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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间业务应注重风险管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夏令武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不运用或少运用自己的资金,不直接增加表内资产负债,利用技术、信息、专业知识、机构网络、信誉等方面的优势,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国外商业银行一般将此类业务称之为收费业务(fee-based businesses)。80年代以后,随着金融脱媒现象的产生和加剧、传统资产业务日益受到资本约束、收入受市场利率波动影响加大等原因,西方商业银行逐渐抛弃传统的经营模式,日益注重发展中间业务。逐渐地,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成为其营业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占比一般为40%至60%,一些银行甚至超过80%。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成为考核一家银行服务水平、经营稳健程度和综合竞争能力的关键指标。
  
  中间业务发展空间广阔
  
  追溯根源,中间业务最初是传统商业银行“存、贷、汇”三大类业务中的“汇”,即汇兑业务,这是商业银行最原始的业务。随着人们对金融服务要求的不断提高,中间业务发展到今天,已经远远超出其原始范畴,成为银行业务中最为丰富多彩的一个品种。
  根据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允许开展的中间业务一共有24类,极大地拓展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空间和视野。但稍加分析会发现,这24类业务仍受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严格约束,是根据传统商业银行功能来设计的。实际上,西方银行开展的中间业务远远超出该范畴。
  按功能和业务属性,中间业务可分成十类。(1)结算性中间业务,包括国内外结算,例如汇款、托收、信用证业务(不包括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银行卡业务(不包括信用卡透支),资金清算业务等。(2)代理性中间业务,包括代理政府等机构委托、代收代付等。(3)担保性中间业务,包括各种担保、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承兑等。(4)承诺类中间业务,包括可撤销承诺和不可撤销承诺两种。(5)交易类中间业务,包括各种金融衍生业务,例如外汇远期买卖、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外汇掉期等。即期买卖、结售汇业务也属商业银行交易类中间业务。(6)投资银行类业务,包括资信调查、现金管理、信用等级评估、工程预决算、资产评估、基金管理、基金托管业务、财务顾问、融资和理财顾问、企业并购和投资咨询、项目融资、协助企业上市、债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7)代理保险业务,包括代售保单、代收保费,以及其他银保合作或交叉产品。(8)各类财产信托业务,包括私人信托和机构信托。(9)网上银行业务,包括提供网上账户管理(例如账户整合服务)、资金划拨、网上支付(B2B、B2C、B2G、P2P支付平台等)、网上交易等。(10)其他类中间业务,包括保管箱、计算机服务等其他不能归入的业务。
  另外,如果按照客户对象分,中间业务也可划分为个人银行业务、公司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等。西方商业银行开展的私人银行业务的主要部分都是收费业务,例如遗嘱服务、家庭办公室服务、财产信托等。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以前四类为主,再加上第十类中的保管箱服务。而技术含量高、利润空间大的第(6)、(7)、(8)、(9)类业务开展得很不充分,一些业务基本没有能力开展。例如,第(6)类中企业并购服务、企业上市顾问,第(8)类财产信托业务,受现有法规框架和银行经营体制限制,我国中资商业银行基本不具备开办条件和能力。
  按照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排序,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的主要中间业务为支付结算、银行卡和代理等业务,占87%,其中支付结算业务占36%,银行卡业务占23.4%,代理业务收入占15%;其次是担保及承诺和交易类业务,占12.6%;融资顾问、托管业务各占5%和2.3%。
  从图1可看出,在目前允许经营的中间业务范畴内,传统的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类业务仍然是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中间业务产品,技术含量高、利润空间大的中间业务,如融资顾问业务、托管业务、交易类业务所占比重仍然很小。允许开办的企业现金管理、代理保险等业务尚未成为有影响力的中间业务品种。再考虑到尚未被允许开办的中间业务,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空间非常广阔。
  
  发展中间业务须防范风险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相对于商业银行表内资产业务,总体上风险较低,但并不能说没有风险,尤其是或有资产类中间业务。一些或有负债业务,例如金融衍生业务,从其突发性和破坏性看,比传统的信贷业务还高。而且,由于中间业务范围广,其与银行需要面对的几乎所有的主要风险均相关,包括信用风险(如承诺担保类业务)、市场风险(如金融衍生业务)和狭义的操作风险(如结算类业务,代理业务),同时还存在法律风险、汇率风险、信誉风险和国家风险。
  
