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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审计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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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前,受经济下行及和“两链”风险叠加等因素影响,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现象增多,严重损害了商业银行利益,给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也提出了挑战。本文结合审计实践列举了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形式及审计关注重点。
   关键词:逃废债务;银行债权;内部审计
   受经济下行及“两链”风险叠加等因素影响,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现象增多,逃废方式也不断升级,对维护银行债权和审计查证均带来了挑战。结合审计实践,整理了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形式及审计关注重点,供大家参考。
  一、“大船搁浅,小船逃生”,隐匿转移优质资产
  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将原企业的优质资产划转至新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或在改制时,由集团公司将债务留下,设法将有效资产转移给子公司,集团公司仅为一个管理机构,不再直接从事经营,所有债务均由集团公司来承担。这种形式在“家族式”民营集团中较为常见。其贷款数额较大,关联关系隐匿复杂,贷款担保方式多以保证担保为主,财务报表反映有一定固定资产和货币资产,对外“形象”较好。在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一是企业基本情况。当前,一些会计事务所对企业注册验资提供“一条龙”打包服务,为企业虚假注资验资、并在验资过后迅速撤资提供便利。因此,审计时要结合企业的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对股东注册资本来源、股权结构及股东投资情况进一步延伸审计,全面了解掌握企业对外投资及控制关联企业等情况。二是企业关键信息。收集与企业相关的非结构化数据信息,充分利用企查和判断其控股企业情况,分析判断集团整体风险。三是企业担保情况。这类企业一般实际担保能力有限,往往都是夸大保证人实力,虚增保证人资产。在审计中,重点关注各个保证人之间是否互相保证、贷款金额是否大于保证人的有效资产、抵押物或者质押品是否重复使用等担保能力不足问题。四是财务关键信息。提取企业年度财务报表、重要客户交易历史数据等,利用演化分析技术,将历年数据信息进行甄别分析其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二、“瞒天过海,暗渡陈仓”,人为制造执行障碍
  企业实际控制人通过与关系人或其控制企业签订承包、长期租赁或转让协议,为银行依法处置资产设置障碍,从而达到逃废债务的目的。或是承包、租赁、转让给无关联关系方,企业拿到资金后并不偿还贷款,造成事实上的逃废债。在审计过程中,除关注企业基本情况、担保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同时,应重点关注抵押物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可通过实地查勘、访谈等多种方式查验租赁合同的真伪,了解抵押物及企业主要资产是否对外承包、出租或转让,结合租金交付形式、交付时限及租赁起始时间等情况,综合判断承包、租赁、转让的真实性。
  三、“破产欺诈,借尸还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债务人先通过剥离有效资产,留下空壳企业,再申请破产重组,当真正进入破产清算时,企业已无资产,严重损害银行权益。
  这种形式下,企业在逃废债前实际控制人都会注册几家新公司,将优质资产事先进行转移。在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情况。通过实地走访企业和询问企业员工等多種方式结合,判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重点对企业销售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了解掌握企业订单与同期相比是否正常,产品定价是否存在异常,销售是否有困难、公司产品在市场上有何优势等,综合判断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企业贷款前后核心资产使用、变动情况。通过走访,了解核心资产、主要生产设备是否使用正常、是否发生变更。同时,通过查看产成品包装物及品牌名签是否发生变更,产成品保管是否为自有仓库,仓库存货是否有非本企业产品等,判断企业是否将产品交由他人销售或为第三方代工。三是企业关键财务信息变动情况。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关键数据变动情况及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分析,综合判断企业是否存在逃废债嫌疑。
  四、“恶人先告状”,利用法律保护逃废债务
  企业在经营困难或者了解到债权部门要对其采取法律措施时,策划由其能控制的关联企业或其他关系较好的债权人与其串通,采取虚假诉讼方式,由原、被告双方与法院协调配合,将企业的全部资产查封,致使其他法院无法重复查封,而企业仍会暗中继续使用该资产正常生产经营。通过打“官司”,使欠债企业的有效财产得以先行“合法”转移。
  在审计中,对于涉诉企业首先要分析涉诉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是企业的利益方;其次是对企业生产销售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可通过对银行流水、销售数据、合同签订及市场供需等历史数据变动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其诉讼标的合理性与真实性。
  五、善意重组,实为恶意逃废债务
  企业在兼并、重组后,原有承贷法人注销,使得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模糊,失去了物资保证和安全保障。一是在合资合作及联营过程中,贷款企业将贷款形成的资产和资金作为入股资金,一旦合资成功,原有债务则搁置一旁,贷款企业可从合资企业中分红获利,而作为实际债权人直接受益者即合资企业之间却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追债无门。二是“先分后并”式的假兼并,即先将一个企业分离为两个企业,再由其中的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实施“兼并”,以此来甩掉贷款包袱。
  对这种形式,审计中重点关注经营行履职情况。一是企业在改制中,存在多头开户或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等逃废债的风险信号后经营行是否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二是经营行在调查、审查环节,是否对企业相关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比较,是否全面反映了企业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对客户存在隐瞒信息甚至捏造虚假信息等行为是否进行揭示,是否存在内外勾结为企业逃废债制造可乘之机。三是改制重组企业是否落实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措施,以提高第二还款能力。四是经营行在企业重组中是否积极维权,是否对有逃废债嫌疑客户在他行存放现金或应收账款等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及时与债权人委员会积极协调做好维权工作,是否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银监会、银行业协会支持。
  参考文献:
  [1]詹向阳,杨荇.警惕产能治理中的隐蔽逃废债行为[N].上海证券报,2014-09-27(007).
  [2]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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