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评价学生的音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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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能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评价,某某的孩子音乐能力很强,钢琴都过十级了。确实是这样,在我们学校,几乎每个班级都有不少学生获得了器乐考级证书,但学生的音乐能力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提高。这是因为人们往往混淆了音乐技能和音乐能力的概念,最终做出了错误的评价。那么如何正确评价学生的音乐能力呢?
首先,必须认识音乐能力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所谓音乐能力,就是通过音乐学习获得的感知、理解、表现和创编音乐的能力,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乐感、技能和文化。乐感是音乐能力中最重要的因素,也是最应该受重视的因素。它是对音乐的感受和反应能力;文化是指对音乐历史、音乐与社会、音乐与相关文化的掌握;技能指演奏、演唱和创编音乐的能力。其中,乐感是构成音乐能力的必要且充分条件,它是音乐能力构成的基石;而文化和技能两方面是不能单独形成音乐能力的.它们是构成音乐能力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
其次,认识学生音乐能力形成的一般过程。音乐能力的形成,是音乐感知能力在技能训练和文化积淀的帮助下,由低级到高级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音乐感知是基本条件,技能提升对音乐感知和表现的敏锐度,文化提升对音乐感知和表现的深度,技能和文化不能偏废。
第三,对学生能力的评价需要综合考虑,应该多角度、分层次地对学生的音乐能力进行评价,而不能简单地进行终结性的定性评价,或者只以其中某一个参数作为评价的标准。
所谓多角度就是综合考虑学生对音乐能力各个组成要素的掌握情况。对音乐感知要素的考查内容包括对音乐感知的敏锐程度、音准感、节奏感及记忆能力等。另外。对音乐的期待感、沉浸度的考查也应该成为重要的参数。期待感指学生对音乐的热爱、需要的程度;沉浸度指在欣赏音乐和学习音乐时的持久度。对技能的考查是指对学生演唱、演奏能力的考查,要观其演唱、演奏是否建立在音乐的基础上,而不是机械地、单纯熟练地演唱或演奏。对文化的考查,主要是考查学生能否用音乐以外的形式解释音乐,如语言、绘画、肢体等。
音乐能力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对学生音乐能力的评价必须分层次、结合学生年龄的发展阶段、结合音乐能力的要素综合评价。如低年级阶段侧重于对音乐感知能力的评价,中年级阶段各个要素要均衡评价,高年级阶段侧重对文化的评价。但在每个阶段的评价中,各个音乐能力的要素均要进行考查,这样才能保证学生的音乐能力向健康、良好的方向发展。
综上所述,前提是对音乐能力的概念和内涵有一定的认识,理解音乐能力要素之间的关系,知道音乐能力形成的一般过程,这样我们才能中肯、科学地对学生音乐能力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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