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早期学习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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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常 宏
摘要 截至2007年年初,美国共有49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已经出台了早期学习标准,还有1个州正在制定过程中。美国早期学习标准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经验,比如如何处理与中小学学习标准、课程、评价的关系,如何满足幼儿的不同需求等,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 早期学习标准;中小学学习标准(K-12学习标准);学前教育;美国
中图分类号 G6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604(2008)10-0052-04
上世纪80年代兴起的基础教育改革运动,标志着美国教育领域的关注重点由对教育公平的诉求转向对教育质量的重视。美国中小学学习标准(K-12学习标准,K指附属在小学的学前班,12指12年级)的出台正是这一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K-12学习标准的出台是保障基础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它规定了从学前班到12年级的学生在每个阶段结束时应该达到的学习结果。最初,这并没有立即影响到美国学前教育领域。近年来,随着一系列具有影响力的有关儿童早期发展和学习能力的研究结果的公布,幼儿期的学习潜力以及早期教育经验的重要性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实现高质量的学前教育,让幼儿为入学做好准备”的呼声日益高涨。然而,美国的早期教育机构形式众多,要保障早期教育的高质量,迫切需要一种统一的标准来衡量早教机构的办学质量。与此同时,在教育界推行的教师对学生的发展水平(学业成绩)的问责制度的实行也影响到学前教育领域。在这样的背景下,早期学习标准(Early Learning Standards,简称ELS;也被称为学习与发展标准,Early Learning and Development Standards,简称ELDS)的制定被逐渐提上议事日程。
截至2007年年初,美国有49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已经出台了早期学习标准,此外还有1个州正在制定早期学习标准。本文将总结美国早期学习标准的制定、实施情况,概括研究者们提出的相关建议,旨在为我国早期教育领域学习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提供借鉴。
一、早期学习标准的制定情况
1.早期学习标准内容分析
2000年,美国开端计划项目署提出了《“开端计划”儿童发展结果框架》(以下简称《开端》)。《开端》已成为各州制定早期学习标准的重要依据。2002年,“良好开端,聪明成长”(Good Start,Grow Smart,简称GSGS)项目组获布什政府批准,督促各州制定早期学习标准。此后,各州纷纷开始制定自己的早期学习标准。截至2007年年初,美国共有49个州及1个特区相继出台了自己的早期学习标准。
各州的早期学习标准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名称为“标准”(standards)或者“指导纲要”(Guidelines)的早期学习标准通常侧重于指出各个领域内幼儿需要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如《早期学习标准模型》《学前儿童学习和发展指导纲要》;而名称为“表现标准”(Performance Standards)或者“基准”(Benchmarks)的早期学习标准则侧重于描述幼儿被期望达到或表现出来的水平,如《佛罗里达州3、4、5岁幼儿入学准备行为表现标准》。
2005年,美国大部分州制定的早期学习标准主要针对3-5岁幼儿。2007年,个别州的早期学习标准进一步向前延伸,扩大到0-5岁幼儿,一些州还专门针对3-5岁的特殊儿童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早期学习标准通常由六个部分组成:学习领域概括(如语言、数学)、各领域内的知识技能、对幼儿总体能力的要求、对幼儿具体知识技能的要求、幼儿表现举例和教师行为举例。但各州制定的早期学习标准很少全部涵盖以上六部分内容。2005年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已有的43个州的早期学习标准中,近1/2的州的标准由四部分内容组成(学习领域概括、各领域内的知识技能、对幼儿具体知识技能的要求、幼儿表现举例),1/3左右的州只包含三部分内容(学习领域概括、各领域内的知识技能、对幼儿总体能力的要求),仅有1/10的州包括了除教师行为举例外的其他五部分内容。
2005年的研究结果显示,大部分州的早期学习标准包含了身体协调与运动、社会性与情感发展、学习态度、语言与交际、认知与常识五个领域的内容。后续研究表明,各州早期学习标准中受关注最多的是认知与常识、语言与交际两个领域。其次是学习态度,对社会性与情感发展、身体协调与运动这两个领域的涉及较少。
每个领域内具体的知识和技能的指导性条目的数量,表明了各州对这一方面知识和技能的关注程度和侧重程度。2007年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各州早期学习标准中,在身体协调与运动领域,约1/2的指导性条目与运动技能有关。与身体协调性、健康与发育相关的条目较少。学习态度领域更多的条目指向幼儿的好奇心,而创造力和想象力则较少被提到。在语言与交际领域,有关书写技能、词汇掌握和创造性语言运用的条目相对较多,涉及提问方法、沟通能力方面的条目较少。不难看出,早期学习标准各领域内具体知识与技能的指导性条目分布并不均衡,技能性的指导条目数量明显居多,如运动技能、书写技能等,而沟通能力、创造力、想象力等则被忽视。
2.制定早期学习标准需要考虑的问题
(1)与中小学学习标准(K-12学习标准)的关系
