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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模式的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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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说,看似是个两赢的结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土地承包經营权抵押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作。特别是在实施农村土地分包管理贷款模式,建立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体系。必须妥善解决,才能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是否有其他类型经营权作为抵押权客体。
  新的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作为抵押标的。所以从理论上,没有大的障碍,但问题在于农民通过合同抵押了某种经营权,如何去登记。(不登记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无法享有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这就要根据具体的经营权类型来看了,看该经营权的主管机关、能否登记、未来可否顺利实现抵押权等。风险问题是最大的问题,一是缺乏抵押担保机构,谁愿意来担保,谁来兜底的问题。况且担保公司的收费,也会变相增加融资成本,如果成本过高,这个融资就会失去意义。因此如何担保这个是核心问题。而且农业保险的覆盖太低,加大了银行风险。加上抵押物处置难的问题,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开有效的市场,因为抵押物的流动性较差,执行成本很高。银行需要独立承担风险,缺乏风险分散机制。就导致现阶段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较难。
  (二)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之间的问题
  担保法和物权法法条规定的是某些“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而非“承包经营权”抵押。即使承包经营权抵押了、违约了,也不会改变农村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想建立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公示系统,其难度较小。这有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融资方式的增加。因其所有权为集体产权、且为用益物权的独特性质,从狭义来说,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体的经营权为抵押物的融资方式。但是从广义来说,还有水域滩涂养殖权、水利设施使用权等与其有一点类似,然而却又不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非常特殊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转及抵押应不得超过该年限)。从权能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不具备所有权属性,从四项基本权能来看,应该是使用和收益,并没有所有权,因为所有权归集体。正因为没有所有权,所以也没有处置权。
  (三)承包权的利益分配
  承包权的利益分配有关信贷机构在接受承包权抵押时的调查。承包权本身可以带来至少两项收益:农村集体转出承包权后,从承包人手里可以收租;获得承包权的人可以利用承包权下的土地获得收益。所以,评估抵押客体以及承包权值的价值,应该考虑前两项收益情况,再结合承包年限、承包目的的限制、未来执行被抵押承包权时的难度等综合考虑。
  二、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的解决办法
  (一) 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
  建立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的目的是将政府的土地和农村产权的功能分开,建立一个单一的法人公司,按照企业公司法运作,明确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在市场的功能。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在贷款借款时发挥作用,借款人在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签订买卖协议,预期受益权,农村财产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受益权等权力,并将个人所有权转让给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的财产融资服务单位。保证贷款能够按时偿还,就可以让协议自动解除 。如果借款人贷款逾期,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可以进行资产转移,避免传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司法程序,避免借款人逃避债务。
  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的资本可以通过市场上的金融资本来控制,也可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引入私人资本。为提高公司抵押品的处置效率,省级或者市级的农业担保公司可以拥有适当数额的营业存款。当效率低于规定标准时,可以扣除补偿。作为正常运营成本, 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可以向借款人收取一定费用。对于需要清算的违约客户, 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应收取一定比例的处置目标金额,用增加违约成本的方式来减少借款人的违约成本。
  (二) 政府要强化农业保险政策的引导
  农业保险政策可以很好的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风险,但对于现阶段的农业保险的意识还需要地方政府的引导。保险公司也应该不断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土地面积与种类, 实现自然灾害等风险转移, 这样可以很好的减少金融部门投放贷款的顾虑。实现用农业保险来对抗风险的方法,借以降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的成本。(作者单位:荆楚理工学院)
  课题名称:农村土地流转的融资创新模式研究, 课题编号:SK201307, 课题来源:荆楚理工学院校级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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