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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高炮”套路贷法律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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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每年央视的3.15晚会都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在近日央视的3.15晚会上就曝光一个名为“714高炮”的事件,所谓的“714”指的是借款期限七天或十四天的小额借贷,“高炮”指的是高额的“砍头息”及“逾期费用”。面对这一套路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无效,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借款人则有可能涉及诈骗罪等相关刑法罪名,受到刑事追究。
  关键词:套路贷 诈骗罪 合同无效
  据今年的3.15晚会报道,有多个受害人遭受到了“套路贷”APP的欺骗,承受了高额的债务,并遭到接二连三的电话轰炸,因为通讯录被曝光,他们的亲朋好友也未能幸免,一些受害者因为承受不住巨大的压力,甚至产生了轻生的念头。笔者通过查阅资料发现,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1]可见,“套路贷”在中国非常猖獗,“套路贷”在法律上究竟该如何定性?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此类借款协议是否具备合法性?基于这样一个背景,笔者将尝试阐述以上问题。
  一、“套路贷”的小套路
  (一)无抵押放贷
  对于很多人来说,最难以启齿的就是找人借钱,尤其是涉及数额不大的时候,比如:信用卡还贷,找人借又担心别人笑话,几千块更是不好意思张口。这个时候,一些不法分子就嗅到了其中的“商机”,通过短平快的无抵押方式,通过下载一个简单的APP,迅速地将借款打入借款人的账号,十分高效便捷。正是基于这一点,许多消费者才上了套,他们面临的第一个套路便是高额的“砍头息”,借款5000元,按7天利率30%来计算,利息就是1500元,然而非法网络借贷平台会提前收走利息,将1500元先“砍掉”,转给借款人的只剩3500元。但合同借款仍然是5000,实际到手只有3500,借款人善于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实现非法目的。
  (二)蓄意制造违约
  借款期限即将届满时,某些非法网络借贷平台采取消极催款手段,不暗示、不提醒甚至采取不接电话、失联等措施,故意让借款人不能如期履约,以此产生高额的违约费用,而这些虚增的费用往往高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当借款人提出没有钱偿还的时候,借贷平台就会推荐其他的借贷平台“以贷还贷”,层层加码垒高债务金额,但实际上这些“不同”的借贷平台背后都是同一家公司或老板。
  (三)进行电话轰炸恐吓
  这些成指数型增长的利息是相当可怕的,它们像滚雪球般不断叠加,不出一两个月就足以使借款人入不敷出,这个时候这些借贷平台就开始电话轮番轰炸,根据之前读取的通讯录挨个拨打,进行人身攻击和辱骂,使借款人脸上无光,一部分受不了屈辱的人往往被逼上绝路,要么倾其所有,要么寻求短见。
  二、“套路贷”的定性及法律性質分析
  (一)涉嫌刑事犯罪
  按照目前我国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看,“套路贷”并不是刑法上的一个已有罪名,我国并没有规定套路贷罪,而是一类犯罪的通常说法,往往包含一类乃至一系列犯罪行为。[2]根据2018年8月13日,最高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里提到: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问题提出了审理思路,加大打击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和诈骗等犯罪行为。简言之,民间借贷行为多半旨在解决燃眉之急,主观上并无恶意,也不像高利贷,始终被最高人民法院界定为一种民事行为。[3]因为民间借贷在信息、担保、交易成本等各个方面均具有正规金融无法比拟的优势。[4]而“套路贷”不是,它是以侵害被害人的财产为目的,主观上存在恶意,并且两者在手段上大相径庭。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包括欺诈行为、错误、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各要素之间是非常紧密的、连续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5]主观构成要素中则包含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与“套路贷”的行为相吻合。虽然“套路贷”往往包含多种刑事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极大,但因为案件发现难、立案难、证据弱等原因限制了公安机关的打击效果。[6]
  (二)从民法视角分析借贷合同效力
  1.从事贷款业务平台的资质。在我国金融强监管的现状下,只有持牌机构才能从事金融业务。但金融牌照的获取条件非常严格,就目前而言,据第一消费金融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8月19日,全国网络小贷牌照仅有300张。[7]此外,“套路贷”公司的行为属于经营性行为[8],这意味着绝大多数类似“714高炮”的借贷平台,在未经国家有关机关许可的情况下经营着金融业务,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应当依法取缔。
  2.合同涉嫌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多数“套路贷”的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其次,对于强制性规定的判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可知:因为这条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范畴。因此综上,对于不具有金融牌照的放贷平台所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院的借贷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同样确立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第五款规定,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裁判规则。因此,无论从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承认了“套路贷”借款协议无效的法律性质。   3.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总体上讲,我国现行法律一直对民间借贷有所限制,因为借贷是银行业中最为核心的业务,对于金融体系和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稳定有直接影响。[9]对于有金融牌照的借贷平台而言,若在法定的利息范围内,仍需如约归还。对于没有金融牌照的借贷平台而言,按照笔者之前的论述,因为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视为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虽然“套路贷”的合同涉嫌无效,高额利息可以免除,但其本金仍须归还,借款人对于已经支付的高额利息,可以根据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法院支持予以返还。
  三、结语
  “714高炮”正成为一种新型的网络套路贷来到市场上,其外观极具迷惑性,通过便捷的手續、高效的放贷诱使着一批又一批的受害者跌入深坑,笔者写作的初衷正是借3.15晚会之际,对套路贷的法律性质以及救济手段做出分析,对被套路的受害人以及将来广大的急需资金的消费者提供应有的法律救济,防止更多的人陷入泥潭。当前,我国也早已经开始严打这类型的网络犯罪,笔者也希望给予相关部门和单位一些参考意见,为推动中国的法治化建设添砖加瓦、群策群力。
  参考文献:
  [1]佚名.中国新闻网 中国警方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EB/OL].[2019-02-26].http://www.chinanews.com/sh/2019/02-26/8765065.shtml.
  [2]李伟.“套路贷”的套路、危害与治理[J].人民法治,2018.7.
  [3]邱兴隆.民间高利贷的泛刑法分析[J].现代法学,2012.1 .
  [4]陈蓉.我国民间借贷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J].经济法论坛,2006.6.
  [5]陈兴良.刑法各论精释上册[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6]张海洋.“套路贷”犯罪手段与侦查要点探析[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8.5 .
  [7]佚名.第一消费金融 最新网络小贷牌照名单[EB/OL].[2018-08-19].https://www.xueqiu.com/6111141092/112355339.
  [8]闵 达.“套路贷”案认定分歧的审查判断[J].中国检察官,2017.11.
  [9]岳彩申.民间借贷规制的重点及立法建议[J].中国法学,2011.10.
  (作者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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