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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个人所得税背景下的年终奖个税筹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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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个人所得税背景下,因为年终奖在多数情况下数额相对较大且与员工息息相关,所以此背景下如何进行年终奖个税筹划成为单位、企业以及实际纳税人关注的焦点。本文从新个人所得税背景下的年终奖计税方法入手,对年终奖计税方法发生的变化展开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从专项扣除之后收入大于0、专项扣除之后收入小于0、分配比例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年终奖筹划方式调整四个角度对新个人所得税背景下的年终奖个税筹划展开研究,希望以此为相关工作的展开提供有价值参考,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帮助纳税人减轻纳税压力,享受到新政优惠。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税收改革;年终奖;税收筹划
  出于保障居民收入、保障税收公平性等多种现实需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从制定至今经过了多次调整优化,在个人所得税法调整优化后,相关人员必须进行深入解读与研究,切实将新个人所得税法融入个税筹划当中。由于年终奖个税筹划是个人所得税筹划的重要组成之一,对我国居民收入有较大影响,故下面将对“新个人所得税背景下的年终奖个税筹划”进行研究。
  一、新个人所得税背景年终奖计税方法的变化
  (一)2022年1月1日前可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法
  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可知,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关于一次性奖金计税法,有以下三点需注意:第一点,进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时参考表1,全年一次性奖金乘以对应的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即可得到应纳税额;第二点,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进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时还可选择将该奖金并入综合所得,然后采取合并计税;第三点,2021年12月31日后全年一次性奖金均并入综合所得采取合并计税。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与个人所得税改革前方法的区别
  从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的区别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展开分析,主要有以下两点需了解:第一点,改革前全年一次性奖金使用特殊的计税办法,在计税金额计算过程中可扣除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部分;第二点,改革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发生了一定变化,具体来讲就是计税金额计算有一定差异,改革后的计税金额等于奖金金额。
  二、新个人所得税背景下的年终奖个税筹划策略
  (一)专项扣除之后收入大于0的情况
  专项扣除之后收入大于0的情况是指新个人所得税背景下居民的年度综合所得总额在专项扣除时要扣除6万元的相关费用及社保、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等,在这之后收入大于0,即需要交纳的部分统统大于0。此时,年终奖个税筹划可采用一次性奖金计税法,即奖金可选择一次性发放。下面将联系例1分析新个税背景下专项扣除之后收入大于0的情况下年终奖个税如何筹划。
  例1:2018年某企业人员全年税收收入为45.5万元,其中包括年终奖3.5万元,另外,扣除该人员在社保、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上的费用合计7.2万元,扣除6万元的相关费用。在此条件下,分别采取一次性奖金发放的方式与并入全年所得的方式,计税情况如表2。
  结合表1对年终奖不同计税方式下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可发现采用方式一对年终奖进行计税最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方式二低,即在例1这种情况下,奖金选择一次性发放不计入全年综合所得,纳税人的纳税压力将更小。
  (二)专项扣除之后收入小于0的情况
  专项扣除之后收入小于0的情况是指新个人所得税背景下居民的年度综合所得总额在专项扣除时要扣除6万元的相关费用及社保、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在这之后收入小于0,即需要交纳的部分小于0。在此情况下,结合例2对年终奖个税筹划进行分析。
  例2:某企业人员全年收入为9万元,其中包括年终奖1万元且在年尾一次性发放,扣除社保、公积金、子女学费等多项相关项目的应扣除额共计3.2万元,此条件下,分别采取一次性奖金发放的方式与并入全年所得的方式,计税情况如表3。
  结合表2对年终奖不同计税方式下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可发现采用方式一对年终奖进行计税最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比方式二高,即在例2这种情况下,奖金选择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进行计税,纳税人的纳税压力将更小。
  (三)分配比例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在实际的奖金发放过程当中,居民的年终奖与每年按月份的薪资之间,由于分配比例的不同,将会直接影响居民的年度税后总收入,这个分配比例越大,将会导致居民需要缴纳的税收差额也就越大。对于分配比例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可结合例1进行如下分析。
  例1中的其他条件不变,只是年终奖配比发生变化,这里假设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由3.5万元变为14.4万元,则有:
  除去年终奖后该名企业人员的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为:45.5-14.4=31.1(万元)
  除去年终奖后该名人员的应纳税额:31.1-6-7.2=17.9(万元)
  此时,按方式一,一次性奖金发放,则该名人员需缴个人所得税,工资部分:17.9×20%-1.692=1.888(万元),奖金部分
  14.4×0.1-0.252=1.188(万元)。个税全年合计为1.888+1.188=3.076(万元).
  将上述结果与年终奖为3.5万元时的个人所得税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可发现,年终奖分配比例对个人所得税有较大影响,将全年4.173万元的个税降至3.076万元,降幅达到26.29%。可见,通过合理调整年终奖分配比例,在整体薪资成本不变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压力将有所减小。
  (四)年终奖筹划方式调整
  对年终奖筹划方式进行调整的原因在于不同的筹划方式将直接影响纳税人收入,换言之,通过年终奖筹划方式的合理调整,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纳税人收入、降低纳税人的纳税压力。关于年终奖筹划方式调整,主要有以下三点内容。
  1.敏感区调整
  敏感区调整实际就是在进行年终奖个税筹划时,要尽量避开“多发放1元导致纳税压力大幅度增长”的区域,以此保证税负合理。换言之,敏感区调整可帮助企业或单位有效避免因纳税压力过大引起员工抱怨、工作积极性降低的情况。在进行敏感区调整时,负责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人员可通过工资薪金、年终奖区块化组合探讨出多个适用的筹划方案,然后再结合实际情况择出最适方案。
  2.分段发放
  分段发放主要有两个好处,一个好处是年终奖在企业中存在感较强,员工能切实感受到年终奖对自身总体收入的影响,有利于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提升,另一个好处是分段发放不容易导致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工作量猛增,这在分散相关人员工作压力的同时可减少年终奖发放过程中的错漏。
  3.福利替代方法
  福利替代法是指将年终奖转化为福利按月发放给员工,这种做法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需要交纳的税收金额,帮助员工合理、合法避税,减轻员工的纳税压力,尤其是当需要交纳的税收金额在税收临界点左右时,该做法可有效减轻纳税压力。福利替代的常见做法有:从100%的年终奖中抽取一部分出来,例如抽取20%或25%,用抽取的部分按月给员工发放加班补贴、高温补贴等等。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基于新个人所得税背景下的年终奖个税筹划与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存在一定差异,为令纳税人享受到新政福利,在合理、合法基础上减轻纳税压力,相关人员有必要对新个人所得税背景下的年终奖个税筹划展开研究,通过专项扣除之后收入大于0的情况、专项扣除之后收入小于0的情况、分配比例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年终奖筹划方式调整四个角度的探讨,全面提高年終奖发放的科学性,最终令年终奖发放与相关纳税工作顺利落实。
  参考文献:
  [1]牛军,刘雅茹,李天.我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会计之友,2019 (11):10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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