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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磊

  [摘要]随着后危机时代的到来,加强金融监管成为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的金融问题。针对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制度缺陷,面对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趋势,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9-0176-02
  
  1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金融监管法治环境不够完善
  我国虽然陆续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等金融监管法律,但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和全球化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还是空白。同时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不同部门的监管法律法规很多是由不同的部门起草制定的,只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和权限,因而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缺乏协调性。另外,我国和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立法理念、法律法规内容以及执法程序上存在差异,这可能会给国内的外资金融企业和走出国门的我国金融企业带来一些麻烦。尤其是对那些跨国经营、跨金融行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仍然缺乏有效的监管法律法规,因此在外资金融机构需要退出市场时,境内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1.2金融监管方式有效性不足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金融监管多以计划、行政命令并辅之以适当的经济处罚形式表现出来,严重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权威性。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现行的金融监管主要以现场监管为主,大多是进行事后监管,缺乏主动性和超前意识,缺乏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性。而非现场监管主要是通过收报表、看数据、查分析等进行监管的一种方式,它能够从宏观上对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以期找到防范风险的途径。而现代化的监管方式,应是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有效结合。但目前金融的非现场监管缺乏真实、完整的资料和系统、科学的分析判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1.3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金融监管机制是一个多层次的、全方位的系统。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问题不仅表现在各级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与行业协会等社会监管机构、内部监管机构与外部监管机构之间,还表现在国内的金融监管与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由于我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时间不长,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尚不充分,中外金融监管体制存在较大差别,特别是我国在地区性、全球性金融监管机构中的地位与自身金融业的发展不相适应等。中外各国监管机构采用不同的标准调查、采集、整理、分析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数据,对风险的判断和关注程度也不一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问题是我国尚未建立起系统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必然会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1.4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在金融监管工作中,无论是对金融机构的审批还是对金融风险的分析、识别、判定和化解,都需要金融监管的人员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以及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网络银行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要想实现监管目标,必然对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现有的一些监管人员,在知识水平、知识结构和监管手段上,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真正能达到金融监管要求的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综合型人才较少;许多金融监管人员还不能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进行前瞻性和深层次的分析。可以说,人才缺乏已成为阻碍我国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一大瓶颈。
  
  2 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对策
  
  2.1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建立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为金融协调监管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一是建立和完善层次分明、互相衔接的法规体系。可以考虑制定《金融监管法》,对新成立的监管机构的职责权能、监督制约、与中国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全面规定。通过在立法上明确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可以督促监管者依法行使监管权力,规范金融监管行为。二是按照金融业务发展的新要求,修订已有的法律法规。同时,要重视立法的整体规划,提高立法技术,避免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出现重叠或矛盾的条款。三是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监管机制、资本充足率和标准、内控制度管理、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保障金融控股集团的法律地位。
  
  2.2改进金融监管方式
  为了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坚持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加强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采取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监管方式。此外,发挥非现场检测的作用,要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非现场检查制度,建立一套完整的主要包括资本充足性、赢利状况、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与合规性状况等内容的非现场检查指标体系。
  
  2.3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一是完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这就要理顺上述各机构之间的关系,合理、清晰地界定各机构的职责,这样协调起来才能主次分明,避免监管中权利的争夺和责任的推卸。二是要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无处不在,而监管机构财力、物力、人力均有限,因此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三是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作用。把地方政府部门纳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可以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四是转变监管理念,实行激励相容的监管。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强调的是,金融监管不能仅仅从监管的目标出发设置监管措施,而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
  
  2.4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为尽快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应该采取各种途径,积极培养综合性的高水平金融监管人才。首先,要逐步推进金融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减少并最终消除政府对大型金融机构人事制度的直接干预,建立完善的人才优胜劣汰机制。其次,根据国际现代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有必要对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派到国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当局跟班操作,学习现代国际监管知识和技能,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还可以采取选拔抽调一批熟悉金融业务和法律、外语、外汇、会计、计算机等知识与技能的人才充实监管队伍,通过各种办法全面提高和改善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真正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从而满足推行统一金融监管体制对监管人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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