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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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加速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下,公证行业应抓住机遇,构建行业信用体系,即公证信用体系。公证信用体系一方面对行业内部提出人员、实务上的诚信要求,另一方面,对外建立信用记录、评价机制。公证信用体系以记录、评价不诚信行为、事件为主要工作方式,以信用评分为评价手段,由全国全行业共建平台、共享数据,并积极探索创新方式开展信用平台的对外合作。公证信用体系是解决公证活动中不诚信现象的良方,也能为公证创新工作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公证;信用;评分制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正逐步步入正轨。2007年,国务院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2014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6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到2019年,我国已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了部际联动的联合奖惩制度,推出了首批社会信用體系建设示范城市,而与信用相关的立法、行业标准设立工作也在加紧研究、推进中。虽然信用体系的建设取得了许多进步,然而,我国社会诚信缺失和信用交易风险问题仍较突出,市场信用机制建设仍然不充分、不均衡,这些问题在相关立法尚不健全的背景下显得尤为严峻。
公证机构作为以增信为主要目的,以证明为重要工作方式的独立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是天然的信用机构,是国家的信用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证机构不妨构建自己的信用体系。从实务的角度来说,公证工作中常常遇到不诚信行为,比如时有发生的提供虚假身份、虚假证明、虚假证件、虚假印章等等以骗取公证书为目的的行为。然而,公证机构一直缺乏有效的震慑、反制措施,长久以来,面对这些恶意行为,公证机构只能通过“辨伪”的方式,尽力避免出错证,属于“被动防守”。建立公证信用体系有助于扭转这种“被动防守”的局面,震慑虚假公证申请人,预防执业风险。
公证法律效力源于公证公信力,公证信用体系的建设离不开公证行业自身信用体系的建立。第一,公证行业需具备完善的行业准入机制和执业培训标准,对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其他公证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行、专业素养严格把关。我国正逐步完善公证相关法律和行业规则,其中,《公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以及《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公证从业者提出了为人诚信的道德要求,对公证员提出了量化的法律能力要求。第二,在公证实务中务必强调真实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真实、合法是诚信精神的具体体现。这要求公证员具备丰富的经验、高效的工作方法,对当事人的身份、资格、意思表示,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迅速做出准确判断。对当事人来说,需要做到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相关的具体情况,提供真实、合法的必要证明材料。对公证人员来说,要做到充分告知法律意义和后果,引导、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明材料,积极审查、核实相关法律事实,及时出具公证法律文件。
除了行业内部的信用体系外,公证信用体系主要是对外的信用体系。公证信用体系是针对社会主体不诚信行为、事件的记录、评价机制,是面向所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信用平台,既记录、收集、统计信息,又对外公示、共享、合作。对信用评价过低者,给予一定惩罚措施。
首先,公证信用体系以记录公证机构及其合作方在社会活动中所遇到的不诚信行为、事件为主要工作方法,以对主流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查询为重要辅助手段,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进行信用评价。这种工作方法是相对被动、惰性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机制不同。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机制以评判客户可持有金额权限为目的,以判断客户违约概率为要求,以客户个人信息数据的模型评分为标准、依据,必然要求金融机构主动、积极、详尽地调查客户的各项个人信息,以免“贷得出,收不回”,产生坏账。公证无审批贷款的责任,公证信用体系的主要任务是对公证及其合作方在社会活动中潜在不诚信行为、事件的震慑、预警,此外,公证活动涉及的社会事务在类型上比贷款审批更加复杂、多样,无法像审批贷款那样仅通过材料和信息就能够判断当事人的公证申请是否存在虚假和恶意,因此,公证信用体系的信息收集是相对事后性、被动性、非全面性的。
其次,公证信用体系需要全国公证机构的共同参与,并积极对外合作、交流数据。公证行业在中国仍是一个相对小众的行业,全国的公证机构只有三千多家,公证员只有一万三千多人,虽然年办证量达一千四百多件,但在体量上仍然无法与其他法律职业相比。为此,全国公证机构更应戮力同心,共建信用体系。建议在中公协的领导下,各地公证机构科学配置资源、积极相互配合,做到信息共享、平台共建、合作共赢。同时,在强调创新、共享的信息时代,任何“闭关锁国”的行业势必成为一个信息孤岛,逐步落后于社会主流,因此,公证信息体系应探索创新合作模式,积极对外交流,激发活力。
在具体信用评价方法上,公证信用体系采用评分制。一般来说,常见的评分机制有加分制、扣分制、混合制三种,加分制即在基础分的基础上,设定加分项目和对应的分值及加分有效期,扣分制即在基础分的基础上,设定扣分项目和对应的分值及扣分有效期,混合制则是在基础分的分别设定加分项目、扣分项目及相应的分值和有效期,无论哪种评分机制,都可以设定累积总分的上限和下限,对于加分制而言,基础分值是总分的下限,对于扣分制而言,基础分值则是总分的上限。对公证信用评分而言,采用扣分制较为适宜,也就是说获得基础分就是满分,有扣分即为有不诚信行为的记录。其思路和原理在于,公证信用体系的目的主要在于预防社会中的不诚信行为,维护市场的稳定、秩序,因此筛选出诚信不良因素是公证信用评分的主要任务,在扣分制中,低于基础分值的都是信用水平低的象征。在具体评分机制设计上,公证信用体系需要兼顾评分对象与公证行业接触对象的体量差异,对未被公证审查的项目情况进行标注。比如,对从未申请过公证的,也未被审查过其他信用信息的自然人,公证信用体系在公示其信用分为满分的同时应标注其无公证申请记录亦未经公证审核信用情况。
公证信用体系的建立,将补足我国公证行业在信用建设上的空白,它将焕发巨大的作用。正如上文所述,长久以来,“骗取”公证书的违法成本过低,公证行业面对恶意公证申请时承担的风险很大,公证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利于遏制这种行为。此外,在招投标领域,如何杜绝围标、串标行为是一个另监管部门头疼的问题,另设公司、抱团拉价等围标手段层出不穷,公证信用体系配合招投标公证,可提供解决该问题的新思路。总之,公证信用体系的建立,既是公证行业的燃眉之急,也是公证创新的助推器,值得仔细研究、大胆实践。
参考文献
[1] 施美荣.浅谈公证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J].中国公证,2017(02):43-46.
[2] 孙磊.信用体系演化的经济学分析[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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