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工资薪金所得家庭个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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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经历了第七次修改,本次修改中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这些扣除充分考虑了纳税人负担的差异性。通过测算,专项附加扣除的合理调整,可以使纳税人的家庭整体税费得到下降,对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家庭;纳税筹划
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概述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已历经了七次修改。本次修改,是其中力度较大的一次,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两个主要亮点是:(一)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进行综合计征,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将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发展;(二)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和赡养老人支出,充分考虑了纳税人负担的差异性,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法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新个税的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规定是:
(一)子女教育支出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1000元/月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继续教育支出
纳税人接受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按照400元/月进行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最长为48个月。此项支出如果为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支出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不超过80000元限额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贷款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该项支出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或双方分别扣除。
(五)住房租金支出
如果夫妻双方的主要工作城市在同一城市,且均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六)赡养老人支出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发生的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000元/月。
三、基于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筹划思路
上述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均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扣除100%或双方分别扣除50%;继续教育支出中的本科及以下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或选择由本人扣除;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赡养老人的支出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扣除。由于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所以当某一纳税人的所得超过一定金额后就应当按照更高一级的税率来交税,所以通过计算,将专项附加扣除在家庭内部适当调整,可以有效降低家庭成员总体的个税负担。具体分析如下:
(一)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哪些可以选择纳税人一方扣除的项目,如大病医疗支出、继续教育支出,通过纳税人的选择可以起到合理避税的作用。现以大病医疗为例,来进行分析说明。
例如:中国公民李某,2019年每月工资收入25 000元,公司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共4 625元,李某妻子刘某,2019年每月工资收入10 000元,公司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共1 850元,两人每月住房贷款支出为5 000元,约定由李某扣除。当年,刘某因病住院接受手术治疗,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35 000元。假定双方无其他收入及其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根据规定,刘某的大病医疗支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可以选择由其本人支出或由其配偶即李某支出,计算如下。
如果由刘某自己计算扣除,則两人分别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李某:
应纳税所得额=25 000*12–60 000–4 625*12–1 000*12=172 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72 500*20%-16 920=17 580元
刘某:
应纳税所得额=10 000*12–60 000-1 850*12-35 000=2 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 800*3%=84元
家庭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7 580+84=17 664元
如果由李某计算扣除,则两人分别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李某:
应纳税所得额=25 000*12–60 000–4 625*12–1 000*12–35 000
=137 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37 500*10%-2 520=11 230元 刘某:
应纳税所得额=10 000*12–60 000–1 850*12=37 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37 800*10%-2 520=1 260元
家庭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1 230+1 260=12 490元
也就是说,选择由李某进行该项大病医疗扣除合计可以节税5 170元。
(二)选择合理方式分摊
对于那些可以由纳税人分摊或要一方扣除的项目,可以通过测算进行选择是一方扣除还是分摊扣除,以起到节税的目的。现以住房贷款利息为例进行分析。
例如:中国公民陈某,2019年每月工资收入21 470元,公司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共3 970元,李某妻子林某,2019年每月工资收入也为21 470元,公司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共3 970元,两人每月共同的住房贷款支出为8000元。假定双方无其他收入及其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根据规定,住房贷款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各自扣除50%,那么我们来分别计算一下。
如果由陈某或林某一方单独计算扣除,则两人分别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一方:
应纳税所得额=21 470*12–60 000–3 970*12–1 000*12=138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38 000*10%-2 520=11 280元
另一方:
应纳税所得额=21 470*12–60 000–3 970*12=150 000 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50 000*20%-16 920=13 080元
家庭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1 280+13 080=24 360元
如果由双方分别计算扣除50%,则两人分别应缴个人所得税为:
双方各自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1 470*12–60 000–3 970*12- 500*12=144 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44 000*10%-2 520=11 880元
家庭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1 880*2=23 760元
也就是说,选择双方分别扣除50%合计可以节税600元。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通过对专项附加扣除的合理调整,可以使纳税人的家庭总体税费下降。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个税综合所得采用的超额累进税率,如果夫妻双方一方收入明显高于另一方,那专项附加扣除可以考虑主要由高收入一方扣除,因为这样的话扣除的项目原来是应该按照更高的税率来交税的。而如果夫妻双方收入相差不大,則可以更多考虑双方各自扣除,使扣除后双方的应纳税所得额都不突破更高一级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家庭总体的税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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