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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儒家义利观的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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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义利问题是儒家学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研究儒家文化不可规避的一个话题。儒家传统的义利观是“重义轻利”“以义为质”。本文想要讨论的问题是:儒家“重义轻利”思想的现代价值是什么。儒家传统义利观的形成离不开当时的社会背景以及儒家思想自身的特色,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需求的变化,“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在当代是否还有价值,有什么样的价值以及如何实现其价值都是值得探讨的。
  关键词:儒家思想;重义轻利;现代价值
  儒家思想中,“‘义’的内涵在殷周之际主要代表威仪,春秋战国之后则基本确立为道德之善。”[1]主要指道义、道德、义理;“利”主要指私利、私欲。义利观则是人们对于义利的内涵以及义利关系的根本看法和根本观点。对于义利孰轻孰重、孰先孰后、孰本孰末的问题,儒家传统的义利观则是“重义轻利”“以义为质”。这种传统的义利观在当代是否还有价值,有什么样的价值以及如何实现其价值都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一、儒家义利观的历史发展
  对于儒家义利观的历史,学界按照义利孰轻孰重的的划分方法有着不同的观点:张岱年先生认为孔子、孟子、朱子等尚义,别义与利为二;荀子、董仲舒、张载、程颐尚义而不绝对排斥利,有兼重义利的倾向,而明确兼重义利的是李觏、陈亮、叶适及颜元。[2]王泽应则认为孔子、孟子、荀子、董仲舒、程颢、朱熹、王夫之等人别义与利为二,是主张把道义放在功利之上并以义为最高价值的重义轻利派;宋代李觏、陈亮、叶适及清初颜元等人是义利并重派。[3]这里笔者认为不应该绝对的将义利二元对立,这不符合儒家尚中庸的思想传统,也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整体看问题思想,讨论儒家义利观的历史发展应该对义利两端“执两用中”,不偏不倚,同时应该结合时代背景历史的看待儒家义利观的发展。
  儒家“重义轻利”义利观的形成离不开当时的社会背景以及儒家思想自身的特色。春秋战国时期是社会的大变革时期和转型期,随着物质生产的丰富和耕作技术的改善,旧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秩序被打破,国家“礼崩乐坏”国民“唯利是图”,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时有发生,追求私利和维持道义的矛盾更加激烈,孔子等一批思想家看到了“唯利是从”“见利忘义”的社会危害,提出“重义轻利”的道德准则试图拯救世风日下的人心。孔子说“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孟子提出“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则国危矣!”(《孟子·梁惠王上》)由此可以看出,过分的追求私利必然会导致社会动荡,给人民带来苦果。所以针对这一“唯利是从”的社会普遍现象造成的危害,儒家提出“重义轻利”“义以为质”的思想。儒家“重义轻利”论与其仁学思想、民本学说、贵和与中庸(或中道)理论、人格学说和人生追求是紧密联系的,这是儒家“重义轻利”价值理论的思想原因。[4]儒家“重义轻利”思想的提出离不开儒家思想的自身特色。以“中庸”特色为例,所谓“不偏谓之中,不易谓之庸”(《中庸》)儒家希望无论做人做事都能够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为宜。“重义轻利”就是坚持了中庸之道,不是只要道义而不求利益,而是在道义和功利发生冲突,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出现矛盾,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不可兼得时做出的权宜之计。利义同重、利义平均并非中庸,利义兼顾很多情况下也是理想状态,唯有“重义轻利”方是良策。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孔子承认了追求利益是必要的,然而“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孟子认为“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孟子在权衡私利和道义的重要性后,毅然选择舍生取义。荀子也提出“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荀子·荣辱》)饿了就要吃饭,冷了就要取暖,累了就要休息,喜欢好的事情而讨厌坏的事情,这是人人如此的。由此看来,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谨遵“中庸”法则,并非“重义去利”。
