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让金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润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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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建强
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其明确规定:“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7月2日,乘此东风,白城镇赉县东屏镇致祥村农民祝令军和其他四个同村老乡一起出资申请设立的镇赉县富民獭兔专业合作社也正式挂牌营业了,这是白城市设立的第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过4年的发展,截至今年9月末,白城市共计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1180家,全部在工商局注册,成员已达3万余人,带动农户7.5万户。合作社统合了当地优势产业的购销大户、加工大户、技术专业户等,统一为农民提供种子、传授种植技术,拓展销售网络,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产品统一品牌、统一销售,提高了产品的销售价格,从而也提高了社员的收入水平。
现有的“多渠道金融支持”
从相关调研的情况看,目前白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最直接的体现是发放贷款。但目前,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家机构对个别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支持,其他各金融机构都没有直接对合作社提供贷款,贷款覆盖面小。另一个体现是其他形式的间接贷款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虽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直接提供资金支持,但对部分专业合作社社员以农户或居民的名义投放的贷款对专业合作社给予了间接的信贷支持。其主要原因是各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主体资格、保证形式尚未有明确规定,现行的贷款管理办法与其不对称,还很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进行贷款支持。保险机构目前还没有针对合作社开展业务,只是办理了一些分散到农户的保险业务,如政策性种植保险、奶牛养殖保险等。
金融“润色”
白城的农民合作社涉及种植、养殖、农机等多个领域,在生产周期、流通渠道、运行方式、产销结合等方面各具特色,对信贷、结算、反假货币等方面的需求呈差异性、立体化。
针对白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金融机构需要确定小而有为的信贷、保险和其他服务配套的基本思路,让金融主动去贴合信用社的需要。
农村金融机构需要针对目前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发展程度,加强调研,拓宽业务产品的应用范围,使其与合作社现实的融资和保险需求接轨。金融机构也需要积极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来,研究合作社的现状、难点及发展趋势,主动、提前辅导和服务,增强其金融意识,培育金融服务的增长点。
目前,从政策导向和措施跟进上看,应把提高合作社信贷的可获得性和低成本性作为金融服务的中心和重点。各类金融机构需要整体动作,综合治理,分层次立体式服务。一是从金融管理方面,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主动协调政府及职能部门,打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融资环境,要对各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加强信贷政策的指导,引导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研究解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不对称问题,制定出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管理办法,为信贷投放创造条件。二是银行机构从信贷服务链条上,要多点切入,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对处于起步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采取向合作社成员发放贷款;对于发展层次较高,经营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对资金需求较大的可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产品龙头企业担保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三是加强联合与合作,提高金融服务满足率。推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联保贷款方式;推行社员联保贷款方式;推行合作社动产、不动产抵押贷款方式;推行专业合作社+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多种方式的贷款模式,加大金融创新力度,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不足难题。
在保证担保体系建设上,金融机构也需要为信贷投入创造规避风险的外部条件。要创新各类符合实际需要的农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使用权等财产抵押贷款品种。还可以组织多种形式的专业担保机构,逐步纳入再担保体系,以及建立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机制,适度分散金融风险。
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区域商品集散的规模增加,物流、资金流不加大,改善金融环境,提高服务能力是金融机构的当属之责。(作者单位: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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