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块链技术在金融扶贫中的作用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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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扶贫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引擎。新兴技术的发展有助于摆脱传统的金融扶贫在理念和手段上的不足,在这其中,区块链技术无疑具有代表性。得益于区块链技术更加安全、开放、透明、自动等技术特征,金融扶贫在加快农户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发展农业保险、丰富金融供给等方面存在很大的空间。这些设想的实现也离不开完备的基础设施、合理的监管体系、稳定的法律保障、协同的政策支持。
关键词:区块链;金融扶贫;乡村振兴
当前,乡村振兴的重点就是脱贫攻坚。2020年是全面脱贫的收官之年,全面消除绝对贫困,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应有之义,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经之路,也是我国乃至人类反贫史上重要的篇章。2019年12月20日至21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讨论稿)》,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做出了新的部署。金融服务“三农”事业,助力脱贫,是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任务和目标。2019年2月,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确保金融精準扶贫力度不断加大。当前我国的金融扶贫仍然面临手段单一、理念陈旧、基础设施薄弱等问题。区块链等现代科技的兴起可以帮助金融扶贫摆脱传统困境,助力精准脱贫精准发力。
一、 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和优势
区块链技术的源泉可以追溯到中本聪的那篇著名的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从狭义上来讲,区块链是一种将数据区块按时时间的先后顺序链接起来组合而成的特定的数据结构,它以现代密码学的方式保证不可篡改、无法伪造的去中心化存储。从广义上来讲,区块链是利用加密技术来存储和检验数据,利用分布式共识算法来新增和更新数据、利用运行在区块链上的代码来保证业务逻辑的自动强制执行的一种全新的多中心化基础架构与分布式计算范式。
与传统技术相比,区块链技术有以下优点:
一是更加安全。在传统的集中存储模式下,信息安全的维护无非就是“高筑墙”,在软件上架设层层设防的访问控制,在硬件上也要如银行的金库一般,保护在专用机房当中。在此情况下,对信息的篡改就存在两种途径,或者“黑”进主机,或者直接在主机硬件上进行操作。区块链的分布式存储使得每一个节点都变成了数据库,其中任何一个节点在软件上遇到黑客攻击或者硬件上遭遇故障,都不会影响整个数据库系统的正常运转。如果想对数据进行篡改,理论上讲必须具备全网50%以上的计算能力才行,目前来看是难以做到的。而且实践证明,在这样的一套存储技术下,市值达到千亿美元的比特币在全球黑客的环伺下,依旧运转稳定。
二是更加开放。区块链系统是不仅是分布式存储,而且是向每一个分布式节点开放的。这与传统模式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在传统模式下,虽然我们很多人有网易的邮箱,但是网易的服务器是不会让使用者随便加入,参与系统的维护的。
三是更加透明。区块链系统中的每个节点的之间的交易是透明公开、高度可信的,而且链上的每个节点之间并不认识彼此。这创新了一种陌生人之间大规模互相协作的模式。在传统社会中,陌生人之间的大规模合作莫不依赖权威,权威的来源可以是个人魅力,政治强力,也可以是人民对自己权利的让渡。区块链技术的开放透明机制,维系了陌生人之间的信任,以及基于信任带来的合作,而无需第三方的介入。这种突破带来的影响,已经不仅仅局限在技术领域,它也给社会的制度建设和政治生活带来了无限的遐想。
四是更加自动。区块链技术可以摆脱中介,脱离权威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自动执行,这要归功于灵活可编程的智能合约。1994年,密码学家尼克·萨博(Nick Szabo)在其论文《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s)中首次提出这一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一套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承诺确定了合约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数字形式则意味着这些权利义务内容被写入代码中由计算机自动执行。从时间上来看,智能合约要早于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但是由于没有可信的执行环境,智能合约难以找到合适的应用场景。而区块链不仅可以支持可编程的智能合约,而且其创造的难以篡改、更加开放、更加透明、可以回溯等特征,天然为智能合约提供了执行环境。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不再仅仅是一个计算机程序,它本身也充当了参与者的角色,使区块链技术变得更加自动智能。
二、 区块链技术助力金融扶贫的路径