  
  与表内资产负债业务相比,中间业务呈现以下特点:
  自由度较大。由于中间业务的形式多种多样,一般情况下,只要交易双方认可,就可达成某些业务协议,灵活性大;而且,中间业务可以在场内交易,也可以在场外交易,既可以是有形市场,也可以是无形市场。在新巴塞尔协议颁布实施之前,绝大多数中间业务的开展都不受资本约束,这导致部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无限制膨胀,加速了资产表外化进程,给中间业务带来了一定的潜在风险。
  透明度差。中间业务大都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许多业务不能在财务报表上得到真实反映,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如股东、债权人和监管当局难以了解银行的全部业务范围和评价其经营成果,经营透明度下降,影响了市场对银行潜在风险的正确和全面的判断,不利于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多数交易风险分散于银行的各种业务之中。中间业务涉及多个经营环节,例如企业现金管理,同时涉及企业的存款账户和贷款账户管理、涉及对企业的财务分析、涉及银行与企业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业务,银行的信贷、资金、财会、电脑等部门都与之相关,防范风险和明确责任的难度较大。
  高杠杆作用。主要指金融衍生业务。金融衍生产品的共同特征是保证金交易,即只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可进行全额交易,不需实际上的本金转移,合约的了结一般也采用现金差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只有在满期日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的合约才需要买方交足货款。因此,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高杠杆效应。保证金越低,杠杆效应越大,风险也就越大。
  内涵丰富而复杂。中间业务产品覆盖面大,一些产品不仅组成复杂,而且横跨不同的行业,例如银行与保险业、证券业的交叉或合作产品,各种理财产品,金融衍生产品,对银行从业人员素质有较高的要求,不仅要有丰富的金融知识,而且还要具备其他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才能有效地进行经营和管理。最为典型的是金融衍生产品,该类产品往往是由各种不同基础金融产品(产品、利率、汇率、期限、合约等)的反复组合、分解,其产品特征往往非常复杂,不仅非专业人士难以理解和掌握,即使是专业人士往往对其属性也了解不透,难以对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因此,对这类中间业务,与一般金融产品相比,风险更难以控制。
  中间业务的以上特点,加大了对该类业务风险集中统一管理的难度。对中间业务风险的管理,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归类管理原则
  第一,按照风险类别进行管理。力图对中间业务的风险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是不可行的,原因在于中间业务风险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风险类别,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不同种类的风险构成的。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应建立全面风险管理观念,根据业务品种的属性,将对不同的中间业务的风险纳入银行的整体风险管理框架中,进行归类管理。

  按商业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时是否形成“或有资产”,可以将中间业务划分为“或有资产类中间业务”和“非或有资产类中间业务”。或有资产类中间业务一般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有关,往往是商业银行表内业务的衍生产品,例如贷款承诺、备用信用证、货币互换、利率互换等,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表内资产,具有较大风险;而非或有资产业务则往往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无关,例如咨询评估业务、代客理财业务、现金管理业务等,风险以操作风险为主。因此,应区别以上两类的不同特点,加强对风险的管理。
  第二,可以按商业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时的角色划分为代理性业务、委托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
  代理性业务是指银行在接受客户委托后,以客户的名义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如代理收付款、代理保险、代发工资、代销国债等。在这类业务中,银行只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以客户的名义办理业务,承担的风险较小。
  委托性业务是指银行在接受客户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的各类中间业务。例如进出口结算业务、信托业务中的委托类业务等。在委托性中间业务中,由于受理对象的不同,并且以自身的名义开办,业务经营中直接借用了银行信誉,银行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自营性业务是指银行自己主动参与的各类中间业务,例如担保性中间业务、自营外汇买卖业务、调查见证业务、咨询评估业务等。在这些业务中,银行都是作为当事的一方参与,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2)突出对操作风险的管理
  相对于表内资产负债业务,以收费为基础的中间业务风险的更普遍的表现形式是操作风险,存在不同类别的中间业务之中。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该定义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但包括法律风险。从委员会给出的定义可以看出,操作风险损失是指与操作风险事件相联系,并且按照通用会计准则被反映在银行财务报表上的财务损失,包括所有与该操作风险事件有联系的成本支出,但不包括机会成本、损失挽回、为避免后续操作风险损失而采取措施所带来的相关成本。
  某银行根据该定义,将操作风险类型归纳如表1所示。表1中对操作风险的分类,不仅仅指中间业务,还包括其他业务中存在的操作风险,但本质上是一样的。根据新巴塞尔协议,为抵补操作风险产生带来的损失,银行首先要建立相应的资本金。但从加强风险管理、预防风险产生的角度,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首先要认识到操作风险是业务经营中一个主要风险类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控制程序,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并加强对风险的监测、评估、控制和缓释,同时,要加强对操作风险的披露,以使市场和金融服务消费者了解银行存在的操作风险以及对操作风险的主要管理和评估方法。
  
