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列报及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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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森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属性与披露原则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属性 在传统会计理论中,资产和负债都是基于“过去的事项”形成的,而根据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衍生金融工具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未来性”,即:“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且绝大多数交易均实行保证金制度,初始投资额很低,因此历史成本并不能准确反映衍生金融工具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和风险,基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的会计信息当然也无法给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带来有效的决策信息。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即采用市场价格来度量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变动,这样能更真实地反映它的收益和风险状况。
(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披露原则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属性决定了其信息披露为公允价值信息披露,而公允价值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目的就是向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为了保障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应遵循以下披露原则:一是充分披露。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高风险性和复杂性,企业的财务报告必须反映出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表内与表外信息结合披露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披露方式。表内列示可以充分揭示有关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以及它对投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方面的影响。而表外信息除了包括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基本情况作详细披露外,还应当对衍生金融工具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交易的性质、各类风险定性的描述及定量的测度等情况进行详细披露,这类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加深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信息的全面了解。二是可理解。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及会计核算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如套期保值和投机套利交易的区分,套期保值种类的认定、浮动盈亏的变化等。然而,对于非专业人员是很难清楚地理解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蕴含的风险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因此,在企业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进行披露时,应充分考虑所披露信息的可理解性,在报表附注中进行详细说明。三是及时披露。金融市场瞬息万变,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更是变幻莫测,对衍生金融工具操作进行有效监管,切实避免投资者遭受损失, 会计信息必须及时披露,并且要具有前瞻性。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变化及其问题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变化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列示,新准则规定将其在纳入资产负债表以全额法分别列示(可以抵销列示的除外)。其中,列示的具体规定主要有:(l)金融工具的分类。新准则明确规定,报告主体应当依据金融工具的定义和性质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归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并且规定了相应的确认和分类条件。(2)利息、股利、利得和损失。权益类的计入所有者权益,负债类的计入当期损益。(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新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抵消。衍生金融工具的披露,新准则规定应主要披露如下信息:(1)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如分类方法、确认和终止确认的条件、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采用的计量基础等等。(2)各类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包括套期关系的描述、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被套期风险的性质。(3)公允价值信息。包括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采用估值技术的,还应披露相关的估值假设。(4)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合同金额或名义金额,到期日、失效日或合同执行日,期末公允价值等信息。(5)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描述性信息和数量信息。(6)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市场风险信息。(7)其他披露的事项。主要包括担保、减值、重分类的金额和原因等。通过这些信息的披露,使报表使用者能够了解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帮助评价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及确定性程度,从而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另外,新准则还引入了“利得”和“损失”这两个隶属于利润要素的概念。利润的计算变为:利润=收入-费用+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这一改变,突破了原来准则中严格按照历史成本和实现原则确认收益的规定,使许多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能够计入当期利润,在利润表中得到反映,如“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账户就可以反映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经过这样的调整,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对企业利润造的影响就可以通过利润表得到反映。
(二)衍生金融工具的问题新准则的上述变化使得财务报告能够更准确更公允的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内在价值及潜在风险,但仍然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的对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原则性和概括性较强,而可操作性较弱。新准则的制定主要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侧重于框架性和方向性的规范,主要是对相关问题的重点、难点做出一些解释性规定,并没有详尽的操作规范。然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总是伴随着较高的风险,仅仅有定性的描述远远不能全面反映风险的真实状况,因此,缺乏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定量的测度以及风险测度方法的可选择性必定大大降低了财务报告的有用性。二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会增加财务报表的波动性,特别的会使使利润变化起伏更大。在市价上升时,公允价值计量会导致金融资产增加;当市价急剧下降时,公允价值计量又会导致资产巨额减计;而且,利润的大幅波动为公司价值的评估也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事实上,这种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的会计信息的波动性很可能会引起投资者不必要的恐慌。
三、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
(一)表内列报的改进 一是资产负债表的改进。(1)改变表内项目分类标准并单独列报。现行的资产负债表是按照流动性对表内项目进行划分和顺序排列的,然而,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来说,其流动性是无法判断的。如果基础价格走势与预期相符,企业可能将衍生金融工具持有至到期;反之,企业可能随时将衍生金融工具对冲了结。因此,不能再按照流动性对资产负债表内各项目进行划分和顺序排列,而是在资产负债表中,将资产按照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列示,负债按照金融负债和非金融负债进行分类列示。依据重要性原则,对于那些运用衍生金融工具较多,涉及金额较大的企业,还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增设相应的项目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单独列报。可以设置“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项目,用以核算以公允价值计量、分别归类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衍生金融工具。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单独列报,能够清晰、直观的反映出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金额、公允价值等信息。(2)计提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准备。相对于表外信息而言,报表使用者往往更重视表内信息,所以,对于存在巨大风险的衍生金融工具而言,不仅要在表外对其风险进行披露,并且在表内也应披露其存在的风险,从而使报表使用者能够全面了解衍生金融工具存在的风险,进而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可以考虑采取特定方法提取衍生金融工具风险金,作为衍生金融资产的抵减项目列示。具体操作如下:设立“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准备金”科目,该科目属调整科目,类似于“坏账准备”科目,用以核算计提风险准备金的增减变动。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准备金”;实际发生损失时,借记“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准备金”,贷记“衍生金融资产”;余额一般应在贷方。
二是利润表的改进。新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虽然能够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衍生金融交易存在的风险,但是,这必然会加大利润的波动幅度,甚至会误导报表使用者。此外,上市公司还有可能利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盈余管理,平滑经营业绩,操纵利润。鉴于此,需要对利润表进行改进,以期达到既能反映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对利润表的影响,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波动误导报表使用者的目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由于市场价格变化而形成的浮动盈亏,并不是已实现的盈亏,其本质上是一种预期收益或预期损失。因此应当将反映预期因素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与利润表中的其他项目相分离,即将利润表分为实线部分和虚线部分,预期损益在虚线表中列示,并根据预期净损益计算相应的预期所得税费用,最后计算预期净利润。每股收益根据预期净利润计算,位置调整到虚线表内。这样一来,就可以将已实现的盈亏和预期的盈亏区分开来,一方面既能反映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对利润的影响,另一方面,又能避免误导投资者。经过改进后的利润表能够满足不同类型的报表使用者。对于稳健或保守型的报表使用者,可以选择净利润和预期净利润中的较低的一个作为评价和决策的依据;对于风险偏好型的报表使用者,可以选择净利润和预期净利润两者中较高的一个作为评价和决策的依据。
(二)表外披露的改进一是衍生金融工具主要会计政策披露。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报表附注的“主要会计政策”项目下,单独对其初始、后续的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以及其它相关的重要会计政策进行说明,从而提高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政策选择的透明度,避免了上市公司为达到特定的目的而滥用会计政策选择权,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而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二是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披露。目前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信息表外披露现状良莠不齐,部分公司虽然对公允价值进行披露,但是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及估值假设却多未提及,且格式也不统一。因此,应该在“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项目下,单独对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进行披露,包括全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跃市场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此外,在“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应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名义金额和公允价值,以便报表使用者进行对比。
三是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信息披露。现行的财务报告没有采用规范的格式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信息进行披露,披露的内容也不全面。鉴于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信息的重要性,应该在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设“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项目,用来披露衍生金融工具所面临的风险。这些披露应该既包括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描述性信息披露,又包括其风险的数量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安慧:《我国上市公司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研究》,西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
[2]彭佳:《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企业技术开发》2010年第2期。
(编辑代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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