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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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阐述了公允价值的定义以及计量的有关探讨。
关键词:公允价值;会计计量属性;可变现净值;职业判断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3(C)-0318-02
公允价值的导入既是新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也是引发诸多争议的焦点。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实施后,伴随着资产价格的上涨和股市楼市的红火,对公允价值的看法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引入公允价值,使财务报表更加逼近经济现实,极大地提高了会计信息对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决策相关性。反对者则认为在会计计量中大量运用公允价值,不仅导致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大幅波动,而且为盈余操纵提供巨大空间,降低了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公允价值会计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学术界和实务界掀起大辩论,这既是预料之中,也是合乎情理的。下面就我对公允价值的理解叙述一二。
我国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公允价值(fair value)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的成交价格。在购买法下,购买企业对合并业务的记录需要运用公允价值的信息。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在实务中,通常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被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可确定如下:(1)有价证券按当时的可变现净值确定(见“可变现净值”);(2)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按将来可望收取的数额,以当时的实际利率折现的价值,减去估计的坏账损失及催收成本确定;(3)完工产品和商品存货,按估计售价减去变现费用和合理的利润后的余额确定;(4)在产品存货,按估计的完工后产品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尚需发生的成本、变现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后的余额确定;(5)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6)固定资产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尚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同类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的现行重置成本计价,除非预计将来使用这些资产会对购买企业产生较低的价值;对于将要出售,或持有一段时间(但未使用)后再出售的固定资产,可按可变现净值计价;对于暂使用一段时间、然后出售的固定资产,在确认将来使用期的折旧后,按可变现净值计价;(7)对专利权、商标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等可辨认无形资产按评估价值计价,商誉按购买企业的投资成本与所确认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8)其他资产,如自然资源、不能上市交易的长期投资按评估价值确定;(9)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长期借款等负债,按未来需支付数额采用当时利率折现所得的金额确定;(10)或有事项和约定义务,如不利的租赁协议所引起的付款、合同对企业的约束以及行将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都应加以充分的估计,并按预计支付的数额以当时的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计价。
从定义来看,公允价值并非建立在时态基础之上,因而并不构成与历史成本的截然相反之势。比如一项资产是按照公平的交易价格入账的,那么账面价值在交易发生当时就是公允价值,美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7号SFAC7就曾指出“若无反证,历史成本也可以是公允价值”。若存在活跃市场,一般即以市价作为公允价值,考虑投入价值时公允价值体现为重置成本,考虑脱手价值时公允价值则体现为现行市价;若不存在活跃市场且不易找到相似资产或相似资产也不存在活跃市场时,则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将粉墨登场,扮演公允价值。如是看来,公允价值的概念实际上已嵌入了各种计量属性而成为一种复合计量属性,这种广义的公允价值概念与其说是计量属性,不若说是计量所要达到的目标和质量标准。
学术界和实务界通常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所生成的财务信息,其可靠性不如历史成本。笔者认为,在评价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的可靠性时,不应一概而论。根据我国新会计准则和FASB于2006年9月颁布的第157号准则《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公允价值可分为三个层次:活跃交易市场对资产和负债的报价;类似资产和负债可观察到的市价;运用估值技术所确定的价值。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由于需要在估值模型中大量运用假设并对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其可操纵性明显高于历史成本,可靠性却逊色于历史成本。但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公允价值,其可靠性毫不逊色于历史成本,且比历史成本更不容易被操纵。只要存在着活跃交易市场,公允价值信息能够随时获取、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所生成的会计信息,甚至比历史成本计量的会计信息更加可靠。可靠性是相对的,历史成本也不见得总是可靠的。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同样需要大量的估计和判断,不可避免地要使用诸多带有主观色彩的待摊和预提。
公允价值之所以被拿来与历史成本作对比,实在是因为我们常常将公允价值计量理解为按报表日的市价重新计量,如此则公允价值成为公允的现时价值,从而顺理成章地完成了与历史成本的二元对立。实际上,狭义的公允价值可以与历史成本相对,但并非现时与历史的相对,而是动态与静态的相对――历史成本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变化只是已知数的摊配,公允价值每期必须进行新起点的计量,静态的历史成本只能量化企业所投入的努力,而预期的资本增值则结晶于动态的公允价值。
当活跃市场的公平交易价格不存在时,就需要求助于现值技术,现值技术是公允价值坐稳计量江山的定海神针,但现值确定实在是一件说易行难的事情。公允价值常常因现值确定的主观随意性而被指缺乏可靠性,企业对未来现金流和风险的判断可能是主观的,旁人甚至无从验证。目前来看(参见FASB的SFAC7和IASB关于初始计量的讨论稿),在原则上至少已明确:只有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目标的现值才是公允价值,而以特定主体价值为计量目标的现值不是公允价值(因此使用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但是实务如何真正贯彻这一原则仍属悬而未决。走到现在这一步的风景是――从操作角度看,企业通常并不清楚其他市场参与者所使用的假设,所以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表明其他市场参与者会使用相反假设,则企业用自己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假设进行估计就与公允价值不矛盾。换言之,采用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仍然存在过大弹性。
事实上,“公允”这一概念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使用得更广泛些。而且公允及公允价值并不只意味着会计计量属性,还有其他方面的“公允”与“公允价值”。关于公允,作为一般需要评价事项而言的公允,表明了一种无偏的主张,也即出于独立、客观、公正立场的意思表示;而针对会计职业判断而言的公允,是所提出会计认定层次或报表层次的信息在主观上是无偏的,也即出于独立客观公正立场的,不过,就此问题而言最困难的是职业判断是带有主观能动性的,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就意味着在已有的规则范围内作出选择,而选择的标准和依据可能是客观,也可能是主观的。会计计量有多种计量属性可供选择,公允价值只是其中的一种。而资产评估价值意见的提出也有多种价值类型为基础,但对于资产评估而言的“公允价值”,是对资产评估基于诸多价值类型中所得出的评估结论的一种总体称谓,换句话说,无论针对特定资产项目的评估结论是基于何种价值类型而作出的,其价值意见都可以称之为“公允价值”,其实质含义是“公允的价值意见”。
作者单位:王玉芝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王秀芝 黑龙江省拜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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