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浅析女性法学专业研究生就业现状与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近年来,面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行业竞争加剧,我国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女性研究生作为当代知识女性的精英代表,在享受高等教育政策红利的同时,就业方面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困境。本文将以法学专业女研究生为例,分析研究女研究生就业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女性 法学专业研究生 就业问题
  研究生就业难的问题是最近几年才提出来的,传统意识中研究生是不愁就业的。很多研究生想当然的认为,毕业就能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部分研究生报着“等、考、要”的思想,没有明确的就业意愿和充分的就业准备,待就业机会来临时会显得措手不及。法学专业女生占比较高,部分女生被划入就业困难帮扶对象的行列,因此女性研究生的就业问题逐渐成为研究生就业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本文拟对当前女性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就业现状、问题成因与对策进行探讨。
  一、目前我国法学专业女研究生就业现状
  与本科毕业生相比,女性研究生就业呈现以下特点,首先由于学历层次高,拥有多年的求学生涯,女性研究生在择业时大多存在较高的就业期望值。其次年龄偏大。女硕士毕业时一般二十五六岁,而女博士毕业时一般二十八九岁,其社会责任感和心理负担较本科生来说更为沉重;接着,女性研究生毕业后大多很快就面临结婚生子的压力,用人单位不得不考虑择用女研究生后一定时期内带来的种种问题。因此,女性研究生在就业现状常常面临三方面的困难:
  (一)容易遭遇性别歧视。人才高端、意味着就业期望值高,就业竞争激烈。法学专业研究生一般会优先选择公检法,但是很多职位招录时会偏向要男性。比如公安、检察院以及其他部门。即使一些单位尽量回避性别歧视,不明说性别方面的招聘条件,但筛选时往往更倾向于选取男生,致使同等条件下女性研究生在竞争中被迫处于劣势。
  (二)就业面相对狭窄。专业高端,意味着就业选择面较窄。法学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不仅体现在思维框架下、规则体系以及法治的社会环境因素。由于女性先天的生理原因等因素,一些艰苦的工种本来不适宜女性从业,因此在求职时,女性学生的就业选择范围比男性学生狭窄。考虑到女研究生的年龄恰于适婚适孕阶段,同样的女性求职学生,很多单位更宁愿选录女性本科毕业生,迫使女研究生的就业形势愈加艰难。
  (三)就业过程难和就业满意度低。专业高端,学术型研究生培养体制上更多注重培养学生的学术能力,就业力没有得到很好的提升。女研究生就业难,有时候不在于就业率的高低,而在于她们就业过程的艰难和较低的就业满意度。很多女研究生虽然找到了工作,但并不是因为喜欢,而是出于生活所迫。高学历与低就业的落差,造成女研究生强烈的心理失衡,也降低了社会的认同感。
  二、法学专业女研究生就业难之成因
  从以往法学专业的就业情况看,最为常见的就业去向包括:进入公检法系统或司法系统,高校教师及教辅人员等等。但是就目前的就业形势来看,以上几种就业去向的可行性正在逐步降低,很多抱着传统就业观念的女性法学专业研究生面临的境况是工作机会越来越匮乏。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法学专业供大于求。随着近年来公务员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学专业的女研究生除了有过司法考试的压力,还有公务员招录上种种限制:专業不匹配、限男性以及招录指标少等等,法学专业在社会部分人眼里被看作为“无专业”的。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位时,法学专业学生要和其他院校的学生一起竞争。
  (二)就业期望值较高。女性研究生比本科生投入过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在就业时就抱有更高的预期值。就业时只考虑高校、公检法等部门,忽略了大多这些传统部门基本已趋近饱和,新进门槛逐步提高。例如公检法的招录比逐年增加,竞争越来越激烈;2006年以前,重庆地区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进入重庆各大高校当老师和教辅人员是很常见的选择,而06年以后重庆各高校相继提高门槛,尤其到2010年,重庆公立高校新进教师基本都要求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副教授以上职称。
  (三)就业竞争力较弱。就专业性质来看,女性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市场竞争力往往不如其他技术性专业的学生。据历年的数据统计来看,男性就业质量较女性要好。法学专业女研究生需要在众多的考生中脱颖而出,需要足以应对各类考试的能力素质以及扎实的功底。而她们在这方面的就业竞争力亟待提升。
  (四)其他影响因素较多。除去年龄、地域因素,很多女研究生即将建立或者已经有了家庭,择业上不得不考虑工作常驻地点。处于家庭、情感、年龄限制,很多法学女研究生为追求相对稳定,宁可放弃外地很好的工作机会,也要在固定区域徘徊,与众多实力强劲的竞争者竞聘自己其实并不喜欢、适合的岗位。
