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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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丽丽
摘要:无形资产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经济资源,在企业的生存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分量愈来愈大,比以往要更受到重视。本文就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摊销以及无形资产的评估作了详细具体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无形资产确认计量摊销评估
一、无形资产的确认
(一)无形资产确认涉及范围狭窄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确认是指将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加以记录并将其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过程。原会计准则对企业资产计量理论与事务,侧重于有形资产,对无形资产有所涉及,但范围过于狭窄。按照我国2001年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和商誉。而商誉只对产权变动商誉确认,对自创商誉并不予以确认,核算范围仍不足7项。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无形资产将取代有形资产成为企业拥有的主要经济资源,并对无形资产拥有程度及质量的高低将成为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关键因素,但这在新企业会计核算系统中并不能得以充分的确认与计量,因而会计信息报告难免失真。
(二)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及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设定的无形资产确认条件是:当且仅当满足以下条件时,无形资产应予确认:1.归属于该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产的成本可以可靠地计量。而我国无形资产准则征求意见稿的确认条件为,无形非货币性项目满足以下条件时,应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1.该项目在促成企业获得经济利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能够被证实;2.取得该项目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当然,在确认无形资产时,除满足上述确认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各自的定义的要求。将以上两个确认条件相比较,可以看出其共同点是均要求无形资产的成本都能可靠地计量。这一确认条件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依据这一条件,企业内部产生的商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虽然目前已经有专门的机构对企业品牌、服务品牌等进行评估,并分别列示出其价值,但这也不能将其作为无形资产。企业获得较好的品牌价值与企业提高质量、改善服务、扩大宣传等所发生的支出有关,但这些支出却不能与企业的品牌价值完全配比,因而不能可靠地计量。同样,其他如客户名单等不能可靠计量的项目也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两个确认条件不同之处在于对未来经济利益可实现程度方面。由于无形资产对未来经济利益的影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容易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确认前应对其获利能力进行评价和判断。国际会计准则对获利能力的要求较为模糊,“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即使如此,也需要有证据,特别有外部证据来确定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我国的无形资产准则征求意见稿则要求未来的获得的经济利益应被证实。由于无形资产固有的特征,完全证实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也是不现实的。对于该项确认条件,实际工作者在具体操作时可根据需确认无形资产的界限,以此比照决定是否确认该项目为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认为,无形资产应以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无形资产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则对各种不同无形资产的计量分别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账;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的或合同约定的价格记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数记账。
(一)企业以取得该项无形资产时的成本,而不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为基础对无形资产进行计量,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在以成本为基础对无形资产进行计量时,还要注意并非所有的与无形资产有关的支出均可列入其成本。如果某一项无形资产是单独获得的,那么其成本应以取得时发生的有关支出确定。如企业外购无形资产时,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为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而发生的支出(如法律服务费等)作为成本入账。
(二)企业在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时,如果该无形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应以市场提供的公允价值作为成本:如果该项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的市场,那么其成本应以评估或双方协商价入账
(三)对于其他单位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根据合同、协议约定或评估确定的金额作为成本
(四)对于在企业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如企业自创的专利权、商标权等,在计量成本时应严格区分相关支出
对于企业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的计量在实际操作中较为困难。主要原因是一方面难以确定该项无形资产何时能对未来经济利益产生作用;另一方面专为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与日常支出难以区分。为便于对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进行计量,可将无形资产的形成过程分为研究和开发阶段。(1)研究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有计划的调查。在这一阶段企业不能够证明该项目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因此为该项目研究而发生的支出不应作为无形资产成本,而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2)一般来讲,开发阶段所发生的支出也不应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而是计人当期费用。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项无形资产在技术上可行;企业有决心、有能力完成;该项无形资产确定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对于专为开发该项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阶段的支出和为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的使用状态而发生的支出。开发阶段应包括所使用或消耗的材料、直接参与人员的工资、资金及其他相关成本。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
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摊销是这样规定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按合同规定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使用年限或合同规定与法律规定受益年限中较短者作为其摊销年限进行摊销,再或者,合同、法律均未规定,则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按照使用年限,无形资产分为期限型无形资产和无期限型无形资产两大类。所谓期限型无形资产,即随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其使用寿命会越来越短,最终在一定的使用年限之后,它将不再属于该企业的一项资产。这个使用期限正如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所谓无期限型的无形资产,主要是指那些没有法律规定、合同规定、或公认的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而这里的无期限是一个相对概念,而非绝对的。它是指企业在良好的运行期间的无期限,如果企业面临倒闭,该项相对意义上的无期限型无形资产也随之消失了。如企业的商誉。期限型无形资产,随着使用,会像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一样,价值越来越低,因此也能称为价值递耗类无形资产;而无期限型无形资产,随着使用,它会发挥越来越大的效用,而不是价值递耗,因此也称为价值递增无形资产。
总的来说,可以分为推销与不摊销两种情况:1.对期
限型无形资产项目,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销,计人损益。其中包括:(1)对于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预计使用年限确定,而且减值风险较低的,采用真线法推销;(2)对非专利技术等有预计使用年限,但考虑技术进步等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呈加速变化的,采用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加速摊销”。2.对无期限型无形资产项目,如商誉,由于它以进入价格作为其入账价值,但是在以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很可能会逐渐增值,所以无需进行价值摊销,甚至要增加其账面价值。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又得以恢复的,《企业会计制》规定转回时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四、无形资产评估
(一)无形资产评估的特点
无形资产评估的主要特点是:1.独立性。独立性是指无形资产评估的对象是单一的,不是成批的;无形资产评估是因不同的评估对象而异,这样,才能正确地反映特定的评估对象的价值。2.复杂性。是说其评估工作复杂。3.效益性。无形资产评估,绝大多数要认真测算该项无形资产在未来有效时间内能够获取的经济效益,并以此为主要依据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这是其他形态的资产评估所少见的。4.动态性。动态性是指无形资产评估是从动态的角度去考察评估对象和评价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的对策
1.建立无形资产保护的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指立法、执法和公民守法意识的状况。此三者尽管有前有后,但缺一不可。当然,目前我国已在逐步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尽管《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建立充实了无形资产保护的内容,但并非全部。无形资产还需要有更合适于整体保护的法律条文出台,并应培育和建立一批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再则是全民教育,率先是领导干部和科技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
2.公平、科学、客观地界定无形资产投资者、无形资产创造者的关系。无形资产大多数是智力劳动成果。所以对无形资产的保护也隐含着对无形资产创造者权益的保护,从而促使更多的无形资产得以产出。
3.评估机构专业,组织管理规范化。无形资产的评估及管理,应考虑无形资产的特性和经济管理的客观要求。评估机构应由懂技术、经济、财会、贸易、管理及无形资产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人员组成。可组建专业性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也可成为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或审计事务所、财务资询公司的一个分支。为突出无形资产评估的特色,强化全民的无形资产评估意识,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及其监督专职机构负责,实现统一管理。
4.提高无形资产评估质量,坚持遵循以使用价值为计价基础的原则。无形资产最根本的条件是具有使用价值,可以使生产力的组合产生质的变化,为使用者带来高效的收益。一项无形资产不论耗费多大,价值多高,若“生产”出来没有用武之地,则将无人问津,商品化也将失去了必要条件。因此,为提高无形资产评估质量,评估人员必须熟悉被评估对象的“行情”,并对其发展趋势及获利能力做出预测,同时进行适时的评估。以无形资产的使用价值为基础,才能对其现时价值做出比较客观的估定。当然,在评估时也不可忽视成本、效益、技术成熟程度、技术寿命、转让内容、市场供应等因素对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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