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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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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再保险业的法制逐渐健全,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当然,仍然存在民族再保险有效供给不足、监管法制和行业自治不健全、技术水平落后、国际竞争力弱等问题。我国再保险业未来应要快民族再保险主体建设,加快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再保险法制建设,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改革开放  再保险业  发展成就及问题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再保险业取得的成就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将承保的部分业务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的行为。分出业务的保险公司向分入公司支付部分保费。分入公司承担分出公司部分承保责任。再保险形象的描述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再保险的作用有:第一,分散风险。第二,避免巨额损失。第三,扩大承保面。第四,提高公司的财务稳定性。第五,获得再保险公司的专业支持。直保公司也可以分入再保险业务。再保险是保险公司非常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20世纪50年代初,由于政治原因,我国停办了所有的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陷入停顿状态。1978年,我国自此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再保险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1979年,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至2018年,改革开放已历经40年。保险业也复业近40年。40年来,中国再保险业法制从无到有;再保险主体从零到一,再到十几;再保险保费规模越来越大。再保险业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以越来越开放、包容、自信的姿态参与到国际经济中,走向世界。
  (一)再保险业法制逐渐健全
  1985年3月3日,《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发布。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关于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文件该条例规定了30%的法定分保比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办法定分保业务。八十年代末,新的保险公司成立,市场上不再是中国人保一家保险公司。再保险市场架构才有了雏形。再保险业复业伊始,国际竞争力几乎为零,法定再保险的规定对防止保费外流、民族保险和再保险业发展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1995年10月,《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险法。该部保险法也规定了再保险经营。此后不再限制保险公司接受和分入国际再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需按规定将人寿业务外的承保业务的20%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分保。后于2003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做了修订。
  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
  2001年,中国成功入世。根据承诺,我国需逐渐取消法定再保险规定。我国自2003年开始需每年降低5%比例的法定再保险。因此,原20%比例的法定再保险在2006年全面取消。
  2002年,保监会发布了《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其中对中资和外资再保险公司设立做出了明确规定。
  2005年,保监会颁布了《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并于2010年、2015年分别修订),对再保险约为经营、经纪、监管等做出了规定。
  2018年,原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再保险业务由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进行监管。
  (二)再保险主体不断增多
  1984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来。此时中国人保作为全国唯一一家保险公司,同时经营再保险业务。
  1996年7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下设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再保险有限公司)子公司。由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承接法定再保险业务。
  2003年12月,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成立。下设中国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两个再保险子公司。
  2003年,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中国设立北京分公司。同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再中国设立北京分公司。2004年,德国通用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
  2006年,運行了10年的法定再保险全面取消,中国再保险集团不再有法定再保险业务,以自由的市场参与者的身份进入到商业保险市场中。
  2008年,法国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成立。同年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2014年,RGA美国再保险公司在上海开办了分公司。2015年,太平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成立。2016年,前海再保险成立。2017年,人保集团设立了人保再保险子公司。
  40年来,我国专业再保险公司数量不断增多。从1996年成立第一家专业再保险公司,二十多年间已增至12家专业再保险公司。
  参与在保险业业务的主体数量就更加庞大。从1984年只有一家保险公司,到2018年有12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96家人身险公司,88家财产险公司,190个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5个保险互助社,以及数千家保险中介机构。这些主体都以不同方式参与到了再保险的分入、分出和经纪业务之中。我国再保险的参与主体越来越多。
  (三)再保险市场规模不断壮大
  中国的法定再保险业务始于1996年,至2006年完全取消。十年期间,法定再保险业务累计分保费1225.73亿元人民币。
  2016年一年分保收入近1000亿,赔付支出近1100亿,这一年的再保险保费几乎与1996至2006年十年间的再保险保费相等。我国再保险市场的规模不断壮大。
  二、我国再保险业存在的问题
  (一)再保险发展与原保险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
  我国原保险市场在改革开放四十年经历了巨大的飞跃式发展。保险公司数量从1家增加到近200家,保费规模从原保险保费收入从4.6亿元(1980年)增长到36581.01亿元(2017年),保险业资产规模从不足4亿元(1980年)增长到167489.37亿元(2017年)。2017年,我国再保险分保费仅占原保费的3%左右。而欧美发达国家再保险分保费占原保费的20%左右。这显示出我国再保险发展与原保险市场发展不相适应。同时,我国境内再保险公司数量仅有11家。其中5家是中资公司,6家为外资公司。民族再保险有效供给严重不足。国内市场的再保险分出业务大量流向国际再保险市场。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再保费也大部分流入外资再保险公司。   (二)再保险监管法制与行业自治不健全
  对于再保险公司的监管,仅有《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再保险都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与这些国家的再保险监管相比,我国的再保险监管非常不完善。与此同时,在发达国家形成了很多行业自治组织,加强行业自治,定期发布行业指导规范。而我国再保险公司数量少、发展缓慢,没有形成专业的行业自治组织。
  (三)再保险技术水平落后
  我国再保险业务的开展落后于国际市场一百多年,世界四大再保险公司均成立于19世纪,这些公司都建立起了非常庞大的数据库,在产品定价、风险管理、核保核赔等方面发展了较为成熟的技术,在业务开展中能给直保公司提供先进的定价、核保、定损、理赔等技术支持,因此非常受直保公司青睐。
  (四)国际竞争力弱
  我国再保险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仅有40年的发展历史,公司数量少、保费规小、技术落后。因此,我国在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非常弱。国际再保险的话语权完全掌握在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瑞士几个国家手中,这五个国家的再保险公司及其海外分支机构占全球再保险机构的近80%。西欧的再保险保费规模占全球的60%左右。美国的再保险保费规模占全球的20%左右。世界上其他地区占剩下的20%。
  三、我国再保险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加快民族再保险主体建设
  我国民族再保险有效供给严重不足,导致了大量保费流向国际市场,這对我国的外汇储备、国际收支平衡、国际话语权等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未来我国应该加快民族再保险主体建设,提高民族再保险供给,提升我国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的影响力。
  (二)产品创新与技术创新
  传统的再保险产品分为比例再保险和超赔再保险。近些年国际市场上又发展出了新型的再保险产品,如:财务再保险、保险风险证券、触发器产品等。目前,我国的再保险产品主要是传统再保险产品,分保项目上也集中于传统的险种。因此,我国再保险业需加强再保险产品创新,紧跟国际潮流。同时,随着保险科技的不断发展,要加强再保险公司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信息化等新兴科技方面的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逐渐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三)加强再保险法制建设和行业规范建设
  我国再保险监管主要靠《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应加快再保险法制建设,使得再保险监管有法可依。通过对再保险的有效监管,促进民族保险业和在保险业的发展。同时加快行业规范建设。欧美的再保险市场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都建立起了成熟的行业组织,定期发布行业规范,如:风险数据、技术模型等。我国也应加快行业组织建设,推动我国再保险行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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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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