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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年人自杀行为原因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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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进入21世纪,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而随着传统养老模式的瓦解,劳动力大量流动,完善的养老保障体制还未形成,导致我国养老问题上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农村老年人自杀率不断升高成为其中的一大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探求农村老年人自杀动机,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一定参考意见,希望引起社会对农村养老问题的关注。
  关键词:农村;老年人;自杀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2)02-223-02
  
   一、农村老年人自杀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自2000年我国进入老龄社会以来,到2009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69亿,老龄人口成为我国人口中增长最快的人群之一。在中国每年有大于10万年龄超过55岁的老人自杀,占所有自杀者比例的36%,老年人成为我国自杀率最高的人群。年龄超过55岁的自杀者,已占所有自杀人群的36%。这个数字比20年前大大增长,老年人已是自杀高危人群。有关调研数据显示,75岁以上老年人自杀率农村明显高于城镇。其中农村男性老年人自杀率为170/10万,城镇为35.7/10万;农村女性老年人自杀率104.4/10万,城镇为29.3/10万。自杀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基于人文关怀和农村老年人自杀率的不断升高给家庭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我感觉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二、原因探析
  迪尔凯姆在其经典著作《自杀论》中得出了“自杀是社会整合程度的一种反映。社会整合程度越高,自杀率就越低;社会整合程度越低,自杀率就越高”,而我国目前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传统养老模式的瓦解,劳动力大量流动,完善的养老保障体制还未形成等因素使得社会整合程度大大降低,造成农村老年人自杀率升高的原因可以从三个方面探求:
  (一)传统家庭养老观念的淡化,老年人的家庭地位下降
  “孝敬老人”一直是中国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一直是农村养老的基本模式,但随着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传统道德的约束力逐渐变小,出现一些道德滑坡,加上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和外来文化的影响,使社会上形成了一种“重幼轻老”的现象。如78 岁的张某有3 个儿子, 都已成家独自生活, 老人自己则住在旧草棚里。原来兄弟3 人商量好每家都拿出一定的粮食赡养老人, 可后来老二以父亲在老三结婚时花的钱比给他的多为由拒绝赡养老人;老三媳妇则以结婚时老人怠慢了娘家人为由也不尽赡养义务。老大开始按时给老人送去生活费和粮食,后见两个弟弟不尽义务,也停止供应。老人遂把3个儿子告上法庭, 法庭判决老人胜诉后,儿媳们则以老人败坏了名声为由,仍不尽义务,甚至发展到打骂老人,最终张某服毒自杀。老人家庭地位的下降,使老人感觉自己是多余的,子女对老人的漠视,甚至虐待使得许多老人无法忍受选择自杀。
  (二)缺乏收入来源,生活困苦
  农村的老人大多不享受退休金、养老保险和社会救助,主要的生活来源是耕作劳动和子女供给。但随着年龄的增加,劳动能力的丧失,其经济来源也随之丧失,而依靠子女自助往往又不稳定且有限,进入老年阶段后,随着年龄增高,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健康状况不断下降和衰退,对生活照料和医疗服务的需求会逐渐增多,但由于缺乏经济来源,许多老人得不到应有的照顾,如果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老人的处境会非常艰难,物质及病痛的折磨会使得老人选择自杀。
  (三)精神关爱缺失,老人心理孤独
  对于老人而言,在晚年阶段,他们仍需要精神寄托和慰藉,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农村劳动力流动创造了条件,而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量流动,产生了“空巢老人”。许多子女只有在过年或农忙时才会返家,老人几个月甚至一年都见不到子女。2000 年的人口普查资料表明,中国农村60 岁及以上老人中与配偶一道生活的占25.3%,单独生活的占7.6%,两者合计占到了老年人数的1/3。而随着此后农村青壮人口的进一步流出,这种比例无疑进一步扩大了。这些老人不仅在生活上难以得到晚辈及时周到的照顾,在心理上也容易产生孤独感和悲伤情绪,尤其是那些“ 空巢家庭”中独居的老人。据一份调查显示,甘肃省农村地区空巢老人常常感到孤独的有39.3%,感到无依无靠的占24.44%,过去5年间有过自杀行为的占10%左右。
  三、解决农村老年人自杀问题的对策思考
  (一)营造敬老养老良好氛围,强化家庭养老功能
  在我国农业人口众多,而且社会生产力也不发达,社会养老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家庭的养老保障功能是其他任何保障形式都无法替代的。这就需要加强“百事孝为先”的舆论宣传,弘扬中国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先进典型,强化赡养老人的责任意识,形成一个孝敬老人的良好氛围。即使是农村外出务工的年轻人,作为子女,也应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赡养义务和赡养责任,要在经济上赡养老人,要尽力给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使老人能受到尊重,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二)完善制度建设,提供养老法制保障
  当前老年人受侵害的来源主要是家庭纠纷、赡养纠纷、经济纠纷和房屋产权纠纷。对于这些老年人应有的权益应确实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和支持。不断完善家庭养老方面的各项制度,将家庭养老纳入法制化轨道,减少农村家庭养老纠纷,严厉处罚不赡养老人的恶劣行为,建立老年人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帮助老年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家庭养老由伦理走向法制。
  (三)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发挥政府职能
  目前,在农村实行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代表了中国农村未来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之一,因此要不断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增加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以及加强资金的管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都要适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社会保险资金的支出比例,加大对农村社保资金投入,不断解决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问题,最后实现让农村老人人人享受养老补贴。虽然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试点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村老年人的医疗状况,提高了农村老年人的健康水平,但依然存在这保障水平低,报销等程序复杂的问题,这就需要简化报销手续,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积极探索建立农村老年人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对于农村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可以采取发放生活补贴等方式,使农村老年人真正受益。
  (四)建立农村社区养老保障体系,发挥农村社区在养老方面作用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所言,中国的农村社区是“一个‘熟人’的社会,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由于缺少交流老人很容易产生孤独等悲观情绪,而老年人生活在社区,对社区具有地缘上的归属感和心理上了认同,这有利于养老工作的积极开展。地方政府应加大投入,加强农村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包括建立生活照料服务体系、医疗护理服务机构,开展老年文体活动等。为老人提供生活上的必要帮助,定期为老人进行健康体检,开展保健知识宣传,社区积极建设老年文娱活动场所和设施,并以此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是文体活动,使老人能相互交流,消除孤独感,提高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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