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转变”提升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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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秀岩
依托检察理念创新、制度机制创新和执法方式创新,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检察工作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由“物本位”向“人本位”转变
近30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物质生产和物化发展实现了质的飞跃。然而,在解决温饱和改善生活后,由于收入分配过度悬殊,弱势群体缺乏保障,城乡差距明显拉大,导致社会不公,一些社会矛盾日渐凸现。面对这一社会现实,党中央审时度势,以人权入宪、建构和谐社会、科学发展为标志的举措成为政治主导。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出发点和归宿。
从重点攻坚向统筹兼顾转变
多元平衡的价值观乃是公正执法的应有之义。中国改革开放的成绩有目共睹,但不协调的痕迹也在显现。重沿海轻内地、重城市轻农村、重经济增长轻社会协调发展、重物质轻文化、重政策灵活轻法律严谨等等。依靠重点拉动、培育重点发展,只能是一个时期、一个阶段的战略方针,这些轻重失调不尽快改变,必将会影响深层次的发展。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既要体现程序公正,又要体现实体公正。在检察机关所有的执法活动中,要兼顾不同价值取向,平衡不同利益,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解决不同区域、行业、人群中的诸多现实问题,实现社会的协调发展。
从片面追求速度向持续协调转变
追求增长速度使国家综合实力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其负面影响也在逐渐暴露。比如资源告急、环境破坏、人类生存基础受到严峻挑战。用可持续发展调控增长方式,就能够使发展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持续性和长远性,从而达到经济生态和政治生态的和谐,使人类的生活环境、生存环境得以改观。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树立执法效率与效益统一的理念,既要求检察活动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以较小的投入求得较大的产出,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案件拖延和减少案件积压;又要求检察活动满足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要求。
从被动应付向主动干预转变
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我们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太多,对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以应对、应付、应变的姿态去处理,预测性、预警性和主动干预性较差,科学发展观给了我们一个高瞻远瞩的平台,给了一个透析细辩的显微镜,帮助我们洞察事物发展规律,及时校正发展方向。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克服以往“运动式”执法的弊端,主动研究探索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提出预警性的对策,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未激化之前,全面彰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科学发展观给检察工作提出了一个新的命题。检察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遵循科学发展思想,把执法为民作为检察工作的宗旨,依托检察理念创新、制度机制创新和执法方式创新,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把科学发展观与执法活动贯通好、衔接上,使宪法和法律成为发展的最好保护,使公正成为全社会的福利,从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做出应有的贡献。(作者系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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