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教育惩戒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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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世界各国都曾将惩戒作为教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2012年俄罗斯联邦杜马通过了新版《俄罗斯联邦教育法》,该法案规范了教育惩戒的实施细则,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实施原则、适用对象、监管机制和社会救济途径。该法案对我国教育惩戒立法工作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俄罗斯联邦教育法》对教育惩戒实施细则的规定
21世纪的前10年,俄罗斯教育界密切关注世界教育的发展趋势,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集思广益,最终促成了新版《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的颁布。首先,该法案对未成年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调整,在保证未成年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享有知情权和申诉权的前提下,要求其配合教育惩戒的实施。其次,明确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和适用对象,在保证法律公正性和严谨性的同时,兼顾了特殊教育群体的利益。最后,注重监管体系和社会救济途径的建设,力图最大程度地减少教育争端,在教育争端无法避免的情况下,依法处理教育争端。
具体而言,新版《俄罗斯联邦教育法》对教育惩戒实施细则的规范涉及的内容较为丰富,相应的内容及法律条例如下:
(一)明确学生家长的权利和义务
为依法保障教育惩戒的正确实施,新版《俄罗斯联邦教育法》对未成年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原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修正,其中第44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教育组织应在增强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学生个人能力和矫正学生不良行为等方面向未成年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提供帮助。未成年学生家长有权了解教育机构的章程、教学内容、教育技术和学生成绩评定,有权按照教育机构章程规定的形式参与组织管理。第45条第1款规定:如果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学生和未成年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后者有权向上述组织的管理部门提出惩戒处罚请求;向教育关系参与者争端委员会提出申述;使用俄罗斯联邦法律允许的其他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新版《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44条第4款的规定,未成年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教育机构的内部条例、住宿制度、与课程有关的内部要求,以及与教育机构关系产生、暂停和终止的调整程序;尊重教育机构中学生和工作人员的尊严。此外,新版《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44条第6款对未成年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未履行义务的处理办法进行了规定,如果未成年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未履行本联邦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履行不当,其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由教育机构作为惩戒的实施主体
在俄罗斯,教育惩戒权是公职权力,其实施主体是代表集体权威的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没有直接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权力,如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可向教育机构的主管领导汇报,由教育机构联系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和行为矫正师,并在通知学生家长的前提下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如学生的违纪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和攻击性,则由教育机构领导联系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新版《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43条第4和第8款规定,对于不执行或违反教育机构章程、规章制度、住宿制度和其他内部条例的学生,教育机构可予以批评、警告和开除。对于不止一次违反本条第4款相应规定的年满15周岁的未成年学生,教育机构可以将其开除。如果未成年人学生的行为侵害到其他学生和教育工作者的权益,影响到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行,在其他处罚措施和教育措施均不奏效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开除。
(三)规范教育惩戒的适用对象
新版《俄罗斯联邦教育法》对教育惩戒的适用对象进行了明确规定,其第43条第5款、第6款、第7款和第9款规定,教育机构禁止对接受学前和初等普通教育的学生以及健康状况受限(心理发育迟缓或存在智力缺陷)的学生予以处罚;禁止对生病、休假、休学、休孕产假和育婴假的学生予以处罚;教育机构应结合学生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的意见,视学生违纪行为的原因、情节的严重性、身心和情绪状况以及以往是否存在类似行为等,确定对学生的处罚等级。开除未完成基础教育且未满15周岁的学生时,应考虑其家长(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并获得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批准。开除未成年孤儿或无父母照管的学生时,需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相应监护机构同意。
(四)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
新版《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30条第3款、第4款规定,教育机构在通过涉及学生和工作人员的内部条例时,应考虑学生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机构和工作人员代表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按照工作人员代表机构(如有此類代表机构)劳动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情形进行;如果与教育法和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教育组织的内部条例使学生或工作人员的地位和状况恶化,或内部条例的通过程序违反了规定程序,此内部条例不应通过,教育机构应将其取消。第43条第10款、第11款和第12款规定,教育组织有责任及时向地方教育管理机关上报开除未成年学生的相关信息。地方教育管理机关和被开除的未成年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在处罚下达一个月内,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学生继续接受普通教育;学生和未成年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有权就学生所受处罚,向教育关系参与者争端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学生处罚的确认和取消程序,必须由制定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联邦国家权力执行机关确定。
(五)依法处理教育争端
