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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特点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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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指的是在传统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得到的农业产业合作经营组织。在实践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挥出显著作用,尤其是在发展现代化农业的过程中。本文详细介绍了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特点,联系实际情况提出了优化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议,以期为充分发挥合作组织的积极作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特点;建议;安徽宿州
  中图分类号    F321.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20)09-0242-03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最早见于20世纪80年代,90 年代末期,随着农村整体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现代化农业经营发展模式的推广,很多农民意识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性,因而其参与意愿大幅增强。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实践中得到落实。2004年全国第一部创制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地方性法规在浙江省诞生。目前,浙江省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达到49 308家,而参与具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民数量则达到126.5万户,带动非成员农户403.9万户。这些数据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正走在切实发展的道路上,并且得到广大农民的热情参与。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有效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员的权益,政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带动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
  1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特点
  2006年安徽省被农业部正式确定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试点省,这也是安徽省完善农村综合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1]。为了响应此次农村改革,宿州市成为该项目在安徽省发展创新试点市,因而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非常迅猛,尤其是在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以后,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接收到合理有效的引导方法,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建设愈发清晰。同时,其服务功能也得到优化,在新时期呈现出新的发展特点。以砀山县为例,截至2019年8月,已经发展专业合作社3 599家,县级合作社数量名列全国前茅,但合作社数量快速增多也带来一些思考。
  1.1    借助政府引导和扶持使得内部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
  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有效发展的一个关键前提就是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宿州市政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且参考专家意见,出台了促进本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法规,这为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当地政策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出台具体政策法规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供政策法律保障。2005年宿州市委、宿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宿发〔2005〕17号),2007年宿州市委、宿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快速发展的决定》(宿发〔2007〕8号),2010年宿州市农委与人民银行宿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宿州银发〔2010〕12号),2010年宿州市农委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宿农〔2010〕100号),制定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为促进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全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和政策保证。二是安排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专项扶持发展项目。2008年宿州市农委对埇桥区群富甜叶菊专业农民合作社等7个市级重点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财政资金扶持。砀山县委、砀山县政府2009年出台了《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砀发〔2009〕37号)和《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砀发〔2009〕36号),规定砀山县财政每年列支200万元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和对规模土地流转的奖励,积极为合作社农产品进入大型超市提供服务,如砀山县鑫银水果专业合作社、砀山县老树源水果专业合作社能将社员管理的优质水果直接运进如大润发、沃尔玛等大型超市,给社员果农带来增收。三是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工商登记注册地位。为了促进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政府部门制定了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开业和变更登记手续。四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出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政策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这是对农民合作组织进一步发展的激励手段。五是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性指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工作规范,明确各地区农业行政部门作为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部门,在各个地区设置对应的示范性组织,为促进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打下基础。
  1.2    结合当地农业产业结构推动实现多形式和多领域发展
  为了促进当地农业的全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着重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然后借助发展优势农业和地方农产品推动地区农业产品的品牌化,将其作为支持本地农业发展的支柱产业,如砀山县根据本县水果种植特征,多发展水果专业合作社。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常以以下方式开展:一是依托当地的农业大户,结合当地农业资源和人力,实施优化组合,建设生产、销售、经营于一体的农业产业;二是依托当地的农业科技部门,利用内部的农业科技人才指导相关的农业生产,有些合作社社长即是农业科技带头人;三是依托当地的供销部门,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实现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四是依托当地农业企业,利用其现有的生产资源和销售渠道实现具体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五是依托当地的农产品销售市场,利用其市场渠道推動当地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提高经济效益;六是依托各个村级组织组建农业合作组织,不断推动当地农业的积极发展,如砀山县白腊园村根据本村大棚油桃建立了村级销售市场。   1.3    注重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
  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做好相应的制度化建设。在此方面,宿州市的做法很具有借鉴意义。首先,宿州市将本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定位为企业法人,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件对其进行确认,在此基础上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市场竞争。一般来讲,不同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会带上当地的地名或者具体产品,政府部门对其进行规范,为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市场竞争力打下基础,如砀山县多以“砀山县×××水果专业合作社”命名,再如砀山县万家福水果专业合作社。其次,有意识地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之间形成组织联合、互相尊重、管理民主化,这样才能互补长短。有些合作社为了农产品更好地开拓市场,根据合作社各种特长组建合作联社,能更好地抵抗市场风险。在现实中,当地农民可以自由选择加入当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入以后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退出。不仅如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还实施民主管理。为了充分体现每个成员的意愿,实施社员大会制度,一人一票,这有助于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管理的科学性、民主性,体现大多数社员的利益。再次,科学明确产权关系。一般情况下,社员入社需要购买一定的股份,社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个人情況选择购买数量;而且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社员之间的产权关系进行有效明确,能够切实维护社员的个人利益。最后,建立明确的利益分配模式。根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或者相应的保护价收购社员的农产品。除此之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营的利益收入还要按照相应办法实施二次返利,这有助于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体成员的个人利益[2]。
