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中小学教师来源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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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喜民
一、民办中小学教师来源分析
目前民办中小学师资来源的几个方面:一是招聘退休教师和校长。这部分人年龄偏高,精力欠佳,难以胜任当前的教学重任,但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能为教育事业继续发挥力量,所占比例最大。二是从公立学校辞职的教师中引进,这是私立学校以高薪和优厚待遇“吸引”过来的骨干教师。这部分人教学能力强,精力充沛,是民办中小学师资队伍中的骨干力量,但也是极易被别的民办中小学“挖”走的人才。三是刚毕业或毕业不久即来应聘者。他们有热情、有理想,思想新、也肯干,然而经验不足。这些教师心目中都有“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的潇洒观念。但这部分人多半以民办学校作为“跳板”,一有机会就远走高飞,往往工作投入力度不足。以上原因促使民办教师队伍不稳定也就成了必然。故社会上流传说“私立学校的学生天天变(指人数),私立学校的教师月月变。”
师资队伍的结构、教师流动大直接导致了师资队伍缺少凝聚力。调查显示,民办学校的教师普遍缺乏凝聚力,表现为各自为战,缺少交流等不利于教育教学的现象。具体地讲是因为:
民办学校的教师多为“名师”,这些教师的独立教学能力强,但缺乏整体上的协作意识。
民办学校的教师来自五湖四海,且变动频繁,彼此交往不多,相互间难以建立融洽的人际关系,加之来民办学校任教的部分教师受利益驱动,真正专心教研的意识不强。
民办学校的学生质量大多不如公办学校的生源质量好,这会使教师上课“有力无处使”,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一部分教师的积极性。
民办学校的激烈的竞争压力,促使同一学科教师之间的竞争加剧,有的学校会在学期结束时,因为同年级之间的教学成绩的差距,辞退个别教师,使教师没有安全的保证,致使教师之间本来就很松散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张。
二、相关对策
改善民办中小学教师的来源,需要多方面的措施。
1.认真贯彻与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预示着我国民办教育步入了一个依法办学、依法管理、健康发展的新阶段。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过程中的许多问题将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首先应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制定民办中小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将民办中小学教育纳入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法制化轨道。其次,应理顺管理体制,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政府和办学者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做到统筹管理,分类指导。把民办学校归口成人教育或计划、法规处室管理的状况应该改变,这种管理体制是导致“只批不管”的一个重要原因。民办中小学应与公办中小学一同归入有关业务处室管理,这样民办学校教师在住房、保险、资格的认定、职称的评审、业务的培训、进修、评优、教研等方面都有了保障,问题就迎刃而解,才能保证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与提高。
2.建立统一的教师人才市场
利用市场机制配置教师资源,是民办学校进入市场的前提,否则很难说民办学校真正进入了市场,很难说市场在民办学校发展中发挥了最大效率。当前,不少地区,师资没有彻底进入市场流动,大学生不能直接分配进入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到民办学校工作存在种种障碍。尽管民办学校之间,形成了有限的相对封闭的师资市场,但由于与大市场不相通,教师人才市场极为不健全。很明显,教师人才市场的种种制度性分割,阻碍了市场作用的正常发挥。
教师资源配置市场化的实质是把教师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遵循价值规律,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民办学校教师队伍老龄化、兼职多、流动性强等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现代人才管理制度的弊端所致。长期以来,教师由国家“统购统销”,缺乏开放的教师人才市场,公办、民办学校的关系尚未理顺,难以形成两种教育体制之间的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机制,阻碍了教师在公办、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即使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传统体制下国家指令性计划配置方式所导致的强制性、非流动性和非竞争性的缺点仍然存在。因此,打破民办与公办学校教师流动的壁垒,疏通教师在不同学校之间流动的渠道,建立统一的师资市场,就显得非常重要。
3.健全教师社会保障体系
民办学校在师资建设上遇到的种种问题,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教师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影响了教师在民办学校工作的积极性。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便是扩大覆盖面,变原来只有国营单位少数人享有的特权为覆盖广大的普通劳动者。民办学校教师身为普通劳动大军中的一支队伍,理应享受社会保障的各项权利。鉴于目前民办中小学教师的社会保障不到位,因此,除了要依靠民办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与社会保障系统中各个环节的协调与沟通外,还要依靠各民办学校的积极措施。有些具有长远打算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在争取民办学校教师基本社会保险(包括法律规定、强制实行的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的同时,利用不同社会保险的方式招募人才、稳定队伍。
作者单位:山西交城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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