1. 建立农户信用链,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金融扶贫不等于简单地向贫困人口提供贷款。金融机构按照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并且提供贷款,虽然做到了精准但是却远没有达到扶贫的效果。金融扶贫的落脚点不能仅仅局限于贫困人口本身。金融有独有的商业逻辑和运营规则,不能把金融机构与慈善机构相混同,也不能把金融扶贫与财政扶贫相等同。财政支持可以在利息补贴、贷款保险上给予一定的支持,但是金融机构作为市场化的组织,更应当从市场化本身去参与扶贫。正如弗里德曼所强调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盈利,市场化的金融机构首先要求对股东负责,尤其是已经在资本市场上上市的金融机构,股东高度分散且不确定,公司的经营策略决定了股东对其价值的认可。从国内外的研究结果来看,对贫困人口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该收取较高的贷款利率,而不是大多人想象中的低息贷款甚至是免息贷款。世界银行扶贫小组对全球百余家的小额信贷机构的调查研究结果显示,要想维持这些机构的正常商业运营,其贷款利率要维持在26%以上,这个数字远远高于普通的商业银行利率。所以说,低利率会诱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造成需求过剩,导致市场扭曲,无法将有限的金融信贷资源与有需求的农户精准匹配。面向贫困人口的商业贷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这也是传统组织结构下金融扶贫所难以普及的重要原因。一方面,贫困人口缺乏基本的还款能力,即使获得了贷款,也难以产生“造血”机能。另一方面,在客户考察和甄别、发放和回收贷款过程中的成本要远高于普通的商业贷款。 构建完善的农户信用体系,可以提高助农贷款的精准性,降低市场化贷款利率。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农户信用体系尚不健全。首先,目前的信息采集比较困难,农户意愿淡薄,机构积极性不高;其次,信息的评价体系不成熟,评级指标设置不能精準满足需要;最后,信息平台搭建不完善,信息的使用转换程度不高。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提高农户信用信息的存储和使用效率,更好服务助农贷款。可以采取联盟链的形式,将农户的信用信息上链,打造农户信用链。第一,信用链的使用局限于上链的单位,可以有效避免农户的隐私泄露,提高农户提供信息的积极性;第二,信用链的开放性可以打造信息的共享机制,不同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自己的战略规划有条理的加入,避免了平台的重复建设;第三,信用链的分布式存储机制让系统运转更加高效。
2. 建立农地链,提高土地流转效率。金融扶贫面临的另一个痛点就是农户有效的抵押物不足。如何让农村沉睡的资源变成农户可以使用的资产,是当前农业农村改革过程中的一项大课题。随着农村承包地确权的完成,承包期延长三十年政策的明确,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稳步推进,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改革日渐成熟,农村集体产权改革逐渐破题。近日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随着这项改革的逐渐深入,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农村资源将逐渐盘活,为农户提供稳定有效的抵押物。
以目前比较成熟的农户承包地为例,在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指引下,农户承包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并写入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当中,承包地经营权的自由流转、抵押贷款、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实践在各地也如火如荼。在这个过程中,借助区块链技术打造农地链将提高改革效率,优化改革成果。第一,可以将确权成果数字化,承包地确权完成以后,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为农户颁发《承包经营权证》,有的地方为了方便农户流转土地、抵押贷款还会颁发单独的《经营权证》,证书不仅会记载土地四至,还有流转信息、抵押信息等内容。将这些信息上链进行数字化,为信息的充分使用奠定基础;第二,有利于金融机构追踪土地使用情况。利用农地链,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及时掌握土地的流转使用情况,避免双重抵押,确保抵押物价值充足;第三,节省中间审批环节,提高效率。农地链的透明和共享机制,节省了农户信息核对、土地使用状态确认等环节的成本;第四,农地链上设定智能合约,将有利于金融机构控制现金流,提高风控水平。
3. 助力供应链金融,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在阿玛蒂亚森的“权利贫困”理论中,产生贫困的本质是由于能力的缺乏,因此,重建个人能力是走出贫困的根本途径,也是金融扶贫的基本立足点。金融扶贫是“造血型扶贫”而非“输血型扶贫”,是“内延式扶贫”而非“外延式扶贫”,是“开发式扶贫”而非“被动式扶贫”。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载体的一二三产融合是金融扶贫的重要抓手。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构建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体系,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提出,积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展开合作,发展产业链金融模式。构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户”等多种利益联结机制,让贫困农户积极参与到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过程中,有利于提升自身能力。
供应链金融是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有效粘合剂,供应链金融不仅为一二三产融合提供资金,而且让三者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供应链金融的本质是基于产业链的生产结构,提供一种分享式的信用融资。区块链的理念和技术特征与供应链金融的操作模式有很高的契合度。第一,可以在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建立公开透明的利益联结机制;第二,围绕农业产业链上、中、下游的资金流动的信息将更加及时、更加安全,提高了金融机构提供融资的积极性;第三,智能合约的设定可以让资金的结算、流转更加高效,提升供应链金融的整体效能。