  (3)注重对法律风险的管理
  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归类,法律风险应包括在操作风险之中。但鉴于我国银行业发展所处的特殊阶段,有必要特别强调一下对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管理。
  中间业务大多属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交叉经营的领域,银行监管法律框架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拓空间。前文已提到,我国商业银行开拓中间业务,仍然受到由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的严格约束。但法律并没有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交叉领域的产品作出明确的界定。近年来,银保合作发展迅速。截止2005年底,全国共有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65800多家,占全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55%,代理保险约1300亿元,市场份额占比达成25%。即便如此,银行业和保险业还未真正进入实质性的合作阶段,我国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依然制约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使银行难以设计开发出跨领域、综合性、多方位的中间业务产品,难以提高业务的集约水平和档次。另外,在银保合作的交叉领域,尚没有一套系统的监管法规,其中蕴藏的风险不容忽视。
  
  (4)预防产生声誉风险
  我国银行业开展中间业务还要小心在意声誉风险。近年来,在监管当局的推动下,各银行机构高度重视对信用风险,也逐渐加大了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力度。但普遍对声誉风险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实际上也与我国银行长期以来形成的不良经营理念有关:没有形成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管理理念。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尤其要建立良好的声誉。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银行服务准公共产品的特征,使广大普通金融消费者对银行服务收费仍然带有一定的成见,即使是地方政府部门,也不一定对银行服务收费行为理解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因此,银行对中间业务收费,一定要加强宣传,以免公众对银行产生误解。二是中间业务最能体现银行的服务水平和形象。银行在提供中间业务服务的过程中,要保证服务的质量,而不是仅着眼于收费,为收费而开展中间业务,应首先着眼于提供服务,帮助客户解决实际问题,应让金融服务消费者感觉物有所值,愿意付费享受更好的服务,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并由此建立良好的声誉,赢得更多的客户。
  
  中间业务发展应建立战略目标
  
  自2001年6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发布并实施5年来,中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获得长足发展。2002年以来,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总体上保持了20%以上稳步增长的态势,2004年比2003年增长29%,2005年比2004年增长21.6%。同时,中间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与上年相比大幅提高。2005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14.7%,2002年该比率还仅为3.86%。以上比率变化表明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重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正逐步降低对利差收入的依赖,收入结构趋于多元化。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面临较大的降低不良贷款的压力,同时,经过改制上市,又面临着利润的压力。在这双重压力之下,各银行从被动开展中间业务转变为自觉地调整经营战略,主动拓展中间业务。而且,为顶住社会舆论的压力,一些银行寻求银行之间的联合,共同确定某些中间业务的收费标准。建立行业标准,统一业内做法无可厚非,但如果是出于利润的压力,则要三思而后行。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还存在结构性问题。2005年,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包括住户、企业和政府部门)贷款、股票、国债和企业债融资占比分别为78.1%、6%、9.5%、6.4%,贷款仍然是我国金融市场占主导地位的融资方式。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融资主渠道仍然要靠银行贷款解决。而且,我国金融市场上可供服务的金融工具仍然十分有限,发展中间业务尚存在许多客观条件制约。这实际上也是部分地区银行基层中间业务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我国金融市场结构正在不断改善。2004年全年国内非金融部门贷款、股票、国债和企业债融资的占比分别为82.9%、5.2%、10.8%、1.1%,2005年与2004年相比,融资结构变化明显,企业债融资比重明显上升,贷款和国债融资比重下降。这预示着,我国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外在压力和空间也在不断扩大。
  因此,我国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要建立一个战略性考虑,不能片面地为降低不良贷款、提高利润而发展中间业务,并为此机械地制订相应的考核指标,并下达到各分支机构。一方面,银行不要忽视当前、并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仍然存在的十分庞大的贷款融资需求,发展中间业务要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节奏合拍。另一方面,银行也要高瞻远瞩,要抓住当前良好的发展机遇,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稳妥、高效地开展中间业务。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责任编辑:柯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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