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税改革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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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面对政治、经济、文化快速发展的时代,作为我国主要税种的消费税要想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社会,就必须紧跟时代变化的步伐,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我国消费税自1994年设立以来,前后经历了多次调整,形成了目前以调节职能为主,财政收入职能为次的重要税种,虽然有过多次调整,但仍存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征收环节等方面的问题。本文借助研究消费税的职能来预测我国消费税的改革趋势,并对我国未来消费税的改革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消费税;调节职能;改革趋势
一、我国消费税发展历史
消费税最初出现的时候,是以对特定消费物品征税的形式开征的,比如对酒、盐等。我国早在2000多年前,汉昭帝时期,就开始对酒这种特殊消费品征收税款,以税款的形式表达当朝对酒的专卖的控制权。虽然当时各国消费税并没有形成有体系、有系统的制度,但我们可以看到消费税财政收入和调节职能的雏形。近代中国的消费税开始于1931年民国政府开征的统税,那时候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卷烟、棉纱、火柴、麦粉、水泥等,后来统税演变成了几乎对所有物品都普遍征收的消费税。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曾对筵席、娱乐、冷饮、旅店等行业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1953年,为了简化税制,我国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原来特种消费行为税的征税对象并入文化娱乐税和工商业税。1989年,为了限制部分产品的消费,我国对彩色电视机、小轿车开征了特别消费税。1994年分税制改革,我国取消了特别消费税,开始征收消费税,征税对象为11类消费品,1994年开始我国渐渐地形成了有体系的消费税制度。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为了保护自然资源、限制高档消费,国家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并且取消汽油、柴油、护肤护发品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此时消费税税目增至14类。为了保护自然资源,2009年,我国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在此后的2014年至2015年,我国先后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可见国家保护自然资源和促进节能减排的决心十分坚定。同时,2014年,国家取消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改“酒及酒精”品目为“酒”。2015年,国家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2016年,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飾类化妆品这类普遍使用的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并且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目前,我国消费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2008年1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我国现行消费税的职能定位
消费税是我国的重要税种,主要体现在既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所以研究我国消费税的职能对今后消费税制度的调整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里,消费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在像美国、日本、韩国这样的发达国家,消费税占税收总收入仅在10%左右,与其他税种相比,占比还是比较小,其财政地位不高,但依旧是国家引导消费、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的重要调节手段。近十年来,我国消费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较稳定,比重在6%~8.5%之间浮动,跟我国主要税收收入来源增值税相比,消费税的税收贡献较小,无法作为国家主要收入来源,由此可见,财政收入职能不是消费税的主要职能。消费税之所以税收贡献度低,这与消费税本身的税制设计有关,我们知道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几乎涉及到我们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从货物到服务,征税范围比消费税要广得多,现行消费税仅是对15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征税对象远远少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所以产生的税收收入占比不高。
因此,我们需要分析消费税的另一个职能——调节职能,消费税的调节职能可以总结为调节和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三个方面。我们都知道,对一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对另一部分不征收消费税会对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和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其他税种相比,我国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部分消费品,这种消费税税制的设计必然会对生产和消费造成一定的影响,有助于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从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烟、酒等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高档手表、高档化妆品、超豪华小汽车等奢侈品;成品油、电池、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能源和资源消耗品。
(1)调节和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烟、酒这类产品,过度消费会带来负外部效应,对这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体现了政府“寓禁于征”的做法。抽烟不仅会影响吸烟者自身的身体健康,还会危害被动吸烟者的身体健康,同时还会污染环境。吸烟会导致吸烟者患心血管疾病、肺部疾病、癌症等,吸烟者患肺癌的危险性是不吸烟者的13倍,烟草消费致使政府每年都要产生大量的医疗卫生支出,因此,政府需要向消费者征收一部分税款以此来弥补相关成本,并且通过高额税收和价格传导机制抑制消费者过度消费烟草产品,同样,喝酒也会导致喝酒者患心血管疾病、癌症等,并且酗酒还会破坏安定的社会秩序,给人们造成恐慌,所以对酒征收消费税也是很有必要的。