为了依法处理教育争端,俄罗斯政府专门设立了教育关系参与者争端委员会。新版《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45条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和第6款明确了教育关系参与者争端委员会的性质、组织形式和主要工作,其内容如下:教育关系参与者争端委员会是为解决教育关系参与者间的分歧设立的,主要处理受教育权行使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内部条例的通过以及对学生所受处罚提请的申诉等;教育关系参与者争端委员会由教育机构中的成年学生代表、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法定监护人)和工作人员按相等数量组成;教育关系参与者争端委员会所作决定适用于组织中教育关系的所有参与者,且后者应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执行;对于教育关系参与者争端处理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可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教育机构在综合考量学生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工作人员代表机构或学生代表机构(如有)的意见后,依照内部条例的规定,设立、组织教育关系参与者争端处理委员会的活动,通过并执行委员会所作的决定。 二、对我国完善教育惩戒立法工作的启示
对照新版《俄罗斯联邦教育法》对教育惩戒实施细则进行规范的五个要点,我国教育惩戒立法工作应从中获得启示,可在下述方面作出改变。
(一)让学生家长成为教育惩戒的重要参与者
根据上述新版《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的规定,学生家长,特别是未成年学生家长,他们与学生、教师和教育机构一样,都是教育过程中重要参与者,在对教育惩戒享有知情权和申诉权的同时,有义务配合教师和教育机构实施惩戒。
由于教育惩戒的实施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学生家长无法立刻知晓惩戒的具体原因和方式,但教师和教育机构应在教育惩戒实施后的第一时间与学生家长联系,告知相关内容。受年龄限制,小学1~3年级学生身心发育还不成熟,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有待完善,对这一年龄段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更应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避免因学生错误表达、家长错误理解引发的教育争端。与此同时,如果学生家长对教育惩戒的实施表示不满,还应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保证其申诉的权利,并由权威部门进行处理,避免学生家长与教师和教育机构发生直接冲突。
教育惩戒的实施需要家长的理解和配合。根据田野调查情况显示,家长的不配合、不作为是教育惩戒实施的阻力,部分教师更是表示,“熊家长”比“熊孩子”更难应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使家长成为教育惩戒的重要参与者,明确家长有配合教育惩戒的义务,并对拒绝履行义务和义务履行不当的家长进行相应处理。这既能加强家长的法律意识,避免部分家长纵容孩子,成为孩子逃避惩戒的“庇护伞”,又能解决教师和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惩戒的后顾之忧。
(二)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需具有权威性
目前,在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即教育惩戒权的归属问题上,我国学界尚存争议,但教育学者们普遍认为,实施教育惩戒的主体必须是相对于受教育者来说的绝对权威。譬如代表性观点认为教育惩戒要满足三个基本标准:“第一,它必须是学生违反规则的后果;第二,它必须对违反规则的学生有意施加某种痛苦或不快;第三,它必须由权威执行。”[1]
从法理属性判断,教育惩戒权应为公职权力,而公职部门的工作人员只是作为代表行使权力。由此可知,教育惩戒权是教育机构作为公职部门,基于国家教育权获得的公职权力,而作为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教师本身不具有这一权力,只是代表教育机构行使权力。由教育机构作为惩戒的实施主体更能体现教育法治化精神。一方面,在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同时,能够避免部分教师因滥用私权引发的教育争端;另一方面,如因教育惩戒引发教育争端,可以避免学生家长与普通教师爆发直接冲突,有利于保护教师的人身安全。
(三)注重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在明确教育惩戒的适用对象时,需要特别考虑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这既能体现法律规范的严谨性,又包含了教育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需要明确的是,教育惩戒的最终目的应是以惩促教,通过惩戒的方式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回归正常的学习生活。因此,在教育惩戒的具体立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特殊学生的身心承受能力,避免“一刀切”,做到立法清晰,良法善治。对于身心发育存在缺陷和处于心理、生理特殊阶段的学生,应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量避免對其实施教育惩戒,或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和行为矫正师通过特殊方式对其进行教育,对于在特殊家庭环境成长的学生,在实施教育惩戒后应给予更多的关怀,避免其因家长疏于引导而误入歧途,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四)设立与教育惩戒实施相配套的权力监督体系
近年来,我国因教育惩戒引发的教育争端层出不穷,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对教育惩戒权的监督和制约,因此在赋予教育惩戒权的同时,必须使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受到来自上级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教育过程参与者的全面监督和制约。
在俄罗斯,作为惩戒权的实施主体,教育机构必须依法接受监督,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内部条例前必须充分考虑其他教育过程参与者的意见,在开除学生前必须获得相关监护部门的同意。由此可知,只有加强对教育惩戒权的监督和制约,才能保证教育惩戒的正确使用,最大程度地避免因权力滥用和误用引发的教育争端。
(五)实现教育争端处理规范化
根据新版《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的规定,为了依法处理教育争端,俄罗斯专门成立了教育关系参与者争端委员会。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法律规范多么严谨,监管体系多么完善,都只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教育争端,无法保证杜绝教育争端。在这种情况下,实现教育争端的规范化处理,避免教育争端扩大化就尤为重要了。
在教育惩戒的实施过程中,被惩戒者的合法权利应受到保护,如果被惩戒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惩戒提出异议,必须保证其能够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诉。在教育争端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应由权威部门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法进行处理,保证教育过程各参与者的权利都不受到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虽然规定了学生有申诉权,但只提出了学生申诉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并没有明确学生申诉的程序和申诉方式,因为缺少可操作性,学生的申诉权很难得到保障,完善的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需要在惩戒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规定。[2]教育争端的规范化处理可以保护教育过程各参与者的权益,协调各参与者之间的矛盾和分歧,保障教育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刘伟.教育惩戒权之基础理论辨析[J].法治与社会,2019(26):248-250.
[2]王永林.“教育惩戒权”实施的细化路径[J].教育视界,2019(17):29-31.
【陈界,辽宁中医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王世英,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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