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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易峥英 段 明

  摘要:职业教育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校企合作需要法律的支持。我国职业教育中的校企合作多流于形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校企合作得不到法律的强有力支持。因此,应对校企合作在高职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现状加以分析,并对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加以思考。
  关键词:校企合作;职业教育;法律保障
  
  校企合作在高职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新型工业化需要职业教育的支撑,需要大量高素质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而这种人才的培养则有赖于学校和企
  业两种不同的教育环境通力合作,通过课堂教学和生产实践相结合加以实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成功与否对高职教育办学的成功、特色的彰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高职院校学生实践技能(或职业技能)的培养离不开校企合作。理论够用、强化实践是高职学生知识能力结构的基本特征。学生较强的实践技能的培养与锻炼完全依靠学校的实验、实训条件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目前我国高职教育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办学经费较紧张,各方面条件还不完善成熟,许多高职院校还难以建立起完整的实验、实训体系,而且完全依赖于学校的仿真实验、实训容易导致学生实践能力与企业实际需要相脱节。校企合作,依托企业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利用企业的现有资源与条件对学生进行实践技能培训,不仅可以降低培养成本,还可以及时把握企业、行业的最新需求,提高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成功的校企合作应该是“双赢”的结果,既可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又可以为企业提供需要的优秀人才,还可以在实习、实训过程中为企业创造利润。
  高职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离不开校企合作。“双师型”是高职教育培养目标对师资队伍的特殊要求。“双师型”教师是指既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能够承担专业理论教学工作,又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能够承担专业实践教学工作的教师。高职院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从社会上引进或聘用既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高级技术人员充实教师队伍,或聘作兼职教师;二是学校有组织、有计划地选派专业教师到企业培训,提升教师实践教学的能力。无论是从企业引进或聘请还是学校自主培养,都离不开企业的积极支持与合作。
  此外,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与完善、专业设置、教学计划的制定乃至课程的开发,都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而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方方面面诸如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设立等等,大都只是流于形式,未进入实质性的合作,这无疑已成为制约高职教育提升质量、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要进一步促进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改变校企合作流于形式的现状,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行为进行规范,为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国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现状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不健全、不完善。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相对于德国职业教育具有的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显得相形见绌。在德国,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多达几十种,对企业、学校、学生三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我国只有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这是我国唯一一部规范职业教育的法律,地方政府可在其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条例。然而,地方政府并未在《职业教育法》允许范围内积极地制定具体实施条例,《职业教育法》作为一般性的法律又过于原则性与概括性,无法对现实的职业教育活动产生有效的约束力。
  《职业教育法》对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乏力。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以及《职业教育法》作为一般性法律的原则性、指导性与规定性特点,使其对中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力不从心。单从《职业教育法》有关内容规定来看,也未能很好地体现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有力支持与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内容涵盖不全面。
  《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支持学校职业教育的有关规定只有两个方面。一是教师队伍建设方面,《职业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提供方便。”这一条规定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特别是“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有“提供方便”的义务。二是学生和教师实习方面,《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这就是我国《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保障的全部内容。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所要求的校企合作远远不止以上两个方面,而是贯穿于职业教育的全过程,从培养目标的确定、教学计划的制定到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实验实训的开展与指导直至就业,无不需要企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合作应追求“双赢”的结果,校企合作也不例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既要强调企业的义务,同时也要保障企业的权利,如企业应具有获得合作院校各方面真实信息的权利、学生实验实训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权利、学生实验实训尽量为企业节约成本并创造利润的权利等。而我国的《职业教育法》只强调了企业的义务,却未同时明确企业应享有的权利,这似乎不合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其二,只强调了义务,但未强调否定性后果。
  《职业教育法》的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以上法律条款规定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有关义务,但对企业未承担相应义务的法律后果并未做出规定,这显然是不可取的。《职业教育法》不同于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条例等强制性法律,《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各权利义务主体的规定不明确是其一直以来遭受诟病的原因之一。对各方权利、义务及后果的规定不明确,导致企业不愿意参与,职业学校心有余而力不足,政府想极力促成校企联姻,而企业却无意问津。
  
  加强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保障的思考
  
  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是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流于形式的一个重要原因,要改变这种状况,谋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新突破,首当其冲便要从健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着手。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缺乏传统文化的内生保障力量,因此更要依赖于国家法律的外部强制力量加以保障。基于对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现状的分析,笔者以为,我国职业教育法律的完善应着重于以下几方面:
  与时俱进,完善《职业教育法》。法律是实现高等职业教育腾飞的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从1996年制定到现在已经有近十年的历史了,在此期间,我国的职业教育迅猛发展,大批高等职业院校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高职教育的实践在探索中逐步走向成熟,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也在摸索中不断展开、创新,而存在的问题也不断地凸显出来,这与当初制定《职业教育法》时的社会现状大不一样。法律根植于现实社会,法律的制定要反映现实,并应根据现实需要不断完善,因此,应根据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对《职业教育法》进行补充完善。只有这样,《职业教育法》才能充分发挥对职业教育的保障作用,推动我国职业教育不断向前发展。

  调动各方积极性,制定具体实施条例,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可以从两个层面着手,一是上层立法,即由人大常委会专门的立法机构立法,二是下层立法,即由具体行政部门立法。其他立法机构在不违背《职业教育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除人大之外,我国还有国务院和地方人大以及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教育部和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制定规章。如果说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职业教育法》可以作为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的话,各立法机构可以《职业教育法》中一般性和概括性的规定为依据,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职业教育法》的实施细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更为可行、更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法律规范。社会的发展瞬息万变,通过上层立法来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问题,显然不如由行政部门立法及时。因此,在构建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充分利用地方的优势,制定适合地方职业教育发展的职业教育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培养符合新型工业化需求的技能型人才,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发展之路。
  建立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机制。首先,应该完善校企合作中的经费制度,企业帮助学校进行职业教育培训,要有资金的支持,法律必须明文规定政府、企业、学校以及学生个人作为职业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各自所应承担费用的义务,以及不承担法律义务所应负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其次,应该明确政府、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并且应明确相应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再次,应明确企业与学校、企业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用法律强制力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实现。
  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既有近忧也有远虑。一是在现阶段应改革一些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定,二是应该从长远考虑,建立完整、高效、有序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沈示春.德国“双元制”教育散谈[J].现代技能开发,2002,(10):101-102.
  [2]徐朔.战略调整 规范化 企业参与: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发展改革的三热点[J].教育发展研究,2002,(2):56-58.
  [3]梁艳清.高职校企结合法律完善之研究[J].职教论坛,2006,(1):33-35.
  作者简介:
  易峥英(1977―),女,江西于都人,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经济管理;
  段明(1977―),男,江西于都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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