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一朵镶着金边的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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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国喜
作者简介:李国喜,河南省骨干教师,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专家,河南省名校长。曾先后担任郑州市第九中学副校长、郑州市第五十二中学校长,2015年起任郑州市第一○一中学校长。
我特别赞赏国外的一句谚语:“每一朵乌云都镶着金边。”内在含义就是风险与挑战并存,暴风雨与阳光同在。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规定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权自此摆脱了“无名”状态,有望成为“阳光下的制度”。11月《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发布,进一步明确了教育惩戒权问题。
在教学活动中,奖励与惩罚都是教师的职业权力。职责与权力是相辅相成的,教师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为了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教师一定的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因此,教育惩戒权是一种职业权力。权力意味着不可放弃,必须适时行使,否则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
在我国传统的教育中,教书先生的形象是一手拿着书,一手拿着戒尺,惩戒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马云说:教育(就像汽车一样)有油门,有油门的东西就得有刹车,惩戒就是教育的刹车。不是老师要惩戒学生,是规矩要惩戒那些学生。学生不是向老师低头,而是要向规则低头,要向真正良好的、有价值观的素质去低头。
笔者认为,中国教育本质上很贴近“精英教育”,也就是所谓的高期待与高强度,而高强度的背后一定离不开“惩戒”的支持。荀子坚持性恶论,“性伪之分”“性伪之合”,人的成长要“化性起伪”,而教师的作用在于采用一切手段与措施帮助学生通过人为努力来消除恶。这里的“一切手段与措施”就包含惩戒。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也说:犯了错的人就应该受到懲罚,但是他之所以受罚,并非因为他犯了过错,而是为了让他不再犯错。杜威也提醒过我们:以尊重儿童自由为借口而逃避教师管理责任,是十分愚蠢而荒唐的行为!
近年来,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在“尊重学生人格”“彰显学生自由”“发扬学生民主”等口号中逐渐消解与旁落。这些明显偏离教育教学规律的做法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已经逐渐显现,学生问题越来越多,“自由”有时发展成为任性和野性,“民主”有时导致学生我行我素、无法无天。而作为教育管理者的教师却“跪着”教书,不敢管、不想管、不愿管。
《中国青年报》2019年12月12日刊登的《七成受访家长支持教育惩戒制度》一文显示:对2005名受访者进行调查,68.2%的受访者坦言现在中小学教师不敢严管学生的情况普遍存在,74.3%的受访中小学生家长支持学校引入教育惩戒制度。但是对于什么是正当的惩戒、什么是体罚、什么是善意的惩戒、什么是过度的惩戒,大家的认识都比较模糊。这给教师的教学实践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纵观全球,很多国家对教育惩戒与体罚均有明文规定。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于2002年公布了一项《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对如何体罚学生作出了详细规定;2014年2月英国教育部发布《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提出了管理和惩戒学生的建议……立法规范教育惩戒,体现的是法治的真义。法治可以让教育回归常识,把戒尺还给“眼中有光”的教师。《规则》在我国首次对教育惩戒给出了比较清晰的界定和操作办法。
我们应该如何科学谨慎地行使教育惩戒权?现代医学中有一个概念叫作“循证医学”,慎重、准确和明智地应用现有最佳研究依据,同时结合临床医生的个人专业技能和多年临床经验,考虑患者的权利、价值和期望,将三者完美地结合,以制定出患者的治疗措施。
虽然这个概念是医学概念,但是科学证据加管理者的经验智慧,再加上和利益攸关者的合作,不就是解决所有难题的通用套路吗?所以学校的具体做法与思路应该是,第一,深刻解读文件,界定惩戒界限。第二,参考全国范围内其他学校优秀范例。第三,启动“利益攸关者”的合作,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环。一是召开教师大会,就实施教育惩戒制度进行商讨,制定规则;二是举办群体听证,由教师、学生、家长、心理学专家以及法律界代表参加;三是启动惩戒仪式,增强仪式感,让学生感受惩戒者的威严;四是实践教育惩戒,以达到让学生认识错误、改良习惯、心存敬畏、勤学上进的目的;五是教育惩戒备案,惩戒是神圣的、不可逆的,对受到教育惩戒的每个学生做好登记备案。总结成一句话就是,惩戒制度制定前要广泛征求意见,一旦通过就要严格执行。
惩戒权是因爱赋权,贵在有度,决不能以惩代教。惩戒权是一把有温度、有刻度的“戒尺”,出发点是“爱”,目的在“戒”。只有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方式才是教育惩戒。
无论如何,我们依然看到了“乌云”镶着的“金边”,《规则》的发布,让我们有信心看到更多“手中有戒尺,眼中有光”的“大先生”向我们徐徐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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