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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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 畅
摘要:盈余管理是资本市场研究和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问题越来越严重。近年来我国对于盈余管理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对盈余管理的动机进行了文献综述,并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方向。
关键词:盈余管理 盈余管理动机 实证研究
一、引言
盈余管理研究最早在西方国家的出现主要是由于西方国家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和实证会计研究的兴起,因此盈余管理很快成为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实证会计研究的重要领域。最初的盈余管理仅仅是企业内部的个体行为,但随着西方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管理层出于个人或企业目的,将盈余管理作为其操纵利润的主要手段,在上市公司中尤为突出。Burgstahler和Diehev(1997)对美国证券市场的样本加以研究后指出,大约有8%―12%的公司通过盈余管理避免盈余减少,而约30%--40%的公司为避免亏损而进行了盈余管理。他们利用公认会计准则的弹性,随意调节其公司的账面利润,造成会计信息报告的不真实。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加之实证会计研究的方法在我国开始起步,我国学者自此开始了中国制度背景下的盈余管理研究。在近10年的研究中,我国学者从盈余管理的概念到盈余管理的动机,从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方法到如何进行盈余管理的监管都做了大量的研究,并且这些研究并不是完全照搬西方盈余管理的研究方法,而是将这些较为成熟的方法同我国具体的制度背景、资本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联系起来形成了我国盈余管理研究的一些成果。而研究盈余管理问题就必须对盈余管理的概念做出最适合的定义,会计界对于盈余管理的定义也是颇有争议,目前全球公认的比较权威的定义,是来自美国会计学家斯科特(William.k Scott),凯瑟琳・雪珀(Katherine.Sehipper)。斯科特对盈余管理的定义为:盈余管理是指在GAAP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而凯瑟琳・雪珀则认为,盈余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有目的地控制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Disclosure Management)。
我国对盈余管理的定义主要有:魏明海(2000)认为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当局为了误导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经营业绩的理解或影响那些基于会计数据的契约的结果,在编报财务报告和“构造”交易事项以改变财务报告时作出判断和会计选择的过程。陈国欣、祝继高(2004)认为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当局为实现自身利益或企业利益,误导某些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经营业绩的理解或影响基于会计盈余的契约的结果,在编制财务报告和通过规划交易以变更财务报告结果时,运用职业判断,做出会计选择和决策的过程。宁亚平(2004)认为盈余管理应当有别于盈余操纵(Earnings Manipulation)和盈余作假(Earnings Fraud),盈余操纵包括盈余管理和盈余作假两方面内容。因此将盈余管理定义为:管理层在会计准则和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盈余操纵;或通过重组经营活动或交易达到盈余操纵的目的,但这些经营活动和交易的重组增加或至少不损害公司价值。笔者认为,以上我国关于盈余管理的观点体现出我国关于盈余管理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魏明海(2000)给出的定义从“经济责任观”和“信息观”两个方面均对盈余管理进行了阐释,但更偏向于以“信息观”的观点从盈余管理造成的后果来定义。但该定义未对盈余管理与财务造假等相关概念进行区分,也未对盈余管理的合法性给予肯定。陈国欣和祝继高的观点基本与魏明海的观点一致,只是他们有意识地去将盈余管理与财务造假区别开来。宁亚平(2004)的定义主要是从“经济责任观”的角度来定义盈余管理的。这一定义从法律的角度肯定了盈余管理的合法性,认为盈余操纵中的盈余管理是在会计准则和公司法允许范围内进行的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盈余管理出现的合理性一面,而盈余操纵中的盈余作假则是一种违法行为;宁亚平从“经济责任观”的观点出发,认为盈余管理所造成的经济后果同盈余作假所造成的后果是一致的,因为盈余管理是盈余操纵的一种形式。但这一定义主要存在以下不足:第一,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不仅仅是出于公司价值或企业利益方面的考虑,另一方面盈余管理有可能是管理层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进行的活动。在这个定义当中并没有体现出管理层个人目的的动机。第二,盈余管理最终结果是反映在会计数据当中的,会计数据作为一种会计信息作用于资本市场当中,可能造成信息使用者的损失。因此,盈余管理的定义应当体现“信息观”的观点。本文将对近10年来我国盈余管理动机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
二、盈余管理的动机研究