早期学习标准与K-12学习标准的关系一直是各州在制定早期学习标准的过程中重点考虑的问题。Scott-Little等人2007年在研究报告中指出,在被调查的41个州和1个特区中,大部分州已经通过各种途径将早期学习标准与K-12学习标准相结合。有27个州将中小学学习标准作为早期学习标准制定的依据和基础;11个州出台早期学习标准后,对其与中小学学习标准的联系程度进行了分析;2个州重新修订了K-12学习标准中的幼儿园标准。不同的处理方式反映了各州标准制定者对早期学习标准与K-12学习标准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有的州将早期学习标准仅仅看成是中小学学习标准的向下延伸,而有的州将中小学学习标准作为制定早期学习标准的依据,同时还考虑到了早期教育领域的特殊性。
(2)与课程的关系
如果不和儿童所学的课程相联系,那么早期学习标准无法真正促进儿童的学习和发展。因此,协调早期学习标准与课程的关系同样是标准制定者需要考虑的问题。在Scott-Little等人调查的41个州和1个特区中,有26个州已经将两者结合起来,7个州正在行动中。各州采用的方式主要有:进行两者关联度的分析;要求早教机构选择与早期学习标准相一致的课程;通过培训、发放资料等方式帮助早教机构了解早期学习标准与课程结合的重要性等。虽然许多州采取了不同措施来实现早期学习标准与课程的结合,但这些措施
的有效性如何尚不能确定。
(3)与评价的关系
早教机构仅仅按照早期学习标准开展教育活动仍是不够的,还需要利用评价体系了解标准指导下的幼儿的发展和学习情况。因此,早期学习标准与评价的关系同样受到关注。然而研究显示。到目前为止,美国各州在将早期学习标准与评价相结合方面所做的努力仍然不够。许多州的评价体系与早期学习标准是脱节的,评价结果不能真正反映出早期学习标准的目的,也不能为完善早期学习标准提供帮助。
(4)幼儿的差异性
遗传和生活环境的多样性、所接受的早期教育形式的不同,决定了幼儿之间存在不可忽视的差异。如何使早期学习标准适用于不同背景的幼儿,尤其是特殊背景的幼儿,这同样是标准制定者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在美国,特殊背景的幼儿主要是指低收入家庭、非白人家庭、非英语母语家庭的幼儿和残障幼儿。2002年的调查结果显示,各州的早期学习标准很少提供专门措施来帮助有特殊需要的幼儿。2005年的情况大为改观,有30个州已经或正在采取相关行动,如在相应的文件中写明怎样促使早期学习标准适用于非英语母语幼儿的指导要点,如何采取相应措施使早期学习标准适用于残障幼儿等。
二、早期学习标准的实施情况
截至2007年年初,共有39个州的早期学习标准被应用于获得州政府资金支持的早期教育机构中。其中,23个州通过法案或者规定的形式要求这类早期教育机构使用早期学习标准,另外16个州则由这类早期教育机构自愿使用。除了接受政府资金支持的早期教育机构外,各州还积极促使其他早期教育机构使用早期学习标准。
2002年,各州主要是通过邮寄资料或网站宣传的方式来宣传早期学习标准。2005年,各州采取的宣传措施显著增多,有41个州广泛地发放了早期学习标准文件,36个州还为早教机构的教师提供相关在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帮助早期学习标准使用者熟悉标准,了解如何将早期学习标准与课程、评价相结合,以及如何考虑到有特殊需要的幼儿,等等。
高等教育机构的参与也是促进早期学习标准实施的重要措施之一。一些高等教育机构将早期学习标准纳入大学相关课程中,对师范生进行职前培训,或与早教机构的教师合作,探讨如何更加有效地使用早期学习标准等。2002年只有4个州的高等教育机构涉足早期学习标准的实施工作,2005年已经增加到24个。
为了确保早期学习标准的实施,到2005年,已经有17个州制定了监测机制,4个州还在制定过程中。各个州的监测频率从半年一次到五年一次不等,大多数州是每半年或者一年监测一次。监测的方式主要有:检查早教机构的教育计划、每日课程计划、个别教育方案中早期学习标准的使用情况;检查早期学习标准与课程、评价的结合情况,等等。部分州还通过进入班级观察的方式来进行检查。
三、进一步完善早期学习标准的建议
1.对制定早期学习标准的建议
详尽的、清晰的标准能够帮助教师、家长全面地了解幼儿发展的各个方面、每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评价幼儿的发展等,因此早期学习标准应该尽可能全面地包含“儿童学习和发展的领域概况”“领域内的知识技能”“对幼儿总体能力的要求”“对幼儿具体知识技能的要求”“幼儿表现举例”和“教师行为举例”等内容。
高质量的早期学习标准应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现有的早期学习标准在广度和深度方面不能均衡兼顾幼儿发展的各个方面。此外,各州的早期学习标准虽然是根据各州实际情况制定的,体现了各州的特色,然而现在家庭流动性大,幼儿很可能要跨州学习,如何缩小各州早期学习标准内容的差异,这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另外,相关研究建议,早期学习标准的用语应当尽可能全面细致、表述清晰,这样使用者才能更清楚地理解标准的含义,更准确地判断幼儿的学习情况。早期学习标准应尽可能包含更多的信息,以更详尽地表述和解释标准的内容,还可以为教师提供一些例子,便于教师操作。
此外,如何基于中小学学习标准来制定和完善早期学习标准,同时兼顾早期教育领域的特殊性,如何帮助教师灵活地运用标准为课程和评价服务,如何更好地为有特殊需要的幼儿服务,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早期学习标准的制定者深入思考,妥善解决。
2.对实施早期学习标准的建议
教师是实施早期学习标准的核心力量。在以“儿童中心”和“发展适宜性”观点为主导的早期教育环境中实施早期学习标准,这对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教师培训显得尤为重要。目前虽然美国各州的教师培训种类比较多,但培训时间相差太大,有些州的培训时间得不到保障。因此,相关机构应该进一步完善教师的职前职后培训机制,提升教师的专业水平,以期进一步保证早期学习标准的有效实施。
此外。采用哪种监测方式才能在不打乱早教机构正常活动的前提下对早期学习标准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采用什么样的监测频率才能更真实地反映早期学习标准的使用情况,并促进早期学习标准的实施,这些问题都需要研究者进一步探讨。
美国早期学习标准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经验。比如充分考虑早期学习标准与中小学学习标准、课程、评价之间的关系,关注影响学前教育发展的多种因素及儿童的个体差异,加强对教师的职前职后培训,进一步完善各类监督和评价机制等,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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