  儒家“重义轻利”的价值思想被“用坏”则在宋明时期将义和利决然分立,将追求私利放到了维持道义的对立面。二程在解释孔子的“放于利而行多怨”时提出“心存乎利,取怨之道也,盖欲利于己,必损于人”(《河南程氏经说》卷六)心存私利,就必然招致怨恨,有利于己,就必然对别人造成伤害。所以集大成的朱熹也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这就过度强调了“义”的价值,贬低了“利”的作用。这种思想让人醉心于对义理的空泛讨论,而放弃了对正当利益的追求。“放利于行”是否必然招致怨恨,追求私利是否必然损害道义,有利自己是否必然危害他人,這些观点在当代社会显然是不成立的。纵观儒家义利观的发展史,既有“重义轻利”“以义为质”“先义后利”“义本利末”的精华,又有“重义去利”“重利轻义”“唯利是从”“追名逐利”的糟粕。
  二、践行儒家义利观的方法与途径
  儒家认为“重义轻利”是指导国家实践稳定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理论法则。今天的社会主义中国随着全球化的潮流,其传统的儒家义利观受到了西方“功利主义”思想(即以人的行为所获得的实际效果和利益作为道德价值的基础和最高标准,从而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5])的冲击,以及世界依照综合国力特别是综合国力中的经济实力来衡量国家的地位和话语权,“重义轻利”这一思想对于指导当今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完善社会道德规范上尤为可贵,儒家义利观的指导作用从古至今没有改变。
  首先,坚持利义兼顾原则。“利”和“义”作为物质财富和精神境界的具体表现,并不存在着绝对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并非利己必损于人,取义必献起身。例如孔子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雍也》),可以看出自身显达可以带动他人显达,自身贫穷并不影响他人求利。“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史记?管晏列传》)物质财富充足了,精神境界也便跟着提升。所以应该鼓励人们积极的进行物质生产和劳作,尊重人们追求私利的正当性,这样社会才能不断地取得进步。只一味的遵循“义理”便可其利自来,社会便只是高谈义理的空中楼阁,不是为人们提供安定住所。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在利与义没有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时应坚持利义兼顾和利义双赢的原则。   其次,坚持“重义轻利”原则。这一条与上一原则并不矛盾。正如前文所说,利有私利和公利之分,有小利和大利之别。根据中国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国特别重视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整体利益大于部分利益,当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二者不可兼得时,舍弃个人利益以维护国家利益被视为中国的处事法则和传统。正是“重义轻利”的思想引领着中国社会的进步:《论语?微子》中提到“不仕无义,长幼之节,不可废也,君臣之义,如之何其废之?欲洁其身而乱大伦,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这里就把出仕做官,为国家献身看作是大义,欲求洁身自好反而是乱了伦常,可见中国古代国家大义与自身利益孰轻孰重;中国近现代为求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无数英雄儿女牺牲小我的幸福,成就民族大义。这种重视国家大义,不苛求个人利益的“重义轻利”思想是中华民族特有的民族精神的一部分,也增强了中华儿女的民族凝聚力和归属感。
  最后,坚持时势原则。这里的时势原则是指根据当时当事的具体情况,权衡利弊,灵活的遵循“重义轻利”原则。正如上文中提到的利己未必害义,利己未必不义,存义亦有不利,在现今中国,部分贪官以“国家大义”“整体利益”至上作为狂征暴敛的幌子,迫使人民牺牲个人既得利益以满足他人私欲。人们应该摒弃此种畸形的“重义轻利”,保持警觉态度。国家亦要传承自古以来的“民本”思想,更加注重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权利。短暂的“重利轻义”也能促进国家在非常时期的快速发展。“重义轻利”是有条件的并非绝对的,其最终的目的亦是要达到国家和个人共同发展,物质和精神共同进步。因此,践行儒家义利观,发挥传统义利观的现代价值,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至关重要。
  三、结语
  儒家传统的“重义轻利”义利观在当今社会依然具有现代价值,其作为一种价值学说指导着人们的实践活动,人们亦根据时代的变化不断赋予這种义利观以时代新内涵,使得儒家义利观的生命继续延续。
  参考文献:
  [1]龚长宇.义利问题20年[J].道德与文明,2003,(3):73.
  [2]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3]王泽应.中国古代义利之辨的重新认识[J].求索,1997,(1).
  [4]苗润田.“放于利而行多怨”—儒家义利学说再探讨[J].哲学研究,2007,(4):48.
  [5]李培超.义利论[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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