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转型研究中“泛市民化”倾向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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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洪君
[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农民工群体的转型是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认为,以T.H.马歇尔关于公民权的社会学研究成果为理论指引,对研究倾向的辨识有助于我们发现农民工转型过程中公民权理论的重要指导意义,能够深化对农民工转型问题的认识。
[关键词]农民工转型 公民权 市民化 泛市民化
对我国社会转型的研究进程来说,关于农民工群体的转型研究无疑占据了极为重要的位置。从转型目标看,当前农民工群体有三条转型路径,分别是回归农民身份、市民化和产业工人化。目前理论界关于农民工市民化问题是学界研究的热点,理论成果也相对较多,本文在T.H.马歇尔关于公民权研究的基础上,对农民工市民化研究中的“泛市民化”的倾向问题进行理论和逻辑上的剖析。
一、T.H.马歇尔的公民权理论
现代公民权研究的兴起,源于T.H.马歇尔于1949年在纪念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的年会上的题为《公民资格与社会阶级》的讲座。在这次演讲中,他将公民权分为民事的(Civil)、政治的(Political)和社会的(social)三个部分,并且指出:
我将称这三个部分或构成元素为民事权(civil)、政治权和社会权。民事元素是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的:个人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签署有效契约的权利,以及法律的权利。
纵观马歇尔对公民权的论述(以及相关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T.H.马歇尔关于“公民权”理论的形成,主要得力于英国工人阶级的经验。他对英国的工人阶级被断绝与“共同文明”的联系这种现象深感担忧,因此提出了公民身份权利的整合作用理论。
第二,公民权是展示和发展差异或不平等的平等权利。他提出,公民的权利是机会平等的权利,而不是结果平等的权利,本质上它“属于一种可以产生和带来差异或不平等的平等权利”。
第三,公民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与历史发展的特定阶段紧密相连。尤其是民事权利,在其形成时期,就是对公民已经享有的权利的不断增加。在英国,“公民权”确乎是随着历史的演进,一方面丰富和充实了内容,另一方面逐渐扩大适用范围,不断容纳新的社会阶层,使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享有公民权。
T.H.马歇尔认为,他关于公民权的演讲,是对被其称为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社会学假设的问题所必须的社会学回答。这些问题引导了马歇尔演讲中的三个主要层面的思想的发展,对其简单回顾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晰地理解T.H.马歇尔公民权社会学的意指。这四个问题分别是:公民权包含的基本平等与社会阶级不平等的一致是否仍然是真实的?基本平等可以创造和保留而不侵犯竞争性市场的自由是否仍然是真实的吗?由强调义务明显地转向强调权利的影响是什么?最后,阿尔弗雷德.马歇尔询问工人阶级的改善是否存在不可逾越的局限性?T.H.马歇尔以一种新的形式问:是否将出现迈向社会平等的现代驱动力不能,或者是不可能超越的局限性?他结合英国社会发展的实际,给出了他的回答。当我们把马歇尔问题的对象变换为当下中国情境中的农民工群体的时候,公民权之于英国工人阶级的命运与前途的影响,对于中国的农民工群体亦有明显的借鉴。
从公民权视角系统地考察中国农民工问题并形成著作的,是美国学者苏黛瑞。在《在中国城市中争取公民权:农民流动者、国家和市场逻辑》一书中,苏黛瑞将公民权概念区分为:一,社会成员资格或身份的问题,即归属于某个共同体的问题;二,资源的分配问题。她联系中国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遗产,特别是户口制度,从农民流动者(即农民工)、国家和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中来考察分析城市农民工问题。她认为,对于进入城市中的农民流动者(农民工)来说,根本问题不在于直接去争取维持生计的收入、福利、服务等,而是争取获得这些待遇和机会的“资格”,也就是争取“公民权”(Contesting Citizenship)。