  1.4    合作层次得到有效提升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其合作层次和水平也得到有效提高。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合作组织覆盖地域进一步扩大。分析结果显示,宿州市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范围由原来的乡村进一步扩展到乡镇、县城,并且逐渐扩大到省际内,如砀山县一些水果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果树管理技术和水果销售市场,在安徽肥东县的八斗镇、白龙镇组织当地农民建立特色油桃基地,有的帮助农民组建家庭农场,扩大油桃产地,利用组建的合作社模式利于油桃生产和进入合肥各大超市。不仅如此,近年来,宿州市的农业产品开始向国外出口,其农产品很多来自合作社。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内容进一步拓展。从最初的农产品生产销售到如今的针对农产品的深加工等,进一步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及其市场吸引力,同时还建立了相应的销售网络和渠道,并且大力发展合作社电商,为提高当地农民收入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如砀山县合作社水果电商在全国名列前茅,再如有的农户在网上销售砀山梨,并自制梨膏糖发展为梨膏棒棒糖等附加产品。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宿州市合作组织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农产品发展情况,引入新品种和新的种植技术,积极利用互联网的销售优势建设信息网络,对推动当地农产品的市场化起到了积极作用。四是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数据显示,宿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过发展,其固定资产进一步增加,相关资源也进一步扩展,对当地农业的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2    优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议
  2.1    完善相对应的农业组织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活动环境
  为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有必要提供健全的法律环境。分析发现,我国农民的合作组织已经经过多年发展,但是其整体发展水平始终较低,这其中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立法不到位、进入门槛低,这导致局部合作社数量发展过快,以致于贪多不精。截至2019年8月,我国已经发展专业合作社3 599家。基于此,有必要针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引导小微型合作社走向合作联社利于管理[3]。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正在对农业组织行为进行立法评估,与此相关的法律草案处于公开征询阶段。综合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律法规的出台不仅强化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也为发挥合作组织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保证。
  2.2    强化政府对农民组织的帮扶力度,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
  为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政府部门需要做好相关的帮扶工作,尤其是要在资金和政策方面做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属于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的组织,合作组织的首要目标不是盈利,因而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需要得到必要的资金支持。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属于新型组织,需要一个培育发展的过程,这也需要当地政府做好扶持帮助工作。基于此,政府部门要从各个方面提供帮助,如何更好地提供资金支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着手:一是资金援助政策在落实的同时也要结合当地的实际生产水平,尽可能发挥资金的作用,努力做到不浪费、不紧缺。政府制定相应的资金扶持制度,为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如做好合作社基础建设、强化合作组织的市场竞争力和服务能力。二是要推出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在实践过程中,一般可以采用财政贴息、政策信贷等方式为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各个阶段的信贷支持,帮助合作组织获取相应的资金。三是要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政府部门要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员提供各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当地农民在生产销售环节减轻缴税压力,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收益,配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增加当地农民的经济收入,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实践效果[4]。
  2.3    完善制度设计,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有序进行
  为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为其建立相应的制度。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特性,在进行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维护所有成员的利益、以优化组织内部管理为原则,因而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必须坚持民主原则。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在市场上进行经营,其内部运行机制必须符合市场规律,尤其是要建立符合市场原则的分配制度。具体来讲,在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度的过程中,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强化合作组织的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尤其发挥成员代表大会的决策作用,强化合作组织内部理事会的管理职能以及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确保合作组织的运行管理处于规定范围内。同时,有效保证合作组织内部运行的公开性、透明性,建议一些合作社根据自己的特征印制本合作社的手册发放到社员手中。二是要确立产权制度的重要性。由于产权制度涉及组织各成员的切实利益,因而要建设以成员为中心的合作组织产权制度,科学明确各个主体的法律责任和权益,要重视保护持股人的权利,鼓励持股人承担自己的义务,双向保护成员的合法利益。三是要进一步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其特殊性,因而需要建立符合其实际的财会制度(当地政府可以帮助成立为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公共代账公司,这样既可以减少合作社的开支,也能规范合作社的财务),确保合作组织内部运行的科学性、有序性和高效性,将合作组织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5]。四是要注重规划收益分配的方法。按照资本报酬有限和惠顾者原则,在兼顾投资者与生产者双方利益的同时,实行按资分红和按交易量返还相结合。
  2.4    强化政府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和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其实是在重新建立农业生产关系。基于此,在合作组织建立过程中,离不开当地政府部门的指导和服务,政府部门要通过政策法规等对合作组织进行引导,确保合作组织处于合法范围内。此外,还要针对合作组织进行必要服务,为其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具体来讲,要发挥地方政府的关键作用,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立法、引导、监督等,有效规范合作组织的发展。需要为合作组织提供相关的信息,尤其是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加强当地农产品的市场推介力度。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以及社员的素质有待更进一步的提高,对于他们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政府应及时给予指导,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包容,以利于加快我国美好乡村的建设步伐。
  3    结语
  现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正走在迅速发挥其优势和作用的道路上,其对当地农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引领实践作用,促进了当地农业现代化发展,帮助农民增产增收,提高了经济收入。站在健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角度上,应将制度、资金、管理、服务4类作为主要抓手,为合作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制度,充分发挥合作组织的积极作用。
  4    参考文献
  [1] 安徽省农委.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大事记(2005—2012)[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2(5):13-14.
  [2] 马边防,郭翔宇.基于现代化大农业维度的农业制度创新[J].行政论坛,2012,19(2):78-82.
  [3] 熊蕾蕾.精准扶贫视角下洛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研究[J].乡村科技,2019(25):60-61.
  [4] 卢春华.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合作及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J].延边党校学报,2007(3):56-58.
  [5] 袁惠民.发展新合作建设新农村[J].农村经营管理,2006(1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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