4. 促进农业保险发展。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农业保费在整体保费中的比重持续减少。有数据显示,1992年,我国农业保险收费占总体保费的比例为2.16%,而2016年,这一比例下降到了1.35%。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覆盖面也长期低于同期世界平均水平。在2004年至2016年间,针对农业自然灾害,平均每年通过保险补偿的金额为122亿元,这一数值尚不足农业产值损失的10%。除此以外,农业保险的覆盖率、品种种类、深度和密度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提高金融扶贫力度。第一,丰富农业保险的品类。区块链技术在农业知识产权、农村产权保护等方面有很好的应用前景,这为丰富农业保险的品类提供了基础,可以设计专门针对这些品类的涉农险;第二,简化赔付流程。在传统保险的理赔模式下,审理环节多,等待时间长。智能合约的自动化设定可以在发生自然灾害等情形下自动触发赔偿,提高理赔的效率;第三,提高赔付的准确性。骗保是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阻碍,尤其是在生物资源保险领域,例如针对饲养牛等大型牲畜的大牲畜保险。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将生物资源独一无二的信息分布式存储在农户、保险公司、检疫部门等主体中,提高赔付的准确性。
5. 丰富金融产品供给。金融产品供给不足是制约金融扶贫发展的重要瓶颈。根据中国社科院2018年发布的《“三农”互联网金融蓝皮书》测算,当前我国“三农”金融的缺口约为3.05万亿元。不仅如此,有限的金融供给也主要局限在信贷领域,不仅手段单一,而且资金利用效率不高。区块链技术的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和推广,可以丰富金融产品供给,完善金融扶贫系统化建设。第一,让政策性金融更有效。政策性金融与财政补偿类似,具有普惠性、无偿性等特点,也正因如此,资金的使用监管性较差,实际效用与预想存在偏差。例如,在针对专业合作社的农机具补贴或贴息贷款中,一些专业合作社将低价购入的农机具转手出租乃至出卖,使这项政策目的落空。采用区块链技术将资金、专业合作社、农机具等相应信息匹配对应、分布式存储,可以有效防止这一现象出现;第二,促进期货产品扶贫。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区块链技术的自动合约等应用可以促进期货与保险的融合,分散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第三,促进信托产品扶贫。农地信托等新型的信托模式为金融扶贫提供了多样性选择,区块链技术将农户的承包地、集体产权股份等财产性的信息在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托公司、银行等主体之间平等公开存储,可以丰富信托产品种类,降低信托扶贫门槛。第四,促进证券、资产支持计划、股权投资等金融扶贫产品的供给。 三、 利用区块链技术服务金融扶贫的对策建议
1.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区块链的技术优势在于信息的数字化存储和使用,因此對基础信息的准确采集、汇总、上链是运行的基础。例如在信用链的建设中,需要对农户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采集;在土地链等集体产权资源区块链的建设中,需要以土地确权、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等内容为前提。要加强采集这些信息的基础设施建设。另外,在智能合约的设计上,也需要基于结合政策诉求、商业逻辑、运营模式等因素进行设计,这些都需要前期大量的积累与测试。
2. 构建合理监管体系。随着区块链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相关的应用和探索不断更新,新技术与传统金融的融合产生了很多监管空白,一方面,要严格禁止以区块链等技术创新为名义的金融违法活动;另一方面,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应当从具体行为和产生的后果去判断,不宜矫枉过正。我国的金融监管历来趋严,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金融创新的动力。除此以外,农村金融的监管应当分类实施,对商业金融机构应当注重资本充足性,注重商业规则,不能以简单的助农贷款为考核定任务,下指标;对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注重资金的用途和流向。
3. 完善相应法律制度。我国的法律制度无论在规范区块链技术发展还是在规范金融扶贫等领域均存在较大的空白,需要予以完善。一是要完善信息的使用和保护方面的法律,尤其当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领域的区块链技术应用;二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方面的法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农户的诸项财产性权利;三是规范金融扶贫中的金融创新,例如互助性金融、供应链金融、金融科技等;四是制定分类监管的法律法规,区分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不同,针对各自在扶贫中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制度监管规范。
4. 给予必要政策支持。为了将金融扶贫与其他扶贫方式有机结合,产生协同效应,需要统筹政策手段。一是在财政政策、土地政策、农业产业政策等方面与金融扶贫政策相协调;二是在支持区块链技术开发、金融科技监管等方面明确政策的准入与禁区;三是为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区块链技术开发助力金融扶贫,应当鼓励资本下乡,在备案、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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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制度改革研究”(项目号:15CFX040)。
作者简介:王大鹏(1986-),男,汉族,山东省临朐县人,副研究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研究方向:土地法学、农村经营制度。
收稿日期: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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