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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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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融资需求增加,农村金融发展速度较慢,导致融资困難,限制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文章以长沙县为例,总结了经营主体、融资环境的现状;归纳了金融机构与经营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原因;并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和政府角度分别给出参考建议。
  关键词:长沙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金融;融资问题
  中图分类号:F327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随着我国对农业发展重视程度的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速度有所提升,在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化进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生产规模逐步扩大,传统的金融服务与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之间出现了矛盾。以长沙县为例,该县的融资需求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农业本身所具有的风险高、收益低特点,更是增加了融资的难度和成本,抑制了该县农业金融市场的发展。作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长沙县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融资困难仍是其发展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为了更好地发展现代农业,许多融资问题仍然急需解决。本研究从现状出发,从经营主体、金融机构、政府角度分析融资困难的原因,为长沙县提出破解融资困难的对策建议。
  1 长沙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
  1.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长沙县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长株潭“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核心地带;长沙县着重发展现代农业,已形成了六大农业产业,其中包括粮食、生态养殖、花卉苗木、休闲旅游、蔬果、茶叶等,被评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长沙县现代农业正在快速发展,长沙县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发展情况,如表1所示。
  近几年,长沙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形势良好,积极促进了农业的发展。据统计,截至2018年,全年新建高标准农田1.9万亩,龙头企业增加了13家,其中1家国家级、12家市级,全县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达到2055家。
  1.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环境
  长沙县统计局数据显示,近几年的经济发展情况,2015年全县地区GDP为1168.3亿元,增长速度为9%;2016年地区GDP增长至1280.3亿元,速度为10.9%;2017年地区GDP达到1431.1亿元,增长速度为11.3%;2018年全县地区GDP为1509.3亿元,增长速度为9.6%。近几年长沙县的经济总体水平正在逐步提升。
  长沙县金融市场稳定运行。截至2018年末,金融机构存款比上年增长5.7%,达到1183.7亿元;居民储蓄增长10%,增至546.3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160.5亿元,增长25.3%,金融机构网点数达到288个。
  长沙县融资渠道主要有正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和政策支农。长沙县正规机构融资的途径较少且在农村的覆盖率较低;在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途径较多,更加便利,是多数经营主体的选择;财政支农是政府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所实施的政策,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种种问题。
  1.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存在的问题
  1.3.1需求较大但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
  近几年长沙县金融机构的发展速度已经有所提升,但是金融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金融机构网点不够全面,在农村的覆盖率低,部分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并没有完全发挥作用;金融体系的不完善,导致经营主体对融资金额的要求无法满足,抑制了现代农业的发展,融资问题出现恶性循环。
  1.3.2需求个性化但金融机构服务落后
  受制于现代农业的特点,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有所不同,资金需求环节多、时间不定等因素,导致经营主体对融资期限、贷款效率等有了更高的要求,融资需求呈现出更具个性化的特点,对金融产品的要求更加具体,未能及时更新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与个性化的需求出现了矛盾。
  1.3.3承受成本低但实际融资成本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利润低且周期较长等特点,使其对高融资成本的接受能力较弱,而增加利率、信用评估、担保公司等手段是金融机构降低在贷款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全面所带来风险的主要手段,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所承担的成本由于信贷、担保体系的不健全而大幅提高。
  1.3.4需要扶持但政策支持不到位
  新型主体的发展是现代农业的重心,国家和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来满足其急需扶持的要求;但是融资政策不健全、落地性不强等问题,使支持效果大打折扣。如民间借贷较易出现问题,但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政策支农资金较少,支持力度不够;出台了相关支持性政策,但由于缺少具体操作方法导致落实率低。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的原因
  2.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
  2.1.1农业生产的特点
  生产活动的季节性有所淡化但不会随着发展而消失,对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投入的增加,导致资金回报周期较长。农业生产面临来自于市场和自然的双重风险,市场方面是指市场变化导致产品供需发生变化但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不宜进行调整而产生的风险;自然方面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自然条件影响收成而产生的风险。
  2.1.2缺乏有效的担保物
  在向银行贷款过程中,具有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经营年限较长特点的企业可以通过信用贷款方式从银行获得贷款,而一些风险较大、经营不稳定、刚起步的企业,则需要具备担保物;固定资产少且抵押品变现困难使经营主体缺乏有效的担保物,无法贷到所需要的货款,部分担保公司为规避风险所采取的反担保措施大都不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所接受,因此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2.1.3经营主体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长沙县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经营主体不了解国家政策,部分经营主体具有小心行事、害怕犯错的心理,他们不愿去尝试新事物,认为财政支农和正规金融渠道获取融资的几率低、数额小,导致多数人选择通过民间机构进行融资;盲目参与存在很多未知风险,多数经营主体的法律知识不完备,在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时不注意保护自身权益,盲目跟从身边人的做法,在没有合理监督体系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参与人数的增多,增加了融资过程出现问题的可能性。   2.2金融机构方面
  2.2.1农村金融市场不够健全
  在金融的发展上,农村的发展水平还远达不到城市的标准,经营主体在農村的贷款主要通过银行、农村信用社、亲朋好友等。银行网点建设少、覆盖率低增加了新型农业主体通过银行贷款的难度;信用社的产品和服务无法满足经营主体多样化需求;亲朋好友的资金不足,这些都影响了经营主体的发展,抑制了现代农业的进步,制约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全。
