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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控制程度与盈余管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秦学斌

  摘要: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盈余管理现象,本文选择大股东控制程度与盈余管理之间的相关性进行研究,进而了解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以我国A股市场2002-2006年的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分别从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和独立董事制衡度三个方面衡量大股东控制程度。研究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大,盈余管理程度越高;股权制衡度越大,盈余管理程度越小;没有发现独立董事的制衡与盈余管理之间在统计意义上的相关关系。
  关键词:大股东控制 制衡 盈余管理
  
  一、文献综述
  
  盈余管理对我国上市公司具有特别意义,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制定的股票首次发行(IPO)、新股发行(配股或增发)、判断上市公司被特别处理(sT)及退市的标准都是盈余指标,由此将利润操纵到高于某个标准以取得发行新股的权利,或者避免sT或者摘牌,成为很多上市公司的选择。陆宇建(2002)利用1993年至2000年A股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ROE与ROA资料,研究了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为了避免亏损或为了获得配股权而通过盈余管理将净资产收益(ROE)维持在略高于0或者6%、或者10%之上的证据,并提供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随着配股政策的演进而改变的证据。王亚平,吴联生,白云霞(2005)的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从1995年
   到2003年间都存在为了避免报告亏损而进行的盈余管理。过度的盈余管理行为不仅误导了投资者决策,造成了资本配置效率的下降,而且还导致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失去信心,使其声誉受到损失,进一步损害了上市公司从股票市场进行后续融资的能力,导致资本市场萎缩,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不利于整个社会资源合理分配。另一方面,在我国资本市场上,由于大多数上市公司由国企改制而来,“一股独大”问题严重,大股东掠夺小股东利益的事件频有发生,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也为众多文献所证实。余明桂、夏新平(2004)对我国上市公司1999年至2001年的关联交易的实证检验结果发现,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其关联交易显著高于无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控股股东担任高级管理者的公司,其关联交易显著高于控股股东不担任高级管理者的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和控股股东在董事会中的席位比例高,关联交易越多,这意味着控股股东确实能够借助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源、侵占小股东利益。曹宇,李琳和孙铮(2005)认为,当大股东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时,大股东就会通过影响会计信息为其侵占其他利益相关人服务。盈余管理和大股东掠夺行为引起了理论界、实务界和监管机构的高度注意,两者的关联关系也逐渐成为了实证会计研究的热点。余明桂(2004)认为,盈余管理是控股股东掠夺外部小股东的一种重要手段。控股股东操纵利润的动机是通过掌握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获得私有收益,而盈余管理是控股股东向外部人隐藏其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有力手段。因此,控股股东为了粉饰企业的真实业绩,取得控制权私有收益:有很强动机进行盈余管理。
  