  总之,相对专业没有竞争力、个人期望值过高、生育问题、年龄偏大、地域限制等,成为当前众多法学专业女研究生就业难的几大主要原因。
  三、解决当前法学专业女研究生就业困难的对策
  在当前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背景下,要解决法学专业女研究生就业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促进和落实就业工作,笔者认为可从女研究生自身、政府和学校三个方面尝试着手。
  (一)利用女性特性差异,发扬法学专业优势。
  总的来说,普通女性在逻辑思维能力方面可能相对弱于男性,但女性也有自身的优势,女研究生成熟细腻、仔细周到、忍耐力强、善于沟通等优点却胜过多数男性。因此,女性法学专业研究生在专业能力、口才、人际交往等方面表现更为突出,应当从自身的性别优势、专业优势方面改变就业思路,拓宽自己的就业渠道,懂得扬长避短,除公检法单位以外,其他还有很多一些能体现女性优势的工作,如高校(包括各地区的警校)、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务等,也是不错的选择,既发挥了自己的优势,又避免了性别间的恶性竞争。此外,女性法学专业应正视现实,打破所谓精英的意识束缚,勇于到法学人才匮乏的基层去,走与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相结合的道路。   (二)加强自身定位,争取做到专业的特色化及多样化。
  女性法学专业研究生应该考虑自己的专业、性格、特长、爱好等多方面因素,并进行全面综合客观地分析。在清醒认识自己的基础上,及早进行个人的职业规划,包括希望从事什么方面的工作、在什么地区、从什么岗位做起,等等。女研究生应当在学好法学的基础后上,结合社会性或职业性专业,如医学、经济学、心理学等,进行跨专业研究,形成独特的专业优势,拓宽女性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就业面。
  (三)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
  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社会需求调整法学专业招生规模,避免招生的盲目性。
  在招录环节,政府要会同有关人社部门做好就业统筹工作,做到招生与就业有效对接。同时,社会要倡导男女平等的社会性别文化观念、营造性别平等的社会环境。政府应该加大力度推进就业领域内的性别平等。大众传媒要加大对知识女性的宣传,让全社会都了解知识女性对社会发展的具体贡献,为女研究生就业创造积极的社会舆论环境。政府要从经济价值取向上解决女性生育成本社会化的问题,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解除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例如我国上海市现已率先建立了女性生育保险制度,为促进女性就业和保障女性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政府应当给予开设法学专业高校充分自主权,增强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灵活性。现有的“整齐划一”的专业调整模式一定程度上扼杀了各高校的法学专业特色发展,不利于灵活设置、培养社会所需各色法学人才。目前社会已逐步意识到这个问题,部分高校已开始逐步主动、创造性地调整法学专业设置,根据自身特点在类别、层次、任务和目标上设立与众不同的法学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术发展计划,提高法学专业女研究生适应就业市场的能力,从而提高就业率。
  (四)学校要为法学专业女研究生的就业铺路搭桥。
  首先,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应加强辅导女研究生就业的帮扶工作,从就业技巧、形象礼仪、自身权益、实践能力等方面对她们进行聘前强化训练,从而提高社会对女研究生的认同感,也提升女研究生就業的自信心。其次,学校应建立长效、系统的帮扶机制,帮助女性法学专业研究生端正择业观念,改变传统狭隘的就业思路,树立正确的择业价值观。再次,学校要针对市场需求及时调整法学专业设置、教学模式,努力培养出更多“适销对路”的人才,将对女性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帮扶工作融入到日常教学管理中去。另外,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培养机制,增强导师力量,加强管理,以保证法学专业女研究生的质量。
  总之,法学专业女研究生就业难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共同协助,该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国家、社会与家庭的共同努力,为她们公平就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法学专业女研究生也要自强自立,学会利用自身优势和专业特色,发扬“巾帼不让须眉”的精神,克服各种障碍,在职场中展现新女性的风采。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148613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