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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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伍 健
一、合并程序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5条规定,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本准则规定的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因此,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母公司的账簿体系和单个报表中按照成本法核算,在母公司编制的合并报表中按照权益法反映。要正确编制合并报表,必须掌握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以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何从成本法核算调整为权益法反映。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对合并报表程序做了内部讨论,总结出以下两种方法:
方法1:
在合并报表前依据子公司当期利润及资本公积等净资产变动情况,调整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账面价值及投资收益,并调整母公司报表。
操作过程举例如下:
例1:X集团公司有A、B、C 3个子公司,X集团公司占A公司的股权比例为80%;占B公司的股权比例为60%;占C公司的股权比例为60%,200X年12月31日X集团对A、B、C公司的投资账面价值分别为1 200万元、1 500万元及1 600万元(其中B公司于当年1月1日投资1 300万元设立,并于200X年6月30日新增投资200万元折合200万股,同时引进新股东投入1 200万元折合1 000万股)。
(一)根据子公司当期利润情况,调整母公司投资账面价值
200X年,A、B、C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5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在合并报表时,应对母公司报表做以下调整分录:(为方便理解,本文会计分录中数字以万元为单位)
调整对A公司的投资账面价值及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400
贷:投资收益 400
调整对B公司的投资账面价值及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40
贷:投资收益 240
调整对C公司的投资账面价值及确认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 48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480
(二) 根据子公司未分配利润外净资产变化调整母公司投资账面价值
如X集团公司下属A公司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市场价格上升,本期确认资本公积1 000万元,在合并报表时,应对母公司报表做以下调整:
借: 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800
贷:资本公积 800
(三)调整子公司分配利润
如X集团公司下属A公司在200X年向母公司分配利润100万元,在合并报表时,应做以下调整分录:
借:投资收益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100
(四)调整对B公司的投资差额
新会计准则规定合并报表不允许出现负商誉,因此,在合并报表前必须对子公司的投资账面价值与子公司净资产母公司享有部分进行分析,如有差额要及时处理。
续例1:X集团对B公司增资前后情况见表1:
按以上计算结果,应做如下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20
贷:资本公积 120
(五)在备查簿中计算对各子公司投资账面价值并与调整后的母公司报表核对
经上述计算,母公司对各子公司投资账面价值见表2:
相应各子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变化情况如下:
(六)核对无误后,以调整后的母公司报表为基础,按原合并报表编制方法编制合并报表抵销分录
方法2:
直接根据母公司持股比例、子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及净利润情况,计算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损益及商誉(合并价差),编制合并报表。
续例1:200X年12月31日,A、B、C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及净利润情况见表4:
(一)计算少数股东权益及损益
(二)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依据下列程序编制:
1.资产负债表
(1)抵销内部债权债务后,汇总出长期股权投资的资产、负债债项目。
(2)将长期股权投资中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部分扣除,作为合并报表的长期投资金额。
(3)将母公司净资产填列至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对应项目。
(4)将表4计算得出的少数股东权益加上子公司个别认定的少数股东权益,填列至合并报表少数股东权益项目。
(5)资产与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差额作为商誉处理。
2.损益表
(1)抵销内部交易后,汇总净利润之前的各利润表项目。
(2)将计算得出的少数股东损益填列至合并损益表少数股东损益项目。
(3)根据净利润及少数股东损益计算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4)将母公司利润分配项目填列于合并报表对应项目。
(5)核对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及利润表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
两种方法的利弊
(一)方法1:
优点:能够全面反映报表合并过程;容易发现合并过程错误;符合通常的合并报表工作习惯。
缺点:还原后的母公司报表与账面数存在一定的差异;合并程序复杂,工作量大。
(二)方法2:
优点:计算过程简单;母公司报表与账面数一致。
缺点:报表合并后若出现错误难以查找。
(三)鉴于大型施工企业集团内部股权结构复杂,采用方法1能确保合并过程的正确、完整,建议采用方法1。
二、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的合并报表准则根据控制的要求,规定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少数股东权益也应当承担相应份额的亏损;公司章程或协议没有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超额亏损应当由母公司承担,在“未分配利润”项目列示。但是,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在实践中我们认为下述问题值得研究:
(一)未确认投资损失在集团内部母公司的承担比例问题
国有大型施工企业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母公司一般为绝对控股股东,另一股东通常为集团内部其他子公司,在法律层面上为母公司相对控股,若加上母公司间接持股比例,实际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子公司的重大决策均由母公司决定,其他少数不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相应其亦无义务承担公司的超额亏损,我们认为,结合国有大型施工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实际情况,下属子公司若发生超额亏损应由母公司全额承担。
(二)未确认投资损失在母公司如何确认的问题
例2:X集团公司控制的B公司200X年实现的净利润为-1 000万元,截止200X年12月31日X集团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X集团持有B公司60%的股权,在合并报表时,X集团应做如下会计分录,调整母公司单独报表。
1.假设X集团对B公司有500万应收账款。
借:投资收益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500
借:投资收益1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100
2.假设X集团对B公司有500万元应付账款。
借:投资收益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500
借:投资收益100
贷:应付账款――B公司100
综上所述,在子公司存在超额亏损的情况下,母公司可通过与子公司债权或债务科目,将超额亏损全额计入母公司单独报表,在合并报表时,再通过抵销分录将原确认的超额部分负债做转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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