  二、研究设计
  
  (一)假设提出 本文认为,大股东控制程度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应从大股东的方面分析:一是大股东的股权集中度,如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二是对大股东的制衡,包括股权制衡和独立董事制衡。
  (1)大股东持股比例和盈余管理。LaPorta等(1999)认为现代公司所有权相当一部分是以大股东控制型为主,这样就使最基本的代理问题从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冲突转移到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冲突。根据理性的经济人假设,只要大股东不占有公司全部股份,那么公司的收益就必须与其他股东共享;如果大股东采用手中的控制
   权对资金进行侵占,那侵占的资金就由大股东独有。当所获的侵占收益大于正常获得的收益时,大股东就会出现加剧侵害公司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大股东进行掠夺时,首先必须使上市公司有足够资金,为此必须通过管理盈余信息使公司筹集更多资金,或获得股票发行权、配股融资权,或保壳保牌;其后,为了掩饰其利益输送行为、避免招致外部人的严格监督、避免股价下跌以及相关的声誉损失,往往设法通过操纵会计信息来隐藏自身的剥夺行为,以欺骗现有和潜在的小股东和债权人,并且期盼欺骗的时间尽可能长久,以安全、高效地掠夺尽可能多的财富。即为了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大股东必然需要借助于低质量的会计信息。由于公司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在大股东的控制之下,大股东对会计信息的粉饰、操纵动机取决于公司大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严重程度,而大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严重程度又受到公司股权特征的影响,所以股权特征能够通过影响公司代理冲突进而影响到盈余质量。理论上讲股权集中度越高,大股东的控制能力越强,典型的中国上市公司通常只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大股东(徐莉萍,2006)。有学者研究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企业关联交易越多(陈晓,王琨,2005),盈余管理程度越高(余明桂,夏新平,2004;余明桂等,2006);唐清泉等(2005)也发现大股东的隧道挖掘行为与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王化成和佟岩(2006)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盈余的质量越低。我国许多大股东组建上市公司的重要目的是要解决其面临的经营管理压力,特别是资金压力,因而大股东有很强的动机进行隧道挖掘。股权越集中,大股东的掠夺能力也越强,因而其操纵盈余的动机也会越强烈,并且大股东持股比例越大,其控制会计信息的能力越强。在当前的制度背景下,对大股东的掠夺和操控盈余的内外约束均比较弱,因而,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大股东持股比例越大。盈余管理程度越高
  (2)股权制衡度和盈余管理。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合理的约束与监督机制能够加大代理人的行为成本,从而成功抵制代理人侵害行为,进而减小剩余损失的增加,防止代理成本加大。即如果对大股东的掠夺行为有合理的制约机制,就会增加大股东的付出成本。大股东的控制能力不仅与其持股比例有关,还取决于其他大股东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当大股东进行掠夺时,其他大股东最有可能会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制止。LaPorta等(1999)也认为,拥有足够股份的第二大股东可以一定程度上限制大股东对其他股东的剥夺行为。当他们单独不足以抗衡大股东时,其他股东也可以集中所有权,以对大股东的行为实施监督,因此其他大股东的制约作用会降低大股东在既定比例下的控制能力。其他股东的监督制衡作用也得到了较多的理论和数据支持(陈信元,汪辉,2004)。王化成和佟岩(2006)也发现其他股东制衡能力越强,上市公司盈余的质量越高。根据理论分析和已有的研究成果,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其他大股东制衡能力越强。盈余管理程度越低
  (3)独立董事制衡和盈余管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比较集中,委托代理的利益冲突也由股东与管理层转变为了大股东与小股东。由于监事会制度使较多的公司内部人进入监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权在实践中很难发挥作用。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为了约束大股东行为,保护广大小股东的利益,证监会推出了独立董事制度,其目的是要独立董事代表小股东利益在董事会行使决策控制权,以遏制

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利益侵犯。另外,旨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审计委员会也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因此,从制度设计上看,独立董事制度对大股东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有制衡作用。但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期间,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国内学未界争议颇大。投资者认为设立独立董事有助于提高会计盈余信息的可信赖性(王化成,2003),但股权过于集中会削弱与独立董事监督力之间的均衡(赵子夜,2006)。尽管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设计可能存在缺陷,但其是制约大股东控制的重要力量,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独立董事制衡能力越强,盈余管理程度越低
  (二)样本选择和数据处理 本文样本选取了2002年到2006年期间的深沪证交所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因为计算可控应计利润数需要用到2001年的财务数据,而2001年是新会计制度开始执行的第一年,2006年是可以得到数据的最近年份。这样选择数据可以使得样本期间会计制度没有发生较大的变化。研究采用的全部数据均来自WIND数据库,数据基本分析使用的是EXCEL,回归分析使用的统计软件包是SPSS13.0。本文对盈余管理的度量采用的是截面扩展的Jones模型,通过分年度和行业回归计算出操纵性应计利润,因此本文的行业分类采用中国证监会的分类标准,在计算中根据选择的数据作如下筛选:剔除了当年上市的公司,因为新上市公司上年财务数据很多系模拟而来,这会引起操纵性应计利润计算的误差;剔除了年度样本低于30个样本的行业,因为低于30个样本的行业可能会得到不准确的操纵性应计利润;剔除了金融类公司和数据缺失的样本;剔除了当年审计意见为非标审计意见的样本,原因是公司被出具非标意见可能与其持续经营等风险有关,也可能是注册会计师考虑审计风险的原因,若将这些非标审计意见样本一起进行回归,有可能会带来混淆的结论,因此予以剔除。在经过上述数据处理后,最终得到5055个样本。
  (三)模型构建 本文构建如下多元回归模型来检验大股东控制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假设:
  Avsda=a+β1Control+β2Lev+β4Lnasset+β4Firstsharena+β5Big4+β6Incentive+ε
  本文按照以下指标衡量大股东控制程度:即大股东持股比例Control 1、股权制衡度Control 2、独立董事制衡度Control 3。其中Control 3定义为独立董事数量减去法定下限,即2002年至2003年独立董事数量的样本减去2,2004-2006年样本减去董事会成员数的三分之一。另外考虑控制变量,包括负债比例、公司规模、大股东性质、审计师选择、保牌配股增发动机。其中,配股增发的前两年盈余管理的动机最强,因此公司如在t+l、t+2年配股或增发,取1,否则取0;公司为保牌在亏损后第二、三年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最强,因此设t-1、t-2年亏损取1,否则取0。由于保牌样本公司不可能符合增发配股条件,两种情况基本不会有重合,因此用一个变量表示这两种动机。具体变量含义如(表1)所示。
  
