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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务会计报告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丁家兴

  【摘要】作为会计新领域的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相同,最终也要对其工作结果编制会计报告,但是法务会计报告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存在很大的差异。本文对法务会计报告的类型、特征、内容和呈报作了简要介绍,以明晰和完善其在法务会计中的重要作用。
  
  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相同,最终也要编制会计报告。法务会计的工作结果一般都要用报告的形式系统表达出来,以供委托人使用和参考。法务会计报告是法务会计师最终的工作产品,是对法务会计师获得信息的反映,应包括其在调查或审核中形成的意见、结论和发现。报告应该能说明法务会计师已经做了哪些工作,感觉重要的部分是哪些,其必须真实和正确,并能帮助按全面性、可靠性、客观性、相关性等评价法务会计师的工作。报告的目的是使阅读者能像会计师一样解释实际的信息,协助阅读者得出和专家相同的结论。所以报告必须清晰,按能让任何第三方理解的方式列报。没有好的报告,做得工作再好,也无济于事,甚至会使法务会计师陷入没有依据支撑的境界。对于报告应提供多少信息,至今仍有争论,但起码应提供支持意见的最简单、充分的信息,法务会计师的发现和对各种假设有影响的敏感性分析都应该提供。信息应该是法务会计师第一手获得的或是基于事实,要避免道听途说,也要避免律师对意见的影响,要时刻保持客观和独立。
  目前,报告类型主要有四种:正式报告、报告信或意见信、具结书和口头报告。选择何种报告类型,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在大多数情况下,首选的是正式报告或意见信。因为在许多案件中,无法确定谁会代表事务所提供专家证言,这两种形式不局限于某个人。
  一、法务会计报告的特征
  法务会计报告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正确性。报告应该包括所有重要和相关的证据和证人陈述。所有计算一览表都应该正确无误,因为任何错误引用或数学错误都能使阅读者对报告整体的精确性产生怀疑,甚至导致报告无效。时间、日期、数字和支持信息等应该与证人或当事人进行再确认,确保无误。
  (二)清晰性。报告应使用清晰、简单的语言,不应使用技术术语。因为阅读报告的人通常不熟悉技术术语,报告应明确地解释术语的意思以使阅读者能够理解。
  (三)无偏见。报告应该只说明事实,不应包括法务会计师的偏见或偏袒,不管事实是支持原告还是被告都必须列示。法务会计师必须客观地表示意见,绝对不能隐藏某些对聘请自己的一方的证据,即使该证据可能证明自己的这方有罪,也应在报告中披露。法务会计师必须时刻记住,他是对法庭负责表达公正意见的。
  (四)相关性。法务会计师应该确信所有相关信息、任何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信息都应包括在报告中。不重要或不相关的信息只能迷惑阅读者,可能会导致阅读者怀疑法务会计师的能力和方法,在情况允许时均可以忽略。
  (五)及时性。法务会计师在询问证人时应该做记录,这些记录应尽快记入询问或陈述备忘录,拖延的时间越长,记住的就越少。报告也应在调查后尽快编制,否则将导致报告忽略重要或相关信息。建议法务会计师不要同时接手3个以上案件,除非一些特殊情况。
  (六)适当性。法务会计师不应该对当事人有罪、无罪表示任何意见,也不应对证人证言或证人陈述表示任何意见或结论。证人或当事人的陈述应该能够清楚地显示出冲突所在,而且不能在陈述或报告中说明机密信息,报告中的机密信息应该仅靠代码或数字识别。一些执法部门需要法务会计师在报告中有“结论”,实际上结论只是参考意见,执法部门需要的只是对行动全过程的介绍,当事人的有罪、无罪的结论不是他们想要的。
  二、法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法务会计报告应该充分地披露所有的问题,一般而言,法务会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报告的目的。说明聘请者和聘请目的,即谁聘请法务会计师承担这份工作,要求法务会计师做什么。在报告开头应陈述聘请法务会计师的一系列目标,目标不能夸张,法务会计师必须确认在报告整体中是否包括这些目标。通常目标会随着进程中案件性质的变化和客户要求的改变而改变。
  (二)介绍背景。简单的背景介绍很有用处,不仅对法庭确定法务会计师在背景中发现的重点有帮助,而且使不全面了解案件的第三方的阅读者有了准备。背景讨论可能包括以下内容:主张是什么,抱怨的实质,对意见和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事实等。在背景中不应包括得出的结论,仅仅是法务会计师被聘请时可得到的事实。
   (三)介绍范围。范围部分应指明法务会计师工作的性质,是局部审查还是全面审查,是包括对导致结论的特定事实的调查,还是仅仅对会计概念的评价。法务会计师审查的所有信息都应包括,而不仅仅是法务会计师信赖的信息。在这部分法务会计师应该详细说明其希望看到却没有取得的信息。错误的信息也要说明,使法庭能够确定报告的可靠性程度。此外,还应附加报告的限制,仅限于特定目的使用。
  (四)假设和结论的可变性。这部分应说明法务会计师在调查中使用的所有供得到特定结论的假设。应解释为什么使用这些方法或假设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假设的小小变化可能会对结论产生重要的影响,如果存在这种情况,法务会计师应该考虑不同的假设对结论的影响程度。
  (五)结论。在法务会计报告中可能会得出各种不同类型的结论。问题和结论应该按照逻辑顺序,并且与先前的报告目的相照应。结论和意见必须与特定分析和法务会计师的审查相联系,并说明如何选择的方法。如果结论是复杂的或大量的,可以将结论汇总,将最重要的放在前面。
  (六)分析部分。应包括所有支持结论的一览表和附录,不管是时间表、文件还是汇总的财务信息都应包括于此。
  要注意的是,专家证人报告与法务会计报告并不等同,专家证人报告只是法务会计在担当专家证人时提供的报告模式。专家证人只是法务会计工作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法务会计师还从事大量的调查工作,具体工作不同,报告内容和形式都不相同,法务会计师可以根据事务类型选择不同的内容和格式。
  三、法务会计报告的呈报
  在呈报报告时建议参考4p(position,problem,possibilities,proposal),即情况、问题、可能、建议。法务会计师必须:考虑“情况”,发现文件和证人陈述,必须参考相关法规和专业准则考虑“问题”,必须考虑“可能”性;必须得出“建议”或结论。在实践中,通常报告不在法庭宣读,法务会计师仅被问及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和他是否坚持报告中这些观点。如果他确认报告是真实的并坚持他的观点,可能立即被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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