商部门对其进行监管。第二,工商管理部门有丰富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执法经验,依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监督P2P网络借贷平台尽到经营者应尽的义务,通过打击虚假宣传,隐瞒产品服务重要信息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理论依法保护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求偿权
  面对P2P网络借贷模式中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因为举证困难而难以实现合法求偿权的困境。完全可以将《侵权责任法》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理论运用到保护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求偿权中来。举证责任倒置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在普通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下,对受害者显失公平的情形。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相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而言处在弱势地位,一旦发生严重资金损失,很难通过普通举证方式证明P2P网络借贷平台具有严重过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求偿权。但是举证责任倒置可以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举证难这一困境,有利于保护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合法求偿权,也有利于督促P2P网络借贷平台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 结语
  P2P网络借贷是顺应市场需求而产生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它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匹配民间资本提高资本利用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面对它带来的侵害金融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当以此为契机合理运用法律和市场规制手段对它进行引导,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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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丁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异化经营的法律规制[N].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7(4):109-110.
  作者简介:
  黄成,男,重庆荣昌人,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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