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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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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其目的就是为了使我国市场经济能够稳定且健康地发展,要求该法律体系立足于当下,同时又需要考虑到未来市场的整体发展。结合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的特点,并且针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内涵这一基础进行双向分析,找到如何在当前市场中有效购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方式,并且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民商法 信用体系 构建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5-0055-02
  一直以来,诚信都应用在我国的社会交往以及市场发展中,它不仅仅是中国的传统美德之一,也是保障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市场存在的重要问题就是诚信缺失,无论是造假事件还是诈骗事件的屡次发生,都对市场秩序以及社会秩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消极影响,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也导致政府和市场的公信力不断下降。为此,我国要将诚信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利用法律來约束不诚信的行为,推动市场以及社会的平稳发展,这是保证我国在新时期下稳定发展,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现状
  在当前社会发展中,我国虽然在不断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但是在完善的过程中仍旧遇见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快速解决,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也会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消极的影响。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在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时,准备不完善,也就是说我们没能准确地给信用原则下一个定义,这就导致缺乏合理以及权威的解释,在出现问题时,无法用该定义来明确是否违背法律。如果没有一个准确的界限,也会出现有人故意钻法律漏洞的情况。第二,很多企业都不具有信用体系的意识,也就是说很多企业自身缺乏信用体系的构建,并没有认识到缺乏诚信会对社会以及市场造成消极影响。
  二、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对策分析
  1.加强构建企业的信用体系
  在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中,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市场中的主体即市场中的企业。企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信用主体,如果企业自身没有构建信用体系,在民商法学体系完善的过程中也会缺少一个重要的内容。要求必须根据我国民商法以及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企业内部构建相关信用体系。在市场活动开展的过程中,企业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也需要承担自身的责任与义务。这些行为都是构建在法律制度之上的,如果企业有欺骗违约行为,法律可以对企业进行制裁。要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通过法律将企业引向正确的发展方向。为此可以将企业的信用与债权人的利益紧密联系,将诚信与利益挂钩,使得企业的管理者重视企业的诚信问题,并且避免在经营中出现诚信缺失问题。企业信用体系构建,主要的影响因素有资金因素和人为因素。所谓人为因素,指的是与企业相关的一系列利益主体。企业的管理者的信用与企业信用是相互关联的,在信用体系构建时,管理者所需要承担的责任非常大,义务也非常多。所谓的资金因素,指的是企业的静态资本与动态资产,在构建企业信用体系时,要求企业的管理者以及相关人员要善于优化企业的资产信用,将企业的法定资本与信用资产有效地结合,这能够帮助企业构建信用体系,也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
  2.提升信用法律的地位
  市场中诚信缺失事件的频发,其原因之一就是没有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导致很多企业认为即使信用缺失,也不会对企业的实际经济利益以及发展造成相对较大的影响。针对此问题需要提升信用法律的地位,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求明确民商法中各方应尽的义务以及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即企业、政府与消费者三方各自拥有责任、承担义务,一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后果。第二,地方政府必须发挥指导性作用。通过不同的措施来积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认识到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只有遵守信用准则,才能够保证我国经济稳步发展。第三,需要建立司法救助制度,一旦出现相关案件可以让市场中的各方参与裁量,保证法律的公开和透明。第四,在完善民商法信用法律体系时,必须明确信用的概念及信用的界限,不断提升民商法的法律地位,降低信用缺失出现的概率。
  3.强化信用权
  虽然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提出已经有一段时间,但是由于没有进行全面构建,导致这一信用体系在当前社会中应用效果一般,为此需要不断完善该体系的构建。以往,我们没有充分认识到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对于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同时也没有将诚信与道德提高到法律地位。在新时期想要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就要有效地构建信用权,也就是说要通过法律来提高诚信的地位。在构建信用权的过程中,需要将其与我国的法律法规相结合,同时有效地与人格权相融合,明确信用的定义以及信用的主体要求。在公民行使信用权的过程中,必须接受市场的监督。如果由于其信用使用不当而导致市场纠纷,可以运用法律来解决这些纠纷。与此同时,我国社会要加大力度来构建信用权,这一点有助于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也能够使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有效的维护。
  4.加强政府的引导
  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不是社会或者市场单独可以完成的,它需要我国政府引导,同时需要政府发挥所具有的独特职能。在市场活动中,政府需要发挥自己宏观调控的作用,也就是说不断地推动民商法信用体系在市场的应用效果的显现,在经济稳步发展的同时,让市场中所有的参与者认识到该信用体系的重要意义,并且一旦触碰了信用体系的底线,就要接受法律的惩罚。我国所有政府工作人员要明确信用的价值,也需要明确我国已经将诚信提高到法律高度,而不是道德高度。只有清楚明确信用的重要价值,才能真正地将民商法信用体系应用在市场中,将诚信进一步上升到法律地位。要将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相关工作落到实处,并且有效跟进,关注信用体系的构建效果以及使用效果。同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个政府引导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的引导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民商法信用体系,可以使我国市场经济走上积极发展的道路。无论是对于市场中的企业、政府,还是对于消费者而言,都会带来积极的影响。民商法应用体系的不断完善,能够减少社会中的不诚信现象,也可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随着社会的发展,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民商法信用系统,不断地完善这一体系,让这一体系在市场中发挥出更加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梁晓雅.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法制博览,2019(7):203+201.
  [2]柳怡铎.探讨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9(6):245.
  责任编辑: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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