  2.2.2产品单一且缺乏专业人员
  农业生产活动周期性明显且周期较长,导致了农业生产活动中资金周转的时期较长;农业生产活动受天气影响较大,导致了农业生产活动融资风险较大,农业生产活动的这些劣势导致金融机构的客户重点不在农村,金融机构的产品多适用于使其获得高收益的企业。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农业的出现并没有改变农村作为弱势区域的现状,金融机构在农村的网点覆盖率低;产品较为单一且更新不及时;符合经营主体经营特点的金融产品较少;配备的机构人员不够专业;所提供的服务较为基础,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想要深入了解政策和相关产品时,无法为经营主体提供专业的个性化服务。
  2.2.3信息不对等,风险比较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企业的还款能力、经营状况、企业运行等信息最为熟悉,为得到银行的贷款会有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银行由于无法获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真实信息,无法评估企业的还款能力和风险大小,不敢贸然向企业贷款。银行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增加附加条件或调高贷款利率等方法,来均衡贷款的高风险性,信息不对等所造成的高风险是融资困难的成因之一。
  2.2.4缺乏信用评估、担保体系
  金融机构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融资过程中需要信用评估公司或担保公司的参与。由于信用评估具有时效性,且信贷结果还没有形成信息网,得到的结果不可通用,且部分公司指定需要某信用评估机构的结果,使得个人在申请信贷时需要多次去参加信用评估,耗费多余的时间和精力;长沙县的担保公司较少,实力无法满足整个长沙县担保需求,收费较高和手续繁琐令许多企业望而却步。信用体系和担保体系的不健全,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难度。
  2.3政府方面
  我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划,提出了发展方向,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但是由于政策与政策之间衔接的不够好,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具体政策较少,缺少具体的做法,使得政策的落地性不强,支持效果也低于预期。
  3 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困难的对策
  3.1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3.1.1规划企业管理,提高产品竞争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努力规范自身的管理体系,引进专业的人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供全面的财务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等现象。同时,企业应该利用自身优势谋求发展,提高自身的综合实力,积极学习技术并优化产品;使产品在竞争性市场上形成优势,增加利润空间,提高企业风险承担能力,使得金融机构发现并重视农村的金融市场。
  3.1.2提升自身实力,积极了解政策
  金融机构喜爱风险低、还款能力强的企业,贷款时也会对其有所倾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当自觉提升自身实力,降低获得贷款的难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对农村融资的相关政策和法律等了解匮乏,在申请贷款时,对贷款程序的不了解以及没有相关专业人士进行疑难解答,会错失许多融资机会;经营主体可通过参与政府组织的讲座、网课等方式,积极了解政府政策、相关法律、金融机构的产品等,减少知识盲区,结合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融资。
  3.2 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3.2.1优化非正规金融的环境
  长沙县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形式较多,非正规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了解程度更高,推出的产品较为符合经营主体的发展特点,所以多数人选择这种方式。可以优化农村的非正规金融环境,取缔不合理的非正规金融形式,建立相关的监管制度,提高机构运行的合法性,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加大政府对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的支持力度,对正规金融机构在长沙县的发展构成压力,形成竞争;促进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视,进而对产品和服务进行优化。
  3.2.2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
  农村金融机构应该认真研究不同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的不同,提供定制服务;如针对经营主体的周期性和风险性,可以从信贷额度、担保方式、还款时间等对机构的金融产品进行创新。提高农村的网点覆盖率,改进并创新机构的服务方式,可以对贷款流程进行优化,通过引进专业服务人员帮助经营主体了解相关的政策和产品,减少融资阻碍,提高服务效率。
  3.2.3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手段
  信息时代,收集碎片信息使其更加完整化通过互联网得以实现,金融机构可以借助数据分析掌握更多的信息从而降低贷款风险;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可以通过发展互联网金融而得到更好地满足;还可以借助互联网建立较为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网,降低交易的成本,使融资过程变得更加简易。应当与时俱进,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解决融资问题,优化融资流程。
  3.2.4完善评估机制,建立信用信息网络
  完善农村的信用评估体制,应当发展农村的征信企业,搭建农村的信用体系平台,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设计信用评估系统,建立信用档案,构建信用信息网络,实现信用记录等信息透明化和及时更新。初次进行信用评估的企业,在进行全方位评估的同时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做到部门之间分工明确,提高评估效率,增强评估结果的时效性;为信用级别高的企业提供便利,通过激励手段增强企业对信用等级的重视。
  3.3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
  3.3.1良好运作离不开制度保障
  政府需要出台有关引导信贷健康、规范发展的法律,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规范行为,制裁不正确行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持续推进农业信贷有序、健康发展。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所倾斜,如可以通过对经营主体进行补贴的方式鼓励并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政府还可以增强贷款知识和相关法律宣传力度,提升经营主体对政策和相关法律的了解程度,培养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和守约精神,创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
  3.3.2促进担保体系的完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想要引起重视,不仅需要自身的实力够强,还需要完善的风险担保体系。政府可以对担保公司在政策上有所指导,使得担保公司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推出更多的产品,分散和转移贷款风险,增加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积极性。
  3.3.3落实财政支农的政策
  对相关部门的职能进行具体化,做到分工明确,严格要求各个环节,提高工作处理效率,以此解决政策落地性不强的问题;政府财政支农的重点是为了支持现代农业的发展,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法达到获取财政支农的标准,但又迫切需要资金来促进发展,政府可对这部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政策上的倾斜,如降低贷款利率、进行适度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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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长沙县信贷支持现代农业发展问题调查研究”(项目编号:S20191053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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