将马歇尔的公民权理论与底层社会问题结合起来的研究成果,国内学者中有代表性的是沈原的对“公民权”理论的系列论述。沈原认为:第一,公民权是中国历史上付诸阙如的社会范畴,中国公民权的发展没有遵循从民事权利到政治权利再到社会权利的演进顺序:1949年后,城乡居民具有部分社会权,民事权和政治权高度残缺;改革开放后,民事权上升,社会权下降,政治权略有成长。他认为,此种此消彼长的过程对于公民权的发育具有重要意义。第二,中国城乡居民的权利在法律文本上早有界定,对工人而言,这些公民权利也就成了用来提高他们社会和经济地位的手段。也就是,成为提出这样一个要求的手段:作为公民,他们有资格享有某些社会权利。沈原指出,这需要在实践中一点一滴地建构起来,城乡居民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把自己变成公民,而且,这种争取公民权的过程还在进行之中。
二、对农民工转型研究中“泛市民化”倾向的审视
所谓“泛市民化”研究倾向,是以“citizenship”为标准对众多“市民化”研究的一种区分。以“citizenship”为标准,进行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是目前学界一种方兴未艾的研究方法。在陈映芳、沈原、王兴周、王小章等学者的文章中都对“citizenship”一词的意思有明确的表述。尽管有些文章没有明确提出“citizenship”,但在“实际上都或隐或显地包含着身份平等的意念,从而潜藏着或者潜在地指向公民权或公民身份的主题。”
我们注意到,更多关于农民工市民化的研究成果,并没有明确“市民”的具体意指,这使得此类研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城市居民通常被人们简称为“市民”,俗称“城里人”,这种“城里人”意义上的“市民”与“citizenship”意义上的“市民”称谓存在明显的理论差别。“citizenship”意指的“市民”在民事权、经济政治权和社会权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指向;而不同地域的“城里人”在环境、福利、机会、保障、义务等方面存在着差别,有些城市居民的某些权利和福利甚至存在巨大差距。普通市民之间的福利差异更多源于地域位置的不同,而“citizenship”意义上的“市民”之间的差异则更多是因为社会位置的不同。这种泛化的“市民化”的研究,对农民工市民化的探索存在一定的偏颇,从公民权理论的角度检视,我们认为其主要存在以下四点主要的偏差。
第一,“泛市民化”研究倾向对农民工转型目标理解的偏差。“社会发展的目标所有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公民的权利从宪政意义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每一个公民在一些最基本的社会、政治、经济方面都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不因民族、种族、职业、家庭住址、户籍和其他身份的差异,在宪法法律地位上有所不同”。在泛化的市民化的研究中,把农民工脱离目前的身份,享有现代城市文明,以及当下城市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理解为转型的终极目标。应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居民群体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分化,能够统一享有的社会福利、机会、保障等等也日益市场化或者区域化,尤其是作为城市居民的下岗工人群体,他们的变化更为明显。孙立平在《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一书中指出,城市中的失业或下岗者,他们“大多数只受过中等教育,过去所从事的主要是低技术的工作。而新的就业机会,则需要相当高的受教育程度,这些工作岗位主要是提供给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的。”而农民工,他们中的大多数连中等教育的水平也没有达到,农民工群体“即使是在户籍制度上解决了流动人口进人城市的制度障碍,其收入水平也无法承担城市中的生活费用。”这意味着他们将“成为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的一个群体。而且这个群体的规模很大。”孙立平的分析说明,我国现有城市居民的公民权不是“标准”的公民权,如果以不同城市的居民的权利和福利为标准来研究农民工的市民化,无助于农民工转型研究的深化。
第二,“泛市民化”研究倾向对农民工转型手段理解的偏差。泛化的市民化研究倾向将批判的矛头更多的指向了政府,指向了过去的那些不合理的遗留,把农民工获得“公民权”(“市民权”)的过程描述成是农民工向城市居民单向靠近的过程,认为政府取消那些阻碍农民工市民化的不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农民工实现转型的前提,比如户籍制等。这种貌似激进而理想化的理论诉求未能经受实践的考验。2003年开始的郑州市户籍制改革,2004年即因为种种原因叫停。这件事同时说明,地方政府由上而下赐予农民工的恩惠,只要条件不适宜,政府也会很快的收回去。这种“认为只要改变户籍身份,结束了城乡分隔的户籍制度,‘农民工’就能获得某种标准(基准)的公民权或公民待遇的看法,是值得质疑的”。因为他们没有注意到,横隔在农民工与现代公民之间的所有障碍的消除,不能依靠由上而下的安排,“农民工”争取、获得“公民权”(“市民权”)的过程不是“农民工”向城市居民单向靠近的过程,而是一个双方共同变化的过程。只有当农民工通过自己的争取获得宪法赋予他们的的权利,才会实现真正的蜕变。我们应当看到市场转型期的农民工维护自己权利的运动,看到他们已经萌生的公民意识,更应该看到即便在压力巨大的情境下,依然将权利诉求付诸于行动的“公民的勇气”。