(一)契约动机 由于契约关系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于企业管理层同股东之间的代理关系,另一方面来自于企业对外的债务契约。(1)企业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契约动机。企业的高管人员与股东之间是一种基于权力和酬劳的契约关系,企业高管的薪酬往往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同时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国家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给企业高管带来的另一发展机会就是行政级别的晋升,但这些都是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直接挂钩,因此高管人员完全有动机通过盈余管理的手段粉饰重要的财务数据给董事会或者政府展现出一份较好经营业绩的报告以此达到他们个人目的。总的说来,无论是薪酬动机还是政治动机都是出于企业高管的个人目的而产生的盈余管理行为,可见高管的个人动机已然成为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动机,同时这一结论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前文中宁亚平对于盈余管理的定义存在不完善之处。大量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了我国企业高管的个人动机是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动机。王克敏、王志超(2007)深入分析高管报酬与盈余管理行为的相关性,并在此基础上考察了高管控制权对高管报酬诱发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高管报酬与盈余管理正相关。然而,在引入高管控制权影响条件下,即当总经理来自控股股东单位或兼任董事长时,高管控制权的增加提高了高管报酬水平,但却降低了高管报酬诱发盈余管理的程度。由此作者得出结论认为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报酬动机是盈余管理的动机之一。李延喜等(2007)的研究表明薪酬水平与调高的操控性应计利润高度正相关,这一结果证实了薪酬激励是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问题的一个基本诱因。但同样也有实证研究表明,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与管理层的薪酬无关。王跃堂(2000)指出,决定上市公司会计选择行为的不是Waas等(1986)的高管报酬契约假设等,而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水平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刘斌等(2003)也证实,CEO进行盈余管理或利润操纵的动机并非增加其公开性薪酬,而应该是除公开性薪酬以外的其他因素。管理层变更的企业由于新上任的高管人员具有制造“扭亏为盈”假象的动机,他们可能采取盈余管理来降低当期盈余的行为。朱红军(2002)的研究表明大股东的更换以
及高管人员的更换并没有根本上改变公司的经营业绩,仅给企业带来了较为严重的盈余管理。Chen etal(2004)发现,发生较大亏损或高级经理人变更的公司更愿意提取减值准备,而且计提比例较高。代冰彬、陆正飞、张然(2007)发现在进行盈余管理时,管理层变更公司只使用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而且是不影响营业利润的减值准备,在为未来存留盈余空间时不影响当期营业利润,对当期盈余的结构和报表呈现更有利。(2)债务契约动机。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发展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筹资,但是筹资成本的确认来自于企业带给银行的风险程度,因此企业为了获得资金或者获取较低资本成本的资金会向银行提供一份表明企业具有较好经营业绩的报表,而这些报表往往是通过盈余管理的手段制造出来的。企业出于债务契约的动机进行盈余管理主要就表现于此。孙锋、李增泉、王景斌(2006)研究了会计信息债务契约有用性的相关问题,发现会计信息与银行贷款可能性显著相关。高大为、魏巍(2004)的研究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与资本结构呈现负相关。李延喜等(2007)的研究表明债务契约的存在同样构成了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问题产生的诱因,上市公司付息债务比例越高,所承担的财务压力越大,因而盈余管理的动机越强烈。而陆正飞等(2008)的研究则认为,对于盈余管理程度不同的上市公司,新增银行长期借款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并不存在显著差异。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损害了会计信息的债务契约有用性。这一结论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行为并非出于债务契约的动机。
(二)资本市场动机 上市公司出于资本市场动机进行盈余管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了获取上市资格进行盈余管理粉饰财务报告,二是为了在上市后达到配股的要求,通过盈余管理调整重要的指标。(1)IPO动机。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必须具备有连续三年盈余的经营业绩,但目前国内企业能够做到这一点的是少之又少,因此为了获取IPO资格以及股票发行的顺利进行,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具有强烈的动机进行盈余管理。林舒、魏明海(2000)研究了我国A股发行公司IPO之前的盈余管理行为,发现工业类企业有“美化”业绩的现象,并且在IPO前两年和前一年盈余水平处于最高点,IPO当年显著下降。王春峰、李吉栋(2003)的研究发现IPO企业发行前一年,为了提高发行价格,存在人为调增利润现象,并且发现IPO企业的盈余管理的行为是系统地在发行前后都在进行。张宗益、黄新建(2003)的研究也发现企业为迎合监管机构对IPO的要求以及保证IPO的顺利完成,在IPO前一年、IPO当年和IPO之后第一年确实存在显著的盈余管理,而且在IPO当年的程度最大。