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托公司现金流量表的改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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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庆丽
摘要:近两年,行业新政频出,从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缴纳,“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变化到资管新规下,信托本源业务的回归等,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结构产生较大影响。现金流量表作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信息量的重要补充,却未受到行业应有的重视,行业内没有专门建立一套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又体现信托特色的统一报表模式。业内报表主要参照商业银行格式,不能很好的凸显信托公司的业务特征。本文以和讯网公布的2018年6家信托公司现金流量表披露内容为样本,通过总结信托公司现金流量的特点,探讨现有报表模式下存在的问题,并从基层会计工作者角度对现金流量表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法。
关键词:信托业 现金流量 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引言
从行业的综合排名等数据指标可以看出,长期以来,信托行业尤为关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而忽略了对现金流量表的挖掘。2018年年报披露中,68家信托公司中仅安信、陕国投、新时代、中江国际、中铁、苏州6家公司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披露,且披露格式主要参照于商业银行的报表格式进行列报,不能凸显信托公司的业务特征,无法满足报表使用者的要求。
二、信托公司现金流量的特点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决定了信托公司现金流量与一般金融企业有着本质不同。信托财产在信托公司名下,却属于表外资产,其管理和支配受到信托合同的约束,与信托公司自身经营决策无关,因此信托公司对外披露的会计报表以固有财产为基础,现金流量表也特指其固有业务的现金流量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现金流入包括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自身经营收入两部分
如上图所示,信托公司代管信托财产的手续费收入与公司自有资产开展各项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是公司主要的经营收入。其中,信托业务核算以独立的信托项目为会计主体,信托财务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计算信托手续费收入,再由独立的信托专户转入固有业务账户。
(二)信托业务税费的缴纳不属于固有财产承担范围
信托公司的税费缴纳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以信托公司为主体从事各项经营活动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及附加、所得税和印花税等;另一类是为信托项目的代缴税费。一般情况下,根据约定,信托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印花税等各项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以贷款类信托业务签订合同时产生的印花税为例,按照委托人确定的条件投放信托贷款,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因而产生的印花税属于信托合同约定的费用,由信托专户转入固有业务代收代缴,这部分税费并非由固有资产承担。
(三)金融投资活动是信托公司的主营收入之一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指出企业投资活动的界定因行业不同而存在差异。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便是开展各项股权项目、金融产品的投资,加上近年来不断推出的金融创新产品,信托公司持有的长期投资种类较多,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定向增发等等。红利、利息收益和买卖差价收益是信托公司净损益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四)信托保障基金缴纳、收回对信托公司现金流量影响巨大
信托业保障基金制度的设立是信托行业的又一项重大改革。从保障基金定义可以看出,保障基金的缴纳具有强制性,与银行准备金类似,是一类特殊的投资产品。根据保障基金的缴纳对象,信托保障基金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企业客户的缴纳保障基金,这部分资产不属于公司固有资产,信托公司只负责代缴,待项目结清归还基金本金及利息,另一类是公司自有资金缴纳的保障基金。据信托业协会统计,截至2017年末,保障基金累计认购余额高达1353.11亿元,由此可见,保障基金的缴纳、收回都对信托公司的现金流的产生巨大的影响。
三、信托公司现金流量表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无论是经营活动还是投资活动,信托公司的现金流在流入和流出界定上都有着特殊性,因此根据信托行业需求,设计针对信托行业的现金流量表显得尤为重要,具体包括以下三点:
其一,在经营活动现金流中单独设置“收取信托业务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列示,将固有业务收入与信托业务收入相区分,突出显示信托公司主业现金流量实际情况。资管新规的出台,更为强调信托公司本源业务的回归。信托业务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结构中的占比,是衡量信托公司是否回归本源,落实监管新政的重要指标。2018年年报披露中,除中铁信托公司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中将信托业务收入和固有经营的贷款利息、基金管理收益等分别列示,其他信托公司均按照标准现金流量表格式,将信托收入同自营业务收入的利息收入一并列入“收取手续费和利息的收入”中,不能很好地凸显信托手续费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单独设置“收取信托业务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便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也利于公司主业经营情况的突出。
其二,投资活动作为信托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之一,其有关经济活动应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列示,与信托公司利润表相对应,且更符合信托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信托公司开展日常业务活动,进行股权、债权等长期资产投资所产生的各项投资收益,作为公司的主营收入,是净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跟据信托业协会统计,2018年四季度信托公司投资收益总额244.42亿元,占营业收入的21.43%。因此,若按照一般金融企业的计量口径列示为投资活动,不仅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符,更与公司的主业相悖。
其三,经营活动现金流中单独设置“实际收到信托业务各项税费”和“实际支付信托业务各项税费”。对于信托项目处分运用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缴纳是否属于信托公司自身的税费,无论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暂无定论。在会计实务中,信托公司对于这部分税费的现金流核算也无统一口径。近两年,金融业一系列的税收新政的出台,尤其是2018年1月1日开始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由表外信托项目产生的增值税显著增加,根据陕国投2018年年报附注,2018年末信托项目在本年营改增后未交增值税7615.43万元,占年末未交增值税总额的67%。为反映这一特性,建议在单独设置“实际收到信托业务各项税费”和“实际支付信托业务各项税费”,将信托业务的代收代缴税费单独列示,用以与固有业务缴纳的各项税费相区别。
其四,单独列示信托保障基金缴纳的现金流量,根据缴纳对象、认购标准进行区分,并以净额反映。通过行业交流以及年报查询,目前,信托公司关于保障基金缴纳、收回及收益核算通常放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类选项,导致其他类现金流虚增,不符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笔者认为应当在经营活动现金流中单独设置,“缴纳保障基金净现金流”和“代缴保障基金净现金流”用以区分缴纳保障基金缴纳对象,并在报表附注予以披露。
四、结语
资管新规打破了信托行业的刚性兑付,特别是近期行业违约事件频发,投资者在选择信托产品时除了关注项目本身风险,也更加注重信托公司自身财务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现金流量表直接体现信托公司盈利质量和资金周转水平,反映了一定期间企业可支配的自有现金流,是权责发生制下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重要补充,因此根据信托公司的经营业务特征,改进现有现金流量表的披露内容,以期让报表使用者直观的了解到信托公司固有资产与代管信托资产经营、投资现金流的构成,获取更多的有用信息,提高报表使用者分析、判断管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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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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