第三,“泛市民化”研究倾向对农民工转型过程理解的偏差。农民工获得公民身份,应该被“理解为一种社会过程,通过这个过程,个体和社会群体介入了提出权利要求、扩展权利或丧失权利的现实进程”。泛化的市民化研究的理想是将农民工直接转化为城市居民,这种“一步转移理论”,不能对农民工转型进行有效解释,因为它有意无意的忽视了农民工“由次属的、非正规劳动力市场上的农民工转变成首属的、正规的劳动力市场上的非农产业工人”这一过程。当我们在研究农民工市民化的时候,必须注意他们工人和市民身份实现的先后顺序,农民工大多数是有着不同职业的人群,他们不是城郊的失地农民,不是先完成市民化然后再开始工作,而是在工作的同时完成市民化的过程。农民工既然不是因为进入城市就天然地成为“市民”,那么他们也不是进入工厂就天然地成为了“工人”。他们如果不能在工作场率先完成由不平等用工到平等用工的转型过程,不能成为规范工作条件下的工人,即使取消了户籍限制,也还是无法改变“二等公民”的现实。所以,我们首先必须考察的是:今天的农民工群体在何种意义和多大程度上能够被称为“工人”,我们得出此结论的理论和事实依据是什么?虽然中国农民工群体的出现已经将近30年,但是“产业工人化”不仅仅没有完成,甚至可以说才刚刚开始。如果我们不跳过具体的过程,就应该将“产业工人化”放在农民工转型研究的理论焦点上,将其“带回分析的中心”。
第四,“泛市民化”研究倾向对农民工群体进行了抽象化的处理。在许多泛化的市民化研究中,我们看不到农民工是以个体方式还是群体方式完成市民化的过程,也不知道他们转型的具体过程,听不到农民工在具体的工作场所和日常生活中的权利诉求。他们所指的农民工是不分地域、不分性别、不分老幼、没有具体面目的“农民工一般”,是现实生活的抽象物。支配他们的行为的是各种一般法则,如“机械流动”等,影响其流动和生存条件的也是那些最为一般的制度安排,如“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等等。农民工是市民化的主体,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对他们进行一般性的调查,而应该进入他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场所。尤其是那些极少有空闲休息的农民工,正是那些具有不同产权安排、不同生产工艺、不同管理制度和不同生产关系的工厂政体(factory regime),冶炼和锻造了他们。为了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研究,我们有必要将研究的视线从“抽象工人”转换到“具体工人”――提供各种工人的具体形象、具体的生活和工作场景,以及描绘他们在具体情境之下的实践逻辑。
我们认为,农民工市民化反映的是“社会平等”机制的实现,市场总是制造而不是削弱差别的,而在社会中形成的“公民权”能够为每一个作为公民的个人提供基本的保障。从“公民权”的立场出发,在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中,个人能力高低、财产多寡、出身如何,都不是最终的决定因素,保障个人作为公民的基本权益才应该是考虑的基点。应将保障“农民工”作为公民的基本权益作为农民工市民化理论研究的基点,重视对农民工市民化具体过程的研究,才能够深化对农民工转型问题的认识。
参考文献:
[1]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王小章译,公民权研究手册[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
[2]金利卡著,马莉,张昌耀译.多元文化的公民身份[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
[3]T.H.马歇尔著,刘继同译,公民权与社会阶级.国外社会学 [J]. 2003.1.
[4]高红.公民权视域下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社会政策支持[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5]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6]孙立平.农民工如何实现城市融入.经济观察报,2007.3.21.
[7]王小章.从“生存”到“承认”:公民权视野下的农民工问题 [J].社会学研究, 2009.1.
[8]沈原.市场、阶级与社会―――转型社会学的关键议题 [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9]刘传江,徐建玲.第二代农民工及其市民化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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