这些证据均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确实有出于IPO的动机。(2)配股动机。配股资格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对于上市公司配股的资格有着严格的要求,并且从1996年至2005年先后经历了三次重要的修改。正是由于对上市公司配股的要求严格地限定于ROE要达到一定的水平,这就使得上市公司为了获得配股的资格对企业的盈余做出调整,在我国出现了著名的“10%现象”。企业为了达到配股要求而进行盈余管理的事实几乎没有任何的质疑,大量实证研究的结果也都说明了这一点。蒋义宏和魏刚(1998)以1993年至1997年深沪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净资产收益率为研究对象,采用描述性统计的方法,发现上市公司的ROE集中分布在[10%,11%]区间,从而指出了盈余管理的存在性。陈小悦等(2000)从上市公司获取配股的动机出发,利用修正的Jones模型对ROE分布的区间进行回归分析,发现在配股临界线左右的上市公司操控性应计利润较高,从而证明了上市公司存在盈余管理的行为,提出了著名的“10%现象”。孙峥、王跃堂(1999)和陆宇建(2002)也都分别得出过同样的结论。陆宇建(2003)还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是随着配股政策的改变而变化,认为我国的盈余管理行为是政策诱导型的。陆正飞、魏涛(2006)发现配股公司在配股前存在盈余管理行为,无后续筹资行为公司配股后业绩下降且操控性应计利润在配股后发生反转,为配股前盈余管理机会主义观提供了直接证据。
(三)迎合监管的动机 政府借助会计盈余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激发了管理当局通过盈余管理来应对监管的动机。例如。蔡祥、张海燕(2004)就认为规避或迎合政府管制政策的动因是上市公司进行资产减值的重要解释。其次,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了经营规定的制定和对经营者经营规范的监管责任。因此,在证券市场中设置了许多规则作为政府监管的手段。上市公司自然会想方设法去迎合这些监管的规则,以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1)避免被特殊处理或退市。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规定,上市公司一旦连续两年亏损就会被特殊处理,如果继续亏损则将被强制退市,以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因此,上市公司会通过各种方式保证其股票在市场中正常的交易,资本市场中常见的“大清洗”现象、扭亏现象等均是上市公司为了避免被特殊处理或者退市而采用的盈余管理手段。最早研究这一现象的是陆建桥,陆建桥(1999)找到了亏损上市公司为避免出现连续三年亏损以逃避有关管制而在亏损及其前后年度采取盈余管理行为的经验证据。陈晓等(2004)考察中国A股上市亏损公司的扭亏行为,发现亏损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活动和重组活动扭亏为扭。王亚平等(2005)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从1995年到2003年都存在为避免报告亏损而进行的盈余管理。赵春光(2006)研究发现亏损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的转回与计提进行盈余管理以避免当年亏损或者加大当年亏损争取下一年度扭亏为盈。吴联生等(2007)比较了同样具有避免亏损动机的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程度远高于非上市公司,由此得出结论认为股票市场提高了盈余管理的程度。张昕、杨再惠(2007)和张昕(2008)的研究均发现上市公司会在第四季度进行盈余管理来实现当年扭亏或者调低盈余为来年扭亏为盈作好准备。(2)平滑利润的动机。由于上市公司通常是市场关注的焦点,尤其是那些有特殊情况的企业更是市场和政府监管的重中之重。这些特殊情况包括:巨额获利、巨额亏损等。因此,对于获利较高的企业来说他们很可能通过平滑利润的方式既不减少企业真实的盈余水平,但减少市场对其的关注与监管;平滑利润可以给上市公司带来节税的效用;可以通过平滑利润的方式在以后真实发生亏损的年度减少当期的亏损。赵春光(2006)的研究表明资产减值前盈利的公司会通过资产减值进行平滑利润的盈余管理。魏涛等(2007)发现了上市公司通过非经常性损益来进行平滑利润的证据。
三、结论
本文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与西方国家基本类似,但是我国又有着独特制度背景所产生的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盈余管理动机。我国虽然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盈余管理动机研究文献。但未来仍有以下研究空间和方向值得探索。首先,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行为有可能并非仅仅是企业为了获取自身利益,有可能是当地政府为了政治业绩的考虑需要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因此,今后的研究可以关注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水平同当地政府或者主管部门间政治业绩的关系。其次,税收是一种典型的政府管制,因此减少纳税应该是企业盈余管理的一个明显动因。但是由于要根据税法计算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盈余管理的程度。就研究本身而言,避税是重要的盈余管理动机,但笔者在翻阅了大量文献之后也没有发现关于这类动机的研究。因此,今后可以就上市公司出于避税的动机进行盈余管理的研究。由于我国与西方国家盈余管理的动机还有着不同之处,因此今后的研究可以考虑比较产生差异的原因所在,是制度背景的原因,还是市场有效性的原因,都可以成为今后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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