(2)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对高档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收入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高档奢侈品一般都是被经济条件较好的消费者消费的,经济条件不够好的消费者倾向于消费生活必需品,所以奢侈品消费税的最终税负人一般都是富人,有助于税收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调节社会收入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3)协调人与自然关系。对能源、资源消耗征收消费税体现了消费税具有促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尽管我国自然资源比较丰富,但是我国人口数量巨大,人均资源较少,并且近几十年来我国发展十分迅速,这加速了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仅造成了自然资源的减少,还导致环境污染。2014年到2015年我国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就是为了抑制消费者消费成品油,让消费者为能源消耗和污染环境买单。 通过分析消费税的收入职能和调节职能,我们可以发现和其他主要税种相比,消费税的收入职能处于次要地位,而消费税所特有的调节职能则是消费税的主要职能。所以我们在今后消费税的改革、调整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消费税的主要职能,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税制度。
三、我国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一项制度要想完全做到具有前瞻性、有效性是十分困难的,消费税制度也不例外。经过一次次的修改和调整,我国消费税制度正逐渐趋于完备,但为了充分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我们仍需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改进: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税率设计、以及消费税的征收环节。
(1)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太合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税税目里很多高收入消费者消费的物品逐渐变成大众消费品,很多新产生的高档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以及很多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消费品未被列入消费税税目。
(2)消费税税率设计不够科学。消费税的税率最能反映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了,对大众消费的必需品不征收消费税,对经济条件好的人群消费的高档消费品按照较高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社会产生负外部效应的烟、酒,以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如成品油、鞭炮、焰火按照更高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但是目前我国消费税的部分消费品的税率设计的不够合理,如卷烟的税率。首先,卷烟整体税负不高,还有就是区分甲乙两档税率卷烟,使得卷烟的市场价格区间较大,想通过价格传导机制减少吸烟者的吸烟量的效果大打折扣,人们可以通过购买低价位的卷烟来满足日常需求,而不是减少吸烟量,市场上的高价位香烟又会成为人们送礼的最佳选择,使得奢靡之风盛行。
(3)消费税征收环节的争议很大。目前我国消费税主要都是生产环节征收的,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超豪华小汽车、金银首饰、钻石及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很多人提议,将消费税改为消费环节征收,这样可以让消费者真实了解到应税消费品的税负,进而做出理性的消费行为,对于消费税调节职能的实现十分有帮助,但反对者觉得这样改革不具有操作性,消费税消费环节征收税源零散、征税成本高、偷逃税概率增高,使得征管十分困难,所以目前学者对消费税征收环节的争论比较大。
(4)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效果不佳。虽然我国对于烟、酒这类消费品征收了较高的消费税,但事实证明,其引导人们健康消费的效果不是很理想。2018年,我国人群吸烟率达27.7%,与五年前我国人群吸烟率相比变化不大,证明人们对吸烟危害的认识并没有提高,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效果不佳。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分析消费税的职能,笔者发现今后的消费税改革要以提升消费税调节作用为主要方向,对此,提出以下几点改革建议:
(1)完善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一方面是扩大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根据世界奢侈品协会的奢侈品标准划分,我们对私人飞机、私人帆船、高级包、高级服装这些商品征收消费税。还可对高端娱乐业的产品和服务消费征收消费税,比如高端棋牌馆、高端俱乐部、夜总会、高端餐饮、高端游泳中心、赛马、狩猎等。另外,我国居民肥胖率在不断提高,未来有必要对高糖、高脂肪、高盐、高热量的食品征收消费税,引导人们健康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取消负外部性低、对消费税收入影响小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例如普通的金银首饰。
(2)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的税率结构。在制定税率时,要充分考虑到消费税的调节职能,税率过高会抑制经济发展,税率过低则导致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十分微弱。与OECD国家的消费税税率相比,我国部分应税消费品税率较低,比如烟、酒。同时我们还要优化税率的结构,比如取消卷烟的甲乙两档税率,在零售环节按照从量税加征一道卷烟消费税。为此,我们需要结合国际上其他国家相关消费品的税率设计和我国基本情况,并且通过量化计算来确定应税消费品的最优税率。
(3)消费税应保留生产环节征税,可以在零售(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由于我国消费税是价内税,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变为消费环节不具有操作性,十分困难,但在零售环节征收可以使得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更加明显,参照OECD国家在消费稅征收环节的处理,我们可以学习他们的做法,保留生产环节征税,再在零售加征一道消费税,并且要注意两道消费税之间的协调,避免纳税人税负过重。
(4)消费税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配套政策的支持有助于消费税更好地发挥调节作用,比如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让公众深刻了解烟酒消费品对大众的危害以及产生资源稀缺和环境污染的紧迫感,还比如颁布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政策和处罚规定,鼓励开发节能环保项目和技术,对节能环保产品采取碱水或者免税政策等等。多项政策措施,多管齐下,定能产生1+1>2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马国强.中国税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7.
[2]高阳,李平.部分OECD国家消费税的特征及借鉴[J].国际税收,2015(05):18-24.
[3]杨世能.消费税本质追溯、功能检思与边界探讨[J].地方财政研究,2018(09):25-33.
[4]刘畅.全面“营改增”背景下,消费税改革及建议[J].纳税,2018(19):24.
[5]张冬梅.消费税税收制度改革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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