  三、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给出了各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根据(表2)的分析可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Control 1最小值为1%,最大为85%,持股平均比例达到了41.26%,说明我国一股独大的情况仍然严重;股权制衡度Control 2最大值为3.27,最小值为0.00,均值为0.5473,表明股权制衡度总体较弱,同时从数据分布来看,有必要考虑极端值的影响;独立董事制衡度的均值为0.3325,小于0的样本有478个,说明多数样本的独董人数达到国家规定。
  (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为了考察大股东控制对于盈余管理的影响,本文以可控应计利润为因变量对模型1进行了5次多元线性回归,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第1次回归未考虑大股东控制因素,仅对控制变量进行回归,回归结果显示:公司的lcv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Incentive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表明公司为了配股、增发和保牌,有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lnasset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为负;Big4系数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为负,表明选择“四大”的上市公司有更高的可控应计利润;未发现大股东性质与盈余管理有显著的关系。第2次回归以Control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Control1的系数为0.026,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与预期相符,即随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增加,盈余管理程度增加,回归证明了第一个假设。第3次回归以Control2(股权制衡度)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在描述性统计中发现,该变量应考虑极端值,所以将按制衡度大小剔除了前面1个百分点,和后面99个百分点的样本,共剔除了101个样本。回归后Control2的系数为-0.004,在10%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回归证明了第二个假设,即其他大股东制衡能力越强,盈余管理程度越低。第4次回归以Control3(独立董事制衡度)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Control3的系数为0.002,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主要以监管大股东为目的,预期能制约大股东盈余行为,但回归表明独立董事的席位增加并没有带来盈余管理的减少,还有增加盈余管理的可能,这与前面初步分析结果一致。回归结果否定了第三个假设。Contzol1和Control2有多重共线性,只将Control1和Control3一起进行第5次回归,其结果与第2次和第4次回归的结果一致。
  (三)进一步检验 为了进一步验证上述回归分析的结论,本文作了如下进一步分析:(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盈余管理的线性关系检验。张祥建,郭岚(2006)以1998年至2002年间456家实施配股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配股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具有倒u型关系。李常青、管连云(2004)以上海证券交易所421个上市公司为样本,对股权结构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大小成u型关系。本文引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项后进行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由(表4)可以看出,当平方项被引入回归时,模型的解释能力很差,两个自变量的系数在统计上均不显著。剔除平方项后,Contml1的系数开始在统计意义上显著为正,F统计量也明显低于剔除平方项后的回归。因此,笔者认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之间存在着显著正相关的线性关系,而不存在明显的非线性关系。(2)独立董事制衡度的分组比较。前文回归分析表明独立董事的席位和盈余管理水平关系并不显著,为此尝试分组测试。本文按照证监会的对独立董事人数的规定将公司分为未达标、达标和超标三种情况,即A、B、c三组,由此考察独立董事的设立对大股东的盈余管理的影响,具体如(表5)所示。由A、B栏可见达标的样本公司比未达标公司的盈余管理水平有所降低,说明独立董事制度起到了一定作用,但T检验在5%的水平并不显著;但观察c栏,可以看到超标的公司进行了更大的盈余管理,均值比未超标组大,并在5%的水平上显著大于达标组,由此笔者推想,设立更多独立董事的动机有可能是为了掩盖大股东更大程度的进行盈余管理、掠夺小股东,独立董事并未发挥制约大股东的作用。
  
  四、结论
  
  根据以上的描述性统计和实证分析的结果,可得出如下结论:发现盈余管理水平会随大股东持股比例增加而显著增加,验证了假设1,即大股东持股比例越大,利益输送的动机和能力越强,为保证能顺利融资并隐瞒其占用资金的目的,必然会加大盈余管理的水平;发现盈余管理程度随股权制衡程度加大而显著的下降,验证了假设2,即为了自身利益,其他大股东会制约第一大股东的掠夺行为,集中股权加强监督制衡,致使第一大股东的盈余管理行为收敛,盈余管理程度降低;没有发现独立董事规模和盈余管理程度的相关性,并且在分组比较中,设置更多的独立董事有可能是为了掩盖大股东更大程度的进行盈余管理,说明独立董事并未发挥制约大股东的作用,这与许多文献研究结果相符。
  
  (编辑 刘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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